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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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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憲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1982年12月4日正式通過並頒佈,並歷經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訂。

八二憲法主要內容

八二憲法主要內容包括:將國家性質由“無產階級專政”恢復為“人民民主專政”;將知識分子與工人、農民並列為三支基本的社會力量;恢復設立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改由全國人大選舉;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規定國家、全國人大、國務院領導人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取消了領導職務的終身制;新增“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條文;承認國營、集體、個體三種經濟都不可缺少,申明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權益等。 [1] 

八二憲法修改歷史

1988年4月12日,八二憲法第一次修正。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允許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確認私營經濟的法律地位。
1990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香港基本法是“一國兩制”偉大構想的法制載體,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1993年3月29日,八二憲法第二次修正。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內容共九點,主要涉及市場經濟合法化以及改變縣級人大任期等。
1993年3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12月20日起實施。
1999年3月15日,八二憲法第三次修正。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此次對憲法進行了六處修改,包括“鄧小平理論”、“依法治國”被明確寫入憲法,非公有制經濟由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變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反革命罪”的提法被刪除等。
2000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立法法進一步弘揚人權保護的理念,規定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立法。
2004年3月14日,八二憲法第四次修正。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此次修改涉及十四項內容,包括確立“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完善土地徵用制度,進一步明確對發展非公經濟的方針,完善對私有財產保護的規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等。
2004年9月15日,胡錦濤在“紀念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50週年”大會上提出,“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首先要依憲執政。全黨同志,全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全國各族人民都要認真學習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保證憲法在全社會的貫徹實施。”
2006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第一部人大常委會監督法,有力增強了人大監督力度,增強了憲法監督的剛性。
2010年3月1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我國農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國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比例規定為1:1,實現城鄉平權。 [1]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經投票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