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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號)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號)》是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號)
外文名
Order of the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10)
簽署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類    別
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號)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但國家主席沒有否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必須簽署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號)歷屆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號)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1983年12月8日的決定:任命王偉為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免去錢信忠的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3年12月8日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號)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88年11月8日通過,現予公佈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88年11月8日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號)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1993年9月2日通過,現予公佈,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9月2日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號)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1998年11月4日通過,現予公佈,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8年11月4日 [4]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號)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10月28日的決定:
免去田鳳山的國土資源部部長職務;
任命孫文盛為國土資源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3年10月28日 [5]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號)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09年2月28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9年2月28日 [6]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號)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14年6月27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4年6月27日 [7]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號)第十三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8年10月26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10月26日 [8]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號)第十四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_中國人大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3年9月1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3年9月1日 [9]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