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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季馴
鎖定
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登進士第,曾於江西、廣東等地任職,推行“均平裏甲法”。從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開始,到萬曆二十年(1592年)止,他奉三朝簡命,先後四次總理河道,主持治理黃河和運河,前後持續二十七年
[58]
,為明代治河諸臣在官最長者,以功累官至太子太保、工部尚書兼右都御史。萬曆二十三年(1595年),逝世,享年七十五歲
[31]
。著有《河防一覽》《兩河管見》《宸斷大工錄》(即《兩河經略》)《留餘堂集》等
[43]
[58]
。
- 全 名
- 潘季馴
- 別 名
-
潘尚書
潘司空
潘印川 - 字
- 初字子良,又字惟良,後改字時良
- 號
- 印川
- 所處時代
- 明朝中期
- 民族族羣
- 漢族
- 出生地
- 湖州府烏程縣(今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
潘季馴人物生平
潘季馴及第入仕
潘季馴於明武宗正德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1521年5月28日)出身在烏程當地以詩禮傳家的望族“匯沮潘氏”。其父潘夔頗有才名,其母閔氏是明武宗時刑部尚書閔珪的孫女。潘季馴家中兄弟四人,他序齒第四。
[46]
[57]
潘季馴七歲能治春秋,能文章,“補博士弟子”。明世宗嘉靖十二年(1533年),以“高才生”為廩生。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中舉人,獲鄉試第一。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潘季馴登庚戊科三甲進士榜
[45]
。同年底授九江推官。
[2]
上任後,因為能明察冤案,改革驛制,罷免繁重的工役,頗受當地百姓歡迎。
[57]
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因為官有能名,升為江西道監察御史。不久後,因父親潘夔去世,而歸鄉守制。至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正月服喪期滿,起復為河南道監察御史。同年,京師三大殿遭遇火災。潘季馴奉詔往南京搜尋大木修復宮殿,在不拆毀民居的前提下完成使命,使百姓安堵。
[57]
潘季馴為政有能
潘季馴初出治河
潘季馴造像(2張)
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初,朝廷遣工科給事中何起鳴勘河。潘季馴仍力請恢復黃河和大運河故道未被採納。在他的一再請求之下,才同意恢復留城以下運河舊道五十餘里。留城以上運河改道昭陽湖東岸,開南陽至留城新河一百四十餘里。在新河基本竣工後,潘季馴又疏請勘查黃河上游情況,因朱衡不同意而作罷。旋即因丁母憂而離職。
[4]
隆慶五年(1571年)正月,開始興工,大治邳睢決河。潘季馴下令塞決築堤,開渠引水攻沙。後來,河工將竣,黃河又自靈壁雙溝而下大決口,北決三處,南決八處,以及其他小決口四十餘處。潘季馴上書自劾,奏上《議築長堤疏》,提出“欲圖久遠之計,必須築近堤以束河流,築遙堤以防潰決”。之後又奏上《正漕復通疏》,闡述其“束水攻沙”思想的來源,陳述他反對留決口使兩河並行的觀點。邳睢間工程稍稍就緒,他又以山東久旱,撥棹而西,策劃閘河水源工程。整個治河工程於年底完畢,黃河重歸故道,漕運又得疏通。是役,潘季馴率丁夫五萬,浚匙頭灣以下正河八十里,築縷堤三萬餘丈,先後塞諸決口。共費帑金九萬二千兩,河工畢後,解出數萬艘被困於積淤的官民舟船。潘季馴請求錄效勞諸臣的功勞,遭朱衡批駁。
