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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

鎖定
收容教育制度是對有賣淫嫖娼行為的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行政強制教育措施。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該決定廢止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據此實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廢止收容教育制度後,收容教育制度不再實施,但賣淫、嫖娼行為仍然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的違法行為 [1] 
中文名
收容教育
外文名
Inclusive education
定    義
對違法人員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

收容教育歷史沿革

收容教育所並不是憑空建立的,它是借鑑建國初期的妓女收容教養院的成功經驗而創辦的。解放初期建立的收容教養院成功地改造了大批妓女,摸索出一套成功的改造模式,積累了大量的寶貴經驗。新時期的收容教育制度是建國後收容教養院的延續和發展,並隨着時代的發展而不斷地革新。賣淫婦女收容教育所是1984年10月上海市公安局為適應禁娼工作的需要率先創辦的。 [2] 
根據1991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賣淫嫖娼的決定》(以下稱為《決定》):“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1993年頒發《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制定了收容教育制度。《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以下稱為《辦法》)第2條規定:“收容教育,是指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行政強制教育措施。”
2010年,國務院又對該辦法進行了修改。依照該辦法,“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的規定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個月至二年,主要是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

收容教育相關法規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