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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四號)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發的命令。
按照簽發次序形成若干主席令,本詞條收錄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發的第六十四號主席令。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四號)
外文名
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64)
簽署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類    別
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四號)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佈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佈特赦令,發佈戒嚴令,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四號)簽發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四號)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四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1988年1月21日的決定:
任命彭珮雲(女)為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
免去王偉的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8年1月21日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四號)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1992年11月7日通過,現予公佈,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2年11月7日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四號)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四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1996年3月17日通過,現予公佈,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6年3月17日 [4]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四號)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01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1年12月29日 [5]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四號)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四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07年4月27日的決定:
一、免去李肇星的外交部部長職務;
任命楊潔篪為外交部部長。
二、免去徐冠華的科學技術部部長職務;
任命萬鋼為科學技術部部長。
三、免去孫文盛的國土資源部部長職務;
任命徐紹史為國土資源部部長。
四、免去汪恕誠的水利部部長職務;
任命陳雷為水利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4月27日 [6]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四號)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四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10月26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2年10月26日 [7]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四號)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四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7年2月24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2月24日 [8]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四號)第十三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20年12月26日修訂通過,現予公佈,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0年12月26日 [9]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