[57]
不久後因以運輸船隻漂沒事故,遭勘河給事中雒遵彈劾,被罷官。
[6]
潘季馴回家後,建毗山草堂,築祝親家廟,整日讀書於其中。
[57]
潘季馴兩河功成
潘季馴塑像(7張)
在此次治河過程中,潘季馴在高家堰工地上親自督工,沐雨櫛風,不避寒暑,與築堤伕役每天一同勞動。到萬曆七年(1579年)初,“兩河”工程初見成績,明神宗賞賜錢物。同年冬,工竣,神宗賞其銀幣等物
[12]
。
[13]
這次治河後,黃河下游得以數年無恙。
萬曆八年(1580年)二月,潘季馴等奏報“河工告成”,神宗降旨獎諭,首加潘季馴為太子太保,進升工部尚書兼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允許他的一個兒子“入(國子)監讀書”
[14]
。同年夏,淮河出現雨澇,洪水直逼泗州城。御史徐用賓、給事王道成等“請敕河臣治之”,潘季馴上疏辯解。六月,調任南京兵部尚書,待“九月間水落事寧,具奏赴任管事”
[15]
。
[16]
潘季馴上疏辭謝,朝廷不準。張居正去信道明其中原委,以示安慰。年底,泗州鄉官常三省等人聯名上揭誣告潘季馴治河不當,威脅泗州及“祖陵”安全。潘季馴上《高堰請勘疏》,駁斥常三省等人的浮言。朝廷最後革常三省職為民,命潘季馴繼續修築高家堰石堤。
[57]
萬曆十一年(1583年)正月,潘季馴被改調入京,為刑部尚書
[17-18]
。同月,神宗因漕河高堰完工,賞賜潘季馴及之前協助潘季馴治河的原任兵部尚書凌雲翼等財物
[19]
。潘季馴主管刑部後,鋭意改革,將參差交錯的法例“折衷劃一”,仔細整理為科條後上奏。朝廷將之定為制度,下旨頒行。
[57]
潘季馴直言遭禍
萬曆十年(1582年),內閣首輔張居正逝世。萬曆十二年(1584年),神宗對張居正進行清算,下詔抄其家,張居正的長子張敬修自縊而死,全家餓死十餘口。潘季馴心有不忍,上疏神宗,認為“治居正獄太急”“至於奄奄待斃之老母,煢煢無倚之諸孤,行道之人皆為憐憫”,神宗看後,雖然下詔留下空宅一所、田十頃,以贍養張母
[57]
,但內心深感不悦。而在御史李植、江東之等人與閣臣申時行、吏部尚書楊巍互相攻訐,潘季馴幫助申時行等。七月,李植劾以黨庇張居正,“朋黨奸逆,誣上欺君”,言辭刻薄。神宗令潘季馴自辯,潘季馴上疏認罪,神宗大怒,於七月十五日奪去他的誥命,將其削籍為民
[53]
。
[20-21]
萬曆十三年(1585年),御史李棟、董子行分別上言,認為潘季馴“罪輕責重”,均被神宗罰俸處理
[22]
。此年四月,御史蔡系週上疏彈劾李植,併為潘季馴申冤道:“陛下欲雪枉,而刑部尚書(指潘季馴)之枉,先不得雪。”
[23]
潘季馴復起及去世
正在李棟、董子行、蔡系周及常居敬先後上疏舉薦或為潘季馴申冤時
[24]
,萬曆十六年(1588年)黃河發生大患。同年,在給事中梅國樓與科道諸臣的舉薦,潘季馴復官右都御史,仍受命總督河道兼理軍務
[52]
。
[25]
在第四次治河期間,潘季馴建樹甚微,他原計劃再行恢復黃河的另一段河道,但因缺乏資金而未能實現。萬曆十七年(1589年)至萬曆十八年(1590年)間,潘季馴先後兩次控制了徐州周邊的黃河險情,但洪水還是接踵而來。萬曆十九年(1591年)秋,決堤的洪水漫入明祖陵附近大殿,潘季馴再次遭彈劾。同年冬十一月,潘季馴被加授為太子太保、工部尚書兼右都御史
[50]
。
[26]
由於身體衰弱,他自萬曆十八年(1590年)
[51]
起,多次向朝廷辭休,起初未被允准。但到萬曆二十年(1592年),神宗準其所請,於是潘季馴致仕,正式結束了近半個世紀的仕宦生涯。
