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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元首

(漢語詞語)

鎖定
國家元首是一個國家在實質或形式上對內對外的最高代表。
自古以來,國家元首,不論是君主國的君主還是共和國執政官、總統等,一般都身兼行政首長,是行政權的體現者。這情況到近代出現了兩方面的變化。其一是行政權的分割。由於責任內閣制的興起,內閣首長的地位日漸提升。在實行議會內閣制的國家,總理甚至取代總統成為行政首長。其二是某些國家是以立法機關的首腦作為國家元首,英格蘭法蘭西便曾分別以議會議長和國民公會主席作為國家元首。另外,在當代的某些社會主義國家,國家元首由議會常設機關的首腦擔任。
中文名
國家元首
外文名
Head of the state
釋    義
一國的最高首腦
主要稱謂
總統國家主席、國王、女王等

國家元首職權

各國國家元首的職權由各國憲法規定。一般有:公佈法律權,發佈命令權,任免權,召集議會權,外交權,統帥武裝部隊權,赦免權,榮典權等。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在國際交往中享有禮儀上的特殊待遇。由於各國政體不同,國家元首行使的實際權力也不盡相同。在實行內閣制的國家 ,元首一般不直接掌握國務實權,只以國家的名義,從事一些象徵性和禮儀性的活動,因而被稱為虛權元首。
在實行總統制的國家,元首為國家最高政府首腦,對國家重大決策的制定和執行均負有實際的直接的責任,擁有很大權力。根據國家元首組織構成的不同,國家元首分為個人元首和集體元首。在大多數國家,國家元首由個人擔任並行使其職權的,為個人元首。有些國家,國家元首的職權由集體行使,為集體元首 , 如聖馬力諾共和國的國家元首由具有同等權力的2名執政官共同擔任。
納粹黨將其黨魁阿道夫·希特勒(Adolf Hitler)稱為“元首”;希特勒出任德國總理幾年之後,總統興登堡陸軍元帥年老病故,希特勒兼任德國聯邦大總統,獨攬德國軍政大權,德語中“元首”又成了總統和總理的統稱。二戰結束後,德國元首制廢止

國家元首類型

國家元首總統制下的國家元首

總統制國家任何法案都需要總統簽署,除非議案得國會絕大多數同意。總統制下的國家元首通常由選舉選出,是行政機關的首長,獨立於立法機關。屬行政機關的政府只向總統負責,總統有權任命和解僱而無需經過議會,因而有“總統制“之名。一些總統制國家(例如美國)的國會可決定是否贊同主要官員的任命。議會討論候任人是否合適,並沒有權批准或否決任命。任命後主要官員不必向國會集體負責,與內閣制的問責不同。
有些總統制國家設“總理“一職,總理只向總統負責,而不是議會。總統制下的“總理“的政治影響力通常不大,有些更只是管理人員而並不是政治家。總統制的“總理“與內閣制的總理(或首相)不同,他們沒有憲法賦予的實權,政治地位比較低。他們通常負責政府的日常運作,總統則訂定國家政策。內閣制下的總理領導執政黨和政府;總統制下的總理卻是服務政府,如其他官員一樣,可能隨時被解僱。
美洲國家普遍採用總統制,美國更是其中的圭臬。雖然大部分的總統由民主方法選出,部分國家元首發動軍事政變或政變奪權(如巴蒂斯塔)。總統制的某些特徵(如行政機關向國家元首而非議會負責)與君主獨裁製其實有相似的地方。
美國的總統制源自18世紀英國的憲法制度。當時,英國君主的權力仍然很大,控制政府,國會無權過問。所以,有人認為現代的總統制事實上承襲自18世紀歐洲的“舊制度“。很多歐洲國家的制度已從行政(首長)主導發展成國會(內閣)主導。1870年代,美國總統安德魯·詹森受彈劾,幾乎丟職,總統權威受削。有人預測美國會跟隨歐洲模式,從總統制漸變為半總統制,甚至內閣制;眾議院院長將成為權力核心,變為名義上的總理。但這並沒有成為事實。20世紀初西奧多·羅斯福及伍德羅·威爾遜的領導令總統重建政治影響力。

