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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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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是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
外文名
Order of the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15)
簽署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類    別
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但國家主席沒有否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必須簽署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歷屆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第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五號
1956年到1967年全國農業發展綱要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60年4月10日通過,現予公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劉少奇
1960年4月11日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1984年7月7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4年7月7日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1989年2月21日通過,現予公佈,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89年2月21日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93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佈,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10月31日 [4]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99年3月15日通過,現予公佈,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9年3月15日 [5]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04年4月6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公佈,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4年4月6日 [6]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09年6月27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公佈,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9年6月27日 [7]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14年11月1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4年11月1日 [8]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第十三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8年10月26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10月26日 [9]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第十四屆

第十五號主席令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23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現予公佈,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10]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