[42]
萬曆二十一年(1593年),潘季馴罹患風癱,半身不遂。萬曆二十三年(1595年)四月十二日(5月20日
[42]
),潘季馴逝世,享年七十五歲。
[27]
葬於三墩(在湖州烏程縣北二十五里)。
[57]
他死後並未得到朝廷的卹典,直到萬曆四十七年(1615年),經禮部陳述潘季馴之功,神宗才命賜祭四壇,由官府為其造墳安葬。
[49]
潘季馴主要影響
潘季馴治河成就
潘季馴從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到萬曆二十年(1592年),四次主持治河工作:
- 第三次:萬曆六年(1578年)二月以都察院右都御史兼工部右侍郎總理河漕,兼提督軍務,對黃河進行了一次較大規模的治理,到萬曆八年(1580年)秋功成升任南京兵部尚書。
- 第四次:萬曆十六年(1588年)四月,後因年老有病乞求離職。
潘季馴在一生四次治河中,不辭辛勞,上到河南,下至南直隸,多次深入工地,並對黃、淮、運三河提出了綜合治理原則:“通漕於河,則治河即以治漕,會河於淮,則治淮即以治河,會河、淮而同入於海,則治河、淮即以治海。”在此原則下,他根據黃河含沙量大的特點,又提出了“以河治河,以水攻沙”的治河方策。
[59]
為了達到束水攻沙的目的,潘季馴十分重視堤防的作用,把堤防比作邊防,強調“堤防者,防水之外也”。他總結了當時的修堤經驗,創造性的把堤防工作分為遙堤、縷堤、格堤、月堤四種,因地制宜地在大河兩岸周密佈置,配合運用。他對築堤特別重視質量,提出“必真土而勿雜浮沙,高厚而勿惜居費”,“逐一錐探土堤”等修堤原則,規定了許多行之有效的修堤措施和檢驗質量的辦法,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59]
潘季馴主張合流,但為了防禦特大洪水,在一定條件下,他並不反對有計劃地進行分洪,如在《兩河經略疏》中就明確指出:“黃河水濁,固不可分。然伏秋之間,淫潦相仍,勢必暴漲。兩岸為堤所固,水不能泄,則奔潰之患,有所不免。”
[59]
在束水攻沙的基礎上,潘季馴又提出在會淮地段“蓄清刷黃”的主張。他認為“清口乃黃淮交會之所,運道必經之處,稍有淺阻,便非利涉”,如果想要順利通行,“須令全淮之水盡由此出”。在這一思想指導下,根據“淮(河)清(黃)河濁,淮弱河強”的特點,他一方面主張修歸仁堤阻止黃水南入洪澤湖,築清浦以東至柳浦灣堤防不使黃水南侵;另一方面又主張大築高家堰,蓄全淮之水於洪澤湖內,抬高水位,使淮水全出清口,以敵黃河之強,不使黃水倒灌入湖。潘季馴認為採取這些措施後,將使黃淮之水全力衝入大海,帶走了沉積的大量泥沙,以達到“海不浚而闢,河不挑而深”的效果,所以他認為“固堤即以導河,導河即以浚海”。
[59]
潘季馴不僅是“束水攻沙”方策的提出者,而且是這一方策的大力實踐者。萬曆七年(1579年),他第三次治河時,本着“塞決口以挽正河,築堤防以潰決,復閘壩以防外河,創滾水壩以故堤岸,止浚海工程以省靡費,寢開老黃河之議以仍利涉”的治理原則,這次治河,潘季馴共築高家堰堤六十餘里,歸仁集堤四十餘里,柳浦灣堤東西七十餘里,堵塞崔鎮等地的決口一百三十餘處,築徐州、睢寧、邳州、宿遷、桃源、清河兩岸的遙堤五萬六千餘丈,碭山、豐城大壩各一道,徐、邳、豐、碭的縷堤一百四十餘里,建崔鎮、徐升、季泰、三義的減水石壩四座,淮安、揚州之間大修堤壩,總計花費帑金五十六萬餘。
[57]
經過這次治理後,“高堰初築,清口方暢,流連數年,河道無大患”,取得了可喜的成績。
[59]
萬曆十六年(1588年),潘季馴第四次治河。他鑑於上次所修的堤防數年來已經遭受不同程度的損壞,防洪的作用大為降低,於是在南直隸、山東、河南等地,普遍對堤防閘壩進行了一次整修加固工作。根據潘季馴在《恭報三省直堤防告成疏》所指出的,僅在徐州、靈璧、睢寧、等十二州縣,加幫創築的遙堤、縷堤、格堤、太行堤、土壩等工程共長十三萬丈。在河南滎澤、原武、中牟等十六州縣中,幫築創築的遙、月、縷、格等堤和新舊大壩更長達十四萬丈,進一步鞏固了黃河的堤防,對控制河道起了一定作用。