國家元首半總統制下的國家元首

法國總統 馬克龍 法國總統 馬克龍
半總統制下的國家元首包含了總統制和內閣制的特點,法國是典型的半總統制國家,政府需向總統和國會負責。根據現行的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法國總統在得到法國國民議會同意的情況下,有權任命總理。所以當國會被反對黨控制時,總統只能從反對黨中挑選總理,這被稱為共治(cohabitation)。例如,1980年代,左派的法國總統弗朗索瓦·密特朗任命了新戴高樂派(右派)的雅克·希拉剋為總理。(法國的“共治“通常由總統負責制定國家的外交政策,總理則負責國內事務。)
有些國家的政制逐步演化成類似半總統制,甚至總統制,例子有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魏瑪共和國。魏瑪共和國憲法規定,總統任命的內閣要向國會(reichstag)負責,但民選總統在緊急情況下可運用很大的酌情權。最初總統只是象徵式的國家元首,政務由國會主持。但由於當時社會動湯不安、政局不穩,總統開始運用緊急權力。1932年,權力嚴重失衡,就算總理在國會得到支持,總統興登堡(paul von hindenburg)也能隨意廢立。最後,興登堡沒有諮詢國會,利用職權任命了阿道夫·希特勒為總理,造就了納粹的獨裁統治。
議會內閣制下的國家元首
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 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
議會制(或稱內閣制)的國家中,國家元首可能只是國家的象徵行政首長,理論上擁有行政權力(例如英國政府被稱為女王陛下政府,即政府在理論上是屬於君主的,而不是議會的)。事實上,憲制經歷漸進的演變,由首相領導的內閣行使實際權力,並向國會負責。首相從議會中選出,得到議會的支持。議會有權著首相和內閣成員辭職或解散國會。因此,政府問責於國會,並有責任向國家元首提供“意見“(即代元首處理行政事務)。在一個議會制國家中,舊的憲法可能賦予國家元首很大的行政權力,有如總統制下的總統。隨時代變遷而演化出的問責機制甚至政府機關往往在過時的憲法中隻字不提。所以,憲法越舊,有漏洞的機會越大。國家元首可能因此有過大的權力。1867年,“英屬北美法案“中沒有提及首相一職,但該職位已經存在。1922年,含糊、過時的意大利王國憲法讓國王維克托·伊曼紐爾三世能夠在有爭議的情況下任命貝尼託·墨索里尼
英聯邦國家議會制的運作依據一系列的憲法條文、不明文的慣例、orders-in-council、英王制誥等。總督在特殊的情況下可能有額外的權力(例如澳大利亞總督約翰·科爾(John Kerr)解除總理愛德華·高夫·惠特蘭的職務)。
曾有國家元首因為憲法含糊或國家陷入危機的情況下擅用大權。1940年,德國軍隊進攻比利時,時任比利時國王利奧波德三世(leopold iii)運用權力代表國家向德軍投降,違反政府的意願。利奧波德三世認為他要根據登基時的誓言為國家負責,而他判定他的政府選擇對抗是錯誤的,會損害比利時的利益,於是他代國家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雖然經投票後比利時的人民容許他續任,但由於他的做法引起爭議不斷,最終他放棄王位。

國家元首絕對君主制下的國家元首

絕對君主制國家,國家元首總攬國家大權。沙特阿拉伯是絕對君主制國家的典型代表,沙特阿拉伯國王是國家的權力中心。國王手中的權力凌駕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國王掌握着國家的最高司法權、最高立法權、最高行政權、軍事最高領導權、國庫財產的使用分配製定權、司法案件審理權、社會道德規範解釋權等,有權解散議會、廢立王儲
目前在任的絕對君主制國家元首主要有:沙特國王薩勒曼·本·阿卜杜勒阿齊茲·阿勒沙特、文萊蘇丹哈吉·哈桑納爾·博爾基亞、阿曼蘇丹卡布斯·本·賽義德

國家元首無行政權力的國家元首

泰國前國王普密蓬·阿杜德 泰國前國王普密蓬·阿杜德
無行政權力的國家元首完全沒有實權,連象徵權力也沒有。在不同的國家,這些元首的權力和職責各異。1970年代,瑞典通過現代憲法,瑞典國王在議會的一切權力被廢除。但內閣每月仍會向國王在王宮內正式彙報。相反,無實權的愛爾蘭總統要接觸內閣官員需經過總理辦公室安排,但總理仍會向總統彙報;總統不能取得政府文件。
無行政權力的國家元首在20世紀出現。
例如:
瑞典國王(自1975年起)
日本天皇(自1945年起)

