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發的命令。
按照簽發次序形成若干主席令,本詞條收錄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發的第五十一號主席令。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
外文名
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No.51)
簽署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類    別
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佈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佈特赦令,發佈戒嚴令,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簽發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1987年1月22日通過,現予公佈,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7年1月22日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一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1991年9月4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1年9月4日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1995年6月30日通過,現予公佈,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6月30日 [4]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一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01年4月28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1年4月28日 [5]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06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6年6月29日 [6]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一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11年10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1年10月29日 [7]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一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6年9月3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9月3日 [8]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第十三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税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20年8月11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0年8月11日 [9]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