[59]
潘季馴治河影響
潘季馴四次治河的成績是顯著的,特別是束水攻沙論的提出,對明代以後三百餘年的治河工作產生深遠影響。應該説,在河患十分嚴重、河道變遷頻繁的明代,潘季馴能針對當時亂流情況,提出束水攻沙的理論,並大力付諸實踐,是一種超越前人的創舉。他在第三次治河後,經過整治的河道十餘年間末發生大的決溢,行水較暢,這在當時不少人都是承認的。如常居敬就曾在《欽奉敕諭查理黃河疏》中説:“數年以來,束水歸槽,河身漸深,水不盈壩,堤不被衝,此正河道之利矣。”在潘季馴四次治河時,他又大築三省長堤,將黃河兩岸的堤防全部連接起來加以鞏固,黃河河道基本趨於穩定,扭轉了嘉靖、隆慶年間河道“忽東忽西,靡有定向”的混亂局面。這些成就,是同時代的任何人所未達到的。
[59]
但也應當看到,潘季馴治河還只是侷限於河南以下的黃河下游一帶,對於泥沙來源的中游地區卻未加以治理。源源不斷而來的泥沙,只靠束水攻沙這一措施,不可能將全部泥沙輸送入海,勢必要有一部分泥沙淤積在下游河道里。潘季馴治河後,局部的決口改道仍然不斷髮生,同時蓄淮刷黃的效果也不理想。因為黃強淮弱,蓄淮以後擴大了淮河流域的淹沒面積,威脅了泗洲及明祖陵的安全。由此可見,限於歷史條件,潘季馴採取的治理措施,在當時是不可能根本解決黃河危害的問題的。
[59]
總的來説,潘季馴的治河方法對後世產生極大影響,如清初的楊方興、朱之錫及靳輔等治河名臣都繼承了潘季馴的方法治理黃河,取得一定成效,尤其以靳輔、陳璜的成就最高。
[38]
[44]
他在潘季馴方略的基礎上對黃河水患進行了全面勘察,提出了對三大河流進行綜合整治的詳細方案,並組織實施,終使堤壩堅固,漕運無阻。在潘季馴治河三百年之後,一些具有現代科學知識的西方水利專家向清政府提出“採用雙重堤制,沿河堤築減速水堤,引黃河泥沙淤高堤防”的方案,並撰成論文發表,引起了國際水利界的關注。不久以後,他們便發現這不過是潘季馴理論與實踐的翻版,德國河工專家恩格斯歎服道:“潘氏分清遙堤之用為防潰,而縷堤之用為束水,為治導河流的一種方法,此點非常合理。”
[44]
潘季馴歷史評價
張居正:
王世貞:“不佞蓋三複公疏而嘆曰:純臣哉,潘公也……推公意寧不獲以其身當上賞,不欲使國被實費而河隙實利於戲,豈不亦皎然純臣哉……不佞竊謂公之功一世功也,其言借水攻沙,以水治水則百世功也。”
[29]
李棟:“隆慶間,河決崔鎮,為運道梗。數年以來,民居既奠,河水安流,鹹曰‘此潘尚書功也’。昔先臣宋禮治會通河,至於今是賴……今季馴功不在禮下,乃當身存之日,使與編户齒。”
[31]
谷應泰:“他如潘季馴之不失故道,不分濁流。楊一魁之首開武墩,次疏具壩,皆良策也。”
[35]
林時對:“本朝一代偉人,皆吾浙產也……經濟則有嘉興項襄毅忠(項忠)、仁和胡端敏世寧(胡世寧)、蘭溪唐文襄龍(唐龍)、桐盧姚莊敏夔(姚夔)、烏程閔莊懿珪(閔珪)、常山樊清簡瑩(樊瑩)、烏程潘司空季馴、平湖陸莊簡光祖(陸光祖)、山陰朱司馬元爕(朱燮元)。”
[36]
閻若璩:“考萬曆六年,潘司空季馴河工告成,其功近比陳瑄,遠比賈魯,無可移易矣。乃十四年河決范家口,又決天妃壩;二十三年河、淮決溢,邳、泗、高、寶等處皆患水災;天啓元年河決王公堤。安得雲潘司空治後無水患六十年!大抵潘司空之成規具在,縱有天災,縱有小通變,治法不出其範圍之外。”
[37]
張廷玉等:“事功之難立也,始則羣疑朋興,繼而忌口交鑠,此勞臣任事者所為腐心也。盛應期諸人(盛應期、朱衡、潘季馴等)治漕營田,所規畫為軍國久遠大計,其奏效或在數十年後。而當其時浮議滋起,或以輟役,或以罷官,久之乃食其利而思其功。故曰:‘可與樂成,難與慮始。’信夫!”