國家元首作用

第一,象徵國家。如果説國家是抽象的,那麼作為國家象徵的元首則是具體的。這種象徵作用,有助於國家的完整和統一,有利於國民向心力的形成。
第二,代表國家。我國憲法規定:國家主席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方式有:代表國家出訪,派遣駐外使節,接受外國使節,對外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等。
第三,對內代表國家的統一。如元首簽發法律和命令,元首行使統帥權,有利於全體國民一致遵守,從而達到政治和社會的安定。

國家元首分類

雖然有清晰的類別,但有時卻難以把國家元首歸類。列支敦士登在2003年修改憲法,賦予大公(國家元首)很大的權力,可以否決立法和解散內閣。相對於議會,大公的權力加強了,這可以説該國的政制發展方向是半總統制。同樣,1974年希臘修改憲法,加強了總統權力,使希臘的國家元首變得與法國半總統制下的總統更為相似。英國君主理論上可以解散政府,所以嚴格來説英國是半總統制國家。界定國家元首的類別時,應同時觀察國家的實際運作,而不應只談理論。19世紀以來英國君主從未逼令政府首腦下台;希臘一直以來都是實行議會制。所以,除非列支敦士登大公行使法理上容許的權力,否則該國政治體制應該仍被視為議會制

國家元首職權

(國家元首未必賦行以下所有職責,需視乎元首所屬類別。)
外交主官
國家元首着大使公使等外交官員向派往國政府呈遞國書(Letters of Credence),以示派駐大使。沒有此程序,大使未算履職,沒有外交豁免權。
國家元首接收其它國家呈送的國書,以示接納使節。
國家元首代表國家簽署國際條約,也可授權官員印上國家元首的名字。
例:德國的憲法第59(1)條:
“外交上,聯邦總統代表聯邦本身。他代表聯邦與別國締結條約。他委任和接納使節。”
行政主官
不論共和制或君主制,絕大多數國家的國家元首有行政權。總統制的國家元首就是行政首長。議會制的行政機關理論上由國家元首領導,實際上元首必然會“諮詢“首相或內閣。實行這種制度的國家有澳大利亞、奧地利、加拿大、丹麥、法國、意大利、英國等。有些國家明文規定國家元首無行政實權,如愛爾蘭和瑞典。 例一(總統制):美國憲法第2章第1節:
“行政權力授予美利堅合眾國總統。”
例二(維多利亞時代君主立憲制):1900年“英聯邦澳大利亞憲法“法第II章第61節:
“英女王對英聯邦國家有行政權;總督是女王的代表,代女王行使權力。女王有權執行和維護憲法和英聯邦國家的法律。”
例三(20世紀中葉君主立憲制):1953年丹麥憲法第12節:
“在憲法的規限下,國王通過官員就國土上的一切事務行使權力。”
例四(現代共和內閣制):1975年希臘憲法第26(2)條:
“行政權由希臘總統和政府行使。”
任命官員
國家元首任命主要官員,如內閣成員、總理、首相、大法官等。在大部分的議會制國家,這只是儀式上的規定:首相的任命必先得國會同意,其它官員的任命則由首相建議。有些國家元首無權任命政府首腦,如1974年瑞典憲法規定總理由國會主席而不是國王任命。
國家元首可辭退官員。在某些國家,決定前元首要先向政府首腦“諮詢“。例如,愛爾蘭總統可辭退內閣成員,但必須先向總理“徵求意見“。有些國家元首理論上有權辭退政府首腦,但極少發生,而且具爭議性。例如1975年澳大利亞總督辭退總理,引發澳大利亞憲政危機。
例:愛爾蘭憲法第13.1.1條:
“總理(Taoiseach)經下議院(Dáil ireann)提名由總統任命。”
簽署法令
大多數國家的法案經議會通過後需由國家元首簽署才能成為法案。總統制下的國家元首(即總統)有權否決法案。在大部分的議會制國家,國家元首不能拒絕簽署法令。簽署法案的程序稱為法令頒佈(Promulgation),英聯邦國家也稱為王室同意(Royal Assent)。 例一(總統制):美國憲法第1章第7節:
“法案經眾議院及參議院通過後,需得總統簽署才能成為法律。”
例二(議會制):以色列基本法第11.a.1節:
“總統簽署法案,涉及總統權力的法案除外。”
在一些議會制國家,國家元首仍保留若干權力:
否決議案,直至議會重新討論,並且第二次通過。
延遲簽署法案,甚至無限期擱置。(通常在實行國王特權(Royal Prerogative)的國家,而且極少使用)
把法案提交法院審議法案是否合憲。
把法案提交公民投票(如愛爾蘭總統)。
軍隊最高指揮官
