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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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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是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
外文名
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3)
簽署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類    別
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命令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但國家主席沒有否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必須簽署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歷屆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3年9月2日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88年4月13日通過,現予公佈,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88年4月13日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3月31日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1998年4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8年4月29日 [4]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03年4月26日的決定:
免去張文康衞生部部長職務;
任命吳儀(女)為衞生部部長(兼)。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3年4月26日 [5]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08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公佈,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8年4月24日 [6]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3年4月25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3年4月25日 [7]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第十三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2018年3月20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3月20日 [8]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第十四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2023年3月13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3年3月13日 [9]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