[31]
包世臣:“河自生民以來,為患中國。神禹(大禹)之後數千年而有潘氏(潘季馴);潘氏後百年而得陳君(陳潢)。”
[61]
趙爾巽:“明治河諸臣,推潘季馴為最,蓋借黃以濟運,又借淮以刷黃,固非束水攻沙不可也。”
[38]
潘季馴人際關係
潘季馴親屬
關係 | 姓名 | 簡介 |
---|---|---|
曾祖父 | 潘昱 | 曾代湖州府百姓納賦。 |
祖父 | 潘癸 | —— |
父親 | 潘夔(?-1554) | 頗有才名,通岐黃之術。後憑子貴贈太子少保、南京兵部尚書。 |
母親 | 閔氏 | 刑部尚書閔珪孫女。 |
長兄 | 潘伯驤 | 字子復,號以川。府學貢生,後官至桂陽知縣。 |
次兄 | 字子節,又字時乘,號天泉。嘉靖二十年(1541年)進士,官至安慶知府。 | |
三兄 | 潘叔駿 | 曾官龍江關提舉。 |
妻子 | 施氏(?-1589) | 光祿署丞施侖之女。封夫人。 |
長子 | 潘大復 | 萬曆十四年(1586年)進士,歷官至員外郎,提督通惠河道。 |
次子 | 潘龍翰 | 官至臨洮府通判,因文筆清麗而傾動一時。 |
三子 | 潘玄授 | —— |
四子 | 潘玄孺 | —— |
女兒 | 潘氏 | 嫁刑部尚書王世貞之子王士祺。 |
1.潘季馴有姊妹五人,生平情況不詳。故略去。 2.潘季馴的孫輩主要為長子潘大復所出。因其生平無事可載,故此表略去,關於其關係參見下圖。 |
潘季馴友人
潘季馴主要作品
潘季馴依據治河的經驗,反覆研考,在著作中多次論述一般治水問題及具體治理黃河的問題。
他早期的著作有《宸斷兩河大工錄》
[39]
(《四庫全書》著錄改名《兩河經略》4卷)、《兩河管見》(3卷)及《塞決兩河大工錄》(10卷)。《四庫全書總目提要》稱讚《兩河經略》:“所載諸疏,並規度形勢,利弊分明,足以見一時施工之次第與所作河防一覽,均為有禆實用之言,不但補史志之疎略,備圖之考證已也。”
[43]
潘季馴晚年刊行《河防一覽》(14卷),加入了其早期著作的大部分內容。這本書既全面繼承了前人治河的主要成果,又系統總結了潘季馴長期治河的新經驗。它既是束水攻沙論的主要代表作,又是中國16世紀河工水平、水利科學技術水平的重要標誌。對此後300年的河工實踐活動起着指導性的作用。
[1]
清代第一任河道總督楊方興曾評價該書説:“司河者略能記誦其《河防一覽》中一二語,其所設施,便出人一頭地。(潘)公之功其曠世而難泯,公之名雖千載亦不滅矣。”
[44]
1936年版的《河防一覽》書中附有大量地圖、黃河地理與歷史的研究、以對話的形式呈現的關於治河的論文、還有相關官方文件。還附有原本中未收,但在其早期著作中收錄的一些奏疏、潘季馴的傳記,以及他同張居正的通信。
[42]
潘季馴後世紀念
- 墓葬
潘季馴逝世後歸葬故里,墓在升山三墩村。俗稱“潘尚書墳”,又名“潘公墳”。泰昌元年(1620年),明光宗下詔命人重修墓。墓坐東朝西,南圓形墓冢與內外兩道太師椅式墓圈拱衞而成。東南西北各設石祭台,正面墓道兩側立有石翁仲、石獸。四周松柏、翠竹相掩。墓在“文革”中被炸燬,石翁石獸被推入河中,墓道部分石板用於修小橋、機埠。現僅存雙孔墓穴,寬約3米、長約5米。現每年清明節與農曆九月二十六日,海內外潘氏後裔及學者前往祭奠。
[48]
- 祠堂
