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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已經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1] 
中文名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批准單位
11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批准時間
2012年6月30日
施行時間
2012年6月30日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選舉組成

一、2014年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共4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工商、金融界 120人
文化、教育、專業等界 115人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 115人
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50人;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1]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提名人選

二、不少於66名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1]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定説明

三、第五任及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進一步修改前,按本修正案的規定執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