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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

鎖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由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1991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公佈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對部分條文進行了修正。 [1-2]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該決定廢止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據此實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3] 
中文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
公佈時間
1991年9月4日
施行時間
1991年9月4日
發佈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歷史沿革

1991年9月4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1991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1]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對部分條文進行了修正,將決定第三條、第四條中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修改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2]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該決定廢止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據此實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決定正文

(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1991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為了嚴禁賣淫、嫖娼,嚴懲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犯罪分子,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風氣,對刑法有關規定作如下補充修改:
一、組織他人賣淫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一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一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一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一萬元以下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一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強迫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
(二)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三)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四)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五千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一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
引誘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依照本決定第二條關於強迫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規定處罰。
四、賣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
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並由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對賣淫、嫖娼的,一律強制進行性病檢查。對患有性病的,進行強制治療。
五、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五千元以下罰金。
嫖宿不滿十四歲的幼女的,依照刑法關於強姦罪的規定處罰。
六、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處罰。
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從重處罰。
七、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對發生在本單位的賣淫、嫖娼活動,放任不管、不採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機關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其限期整頓、停業整頓,經整頓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八、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負責人和職工,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隱瞞情況或者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九、有查禁賣淫、嫖娼活動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為使違法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其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事前與犯罪分子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十、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以及賣淫的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國庫。
十一、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修正情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節選) [2]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
四、對下列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中關於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作出修改
...
(二)對下列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中關於治安管理處罰的具體規定作出修改
...
91.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三條、第四條中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修改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 [3]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
一、廢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據此實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二、在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決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後,對正在被依法執行收容教育的人員,解除收容教育,剩餘期限不再執行。
本決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