陳潘二公祠,是明代兩位治水名臣陳瑄、潘季馴的合祀祠,位於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文廟內。該祠始建於明正統六年(1441年),原名恭襄祠。清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在祠中加祀潘季馴,於是改名為陳潘二公祠。原位於清浦區清江光華化學廠內,後年久失修。1987年,被原淮陰市(現屬淮安市)人民政府公佈為第一批市級文物保護單位。1997年,因所在地域被淮陰捲煙廠徵用,另行擇址遷移保護。2007年,在清江文廟慈雲寺歷史文化風貌區內復建,兼作大運河名人館。
[40]
- 紀念建築
潘季馴在削職回鄉期間,見湖州北門苕、霅兩溪匯合處水勢湍急、交通不便,遂捐銀2500兩,發起建橋,從選擇橋址到施工均親自過問。從萬曆十三年(1585年)破土動工,歷時五年竣工,命名為“潘公橋”。該橋結構堅固,工藝精湛,風格古樸,氣勢雄偉,為湖州市內著名古蹟。
[48]
- 榮譽
潘季馴史料索引
《明實錄》嘉靖、隆慶、萬曆朝部分
《明史》卷223《潘季馴傳》
[31]
- 參考資料
-
- 1. 陳至立等.大辭海·建築水利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236
- 2. 《明史》卷223《潘季馴傳》:嘉靖二十九年進士。授九江推官。擢御史,巡撫廣東。行均平裏甲法,廣人大便。臨代去,疏請飭後至者守其法,帝從之。
- 3. 《明史》卷223《潘季馴傳》:進大理丞。四十四年,由左少卿進右僉都御史,總理河道。
- 4. 《明史》卷223《潘季馴傳》:與朱衡共開新河,加右副都御史。
- 5. 《明史》卷223《潘季馴傳》:隆慶四年,河決邳州、睢寧。起故官,再理河道,塞決口。
- 6. 《明史》卷223《潘季馴傳》:明年,工竣,坐驅運船入新溜漂沒多,為勘河給事中雒遵劾罷。
- 7. 《明史》卷223《潘季馴傳》:萬曆四年夏,再起官,巡撫江西。
- 8.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48:萬曆四年三月……辛丑,以總理河道右副都御史潘季馴巡撫江西。
- 9. 《明史》卷223《潘季馴傳》:明年冬,召為刑部右侍郎。
- 10.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69:萬曆五年十一月……升巡撫江西、右副都御史潘季馴為刑部右侍郎。
- 11.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72:萬曆六年二月……升刑部右侍郎潘季馴為都察院右都御史兼工部左侍郎,總理河漕兼提督軍務。
- 12.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92:萬曆七年十月……上以兩河工成,賞總督河道官潘季馴、江一麟等銀幣有差,仍差科道官勘實以聞。
- 13. 《明史》卷223《潘季馴傳》:是時,河決崔鎮,黃水北流,清河口淤澱,全淮南徙,高堰湖堤大壞,淮、揚、高郵、寶應間皆為巨浸。大學士張居正深以為憂。河漕尚書吳桂芳議復老黃河故道,而總河都御史傅希摯欲塞決口,束水歸漕,兩人議不合。會桂芳卒,六年夏,命季馴以右都御史兼工部左侍郎代之。季馴以故道久湮,雖浚復,其深廣必不能如今河,議築崔鎮以塞決口,築遙堤以防潰決。又:“淮清河濁,淮弱河強,河水一斗,沙居其六,伏秋則居其八,非極湍急,必至停滯。當藉淮之清以刷河之濁,築高堰束淮入清口,以敵河之強,使二水並流,則海口自浚。即桂芳所開草灣,亦可不復修治。”遂條上六事,詔如議。……明年冬,兩河工成。