大部分國家的元首是軍隊象徵性(如英國等內閣制國家)或實質性(如美、法、俄等總統制、半總統制國家)的最高統帥,也有部分國家的元首在法律上並非武裝部隊最高統帥。
例一:美國憲法第2章第2節:
“總統是合眾國的陸軍、海軍的最高統帥。”
召集及解散立法機構
國家元首可召集和解散議會。在議會制國家,首相或內閣“建議“元首召集或解散議會。在某些議會制和總統制的國家,元首可自行召集和解散。有些國家的議會有任期,不可提前選舉;有些國家的議會雖然有任期,但國家元首在特定情況下有權解散國會(如美國憲法第II章第3節)。當議會通過對首相的不信任動議,有些國家容許國家元首拒絕總理的要求解散國會,因此總理可能需要辭職。
例:愛爾蘭憲法第13.2.2條:
“當總理在議會中得不到大多數支持,並提出解散國會,總統可行使不受限制的酌情權,拒絕總理的建議。”
國家象徵
國家元首是國家的象徵。很多國家的政府辦公室、機場、圖書館、建築物都掛有國家元首的相片或畫像。此做法可追溯至中世紀時代,作用是讓人民把國家元首與政府連繫起來。但若過份吹捧,可能會做成個人崇拜。當個人崇拜風行全國,國家元首的形象可能會超越國旗、憲法、建國者等,成為國家唯一的象徵。
外交事務上,第一個迎接重要外賓的通常是國家元首。國家元首會盡地主之誼,邀請來訪的貴賓到官邸用膳或參加宴會。
產生辦法
君主制國家的王位通常是世襲的。獨裁統治的國家也可能是世襲的。如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金正日由其父金日成身上繼承權力(雖然他無正式稱號,卻自稱“偉大的領袖“)。
共和國家用選舉選出國家元首:
直選:全民普選。
間選:由議會或選舉機構選出。
奪權。獨裁者會打着民主的旗號奪權,自封為王。如法國的拿破崙三世、阿爾巴尼亞的左格(Zog)。弗朗西斯科·弗朗哥自封為“攝政臣“(Regent),王位卻是懸空的;烏干達總統阿敏(Idi Amin)自封為終生總統(President for Life)。
總督
總督(Governor-General)是英國王室駐英聯邦國家的代表。英聯邦國家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等的國家元首伊麗莎白二世居住在英國,總督受委任成為英女王的代表。英聯邦國家維持殖民地時代的做法奉英王為國家元首。
總督履行國家元首的部分職務,但法理上總督不是國家元首,只是國家元首的代表。但實際上總督是一國之首,因為王室甚少運用特權直接干涉殖民地事務。參見加拿大女王。
外交場合上,總督的地位和享有的待遇有如國家元首。
稱號
除了總統、主席、國王、女王,國家元首的稱號還包括:大公(盧森堡)、天皇(日本)、公爵(列支敦士登)、主席團輪值主席(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蘇丹(文萊)、執政官(聖馬力諾)、國務委員會主席(古巴)、親王(摩納哥)、總統理事會主席(利比亞)、教宗(梵蒂岡)、國務委員長(朝鮮) [2]  、埃米爾(科威特)等。

國家元首元首任期統計

在任時間最長的君主:法國波旁王朝國王路易十四(1643年—1715年在位,在位長達72年)。 [1] 
任期最長的現任國家元首:赤道幾內亞總統特奧多羅·奧比昂·恩圭馬·姆巴索戈(自1979年起)。
國家元首多於一人的國家:
瑞士聯邦委員會:七人。
聖馬力諾執政官:兩人。
安道爾大公:法國總統、西班牙塞奧·德烏赫爾地方主教。
伊朗:伊朗精神領袖(也叫伊朗最高領袖、伊朗革命領袖)、伊朗總統。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主席團主席:由三個聯邦首長(穆族、塞族、克族各一人)組成的主席團輪流擔任
擔任最多國家元首的人: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是16個獨立英聯邦王國國家的元首[16個獨立國家為:安提瓜和巴布達澳大利亞巴哈馬巴巴多斯伯利茲、加拿大、格林納達牙買加、新西蘭(自1981年,作為新西蘭國家元首的英王,兼任庫克羣島的元首)、巴布亞新幾內亞聖基茨和尼維斯聖盧西亞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所羅門羣島圖瓦盧和英國。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