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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號)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號)》是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號)
外文名
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4)
簽署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類    別
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號)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但國家主席沒有否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必須簽署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號)歷屆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號)第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9年9月17日第九次會議通過了關於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可以領導縣、自治縣的決定,現予公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劉少奇
1959年9月17日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號)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88年4月13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88年4月13日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號)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四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1993年7月2日通過,現予公佈,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7月2日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號)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四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1998年4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8年4月29日 [4]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號)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四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03年6月28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3年6月28日 [5]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號)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8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8年8月29日 [6]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號)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3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3年6月29日 [7]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號)第十三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8年4月27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4月27日 [8]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號)第十四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23年4月26日修訂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3年4月26日 [9]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