- 14.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92:萬曆八年二月……河工告成,工部開敍效勞諸臣,上降旨褒賚之,加總河潘季馴太子太保,升工部尚書兼都察院左副都御史,蔭一子。
- 15.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101:萬曆八年六月……辛酉,吏部以總督漕河員缺,會推山西巡撫高文,薦四川巡撫張士佩,上以河漕職任繁重,宜用重臣,乃命凌雲翼以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往同,潘季馴經理未盡事宜。尋改季馴為南京兵部尚書,仍令候九月間水落事寧,具奏赴任管事。
- 16. 《明史》卷223《潘季馴傳》:又明年春,加太子太保,進工部尚書兼左副都御史。……遷南京兵部尚書。
- 17. 《明史》卷223《潘季馴傳》:十一年正月,召改刑部。
- 18.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132:萬曆十一年正月……改南京兵部尚書潘季馴為刑部尚書。
- 19.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142:萬曆十一年十月……以漕河高堰工完,尚書潘季馴、原任兵部尚書凌雲翼等賞賚有差。
- 20. 《明史》卷223《潘季馴傳》:季馴之再起也,以張居正援。居正歿,家屬盡幽系,子敬修自縊死。季馴言:“居正母逾八旬,旦暮莫必其命,乞降特恩宥釋。”又以治居正獄太急,宣言居正家屬斃獄者已數十人。先是,御史李植、江東之輩與大臣申時行、楊巍相訐。季馴力右時行、巍,痛詆言者,言者交怒。植遂劾季馴黨庇居正,落職為民。
- 21.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151:萬曆十二年七月……黜刑部尚書潘季馴為民,從江西道御史李植劾也。植略曰:故輔居正挾權閹之重柄,藐皇上於沖齡,殘害忠良,荼毒海內,即斬棺斮屍,尚有餘罪。夫何季馴昔為私黨,深銜卵翼之恩,今藉恤舊,甘為蹠犬之吠。不曰居正宜抄,而曰好貨貪財。不曰居正之罪宜誅,而曰損德傷體。奉差籍沒諸臣,少加推問,季馴又倡言惑眾,至謂銅桚鉄夾,斷肢解體,拷斃數命,飢死十人。詢之楚人,以為並無此事。季馴不惟誑皇上於前,而且欺 皇上於今日矣。若不速行斥逐,恐以下訕上,以臣議君,相率成風,莫知底止。詔季馴對狀,季馴遂上認罪。上怒,黜之,仍奪其誥命。
- 22. 《明史》卷223《潘季馴傳》:十三年,御史李棟上疏訟曰:“隆慶間,河決崔鎮,為運道梗。數年以來,民居既奠,河水安流,鹹曰:‘此潘尚書功也。’昔先臣宋禮治會通河,至於今是賴,陛下允督臣萬恭之請,予之諡廕。今季馴功不在禮下,乃當身存之日,使與編户齒,寧不隳諸臣任事之心,失朝廷報功之典哉!”御史董子行亦言季馴罪輕責重。詔俱奪其俸。
- 23. 《明史》卷236《李埴傳》:十三年四月旱,御史蔡系周言:“古者,朝有權臣,獄有冤囚,則旱。植數為人言:‘至尊呼我為兒,每觀沒入寶玩則喜我。’其無忌憚如此。陛下欲雪枉,而刑部尚書之枉,先不得雪。今日之旱,實由於植。”
- 24. 《明史》卷223《潘季馴傳》:其後論薦者不已。
- 25. 《明史》卷223《潘季馴傳