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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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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是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
外文名
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No.29)
簽署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類    別
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佈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佈特赦令,發佈戒嚴令,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歷屆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1985年9月6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5年9月6日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罪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1990年6月28日通過,現予公佈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0年6月28日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1994年7月5日通過,現予公佈,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4年7月5日 [4]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1999年12月25日通過,現予公佈,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9年12月25日 [5]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4年10月27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4年10月27日 [6]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0年4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0年4月29日 [7]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5年7月1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7月1日 [8]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第十三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9年4月23日通過,現予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修改條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法律的修改條款自本決定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9年4月23日 [9]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