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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一〇號)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發的命令。 [1] 
按照簽發次序形成若干主席令,本詞條收錄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一〇號)。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一〇號)
簽署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類    別
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一〇號)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佈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佈特赦令,發佈戒嚴令,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一〇號)歷屆主席令

第十三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一一〇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22年3月11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2年3月12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2年3月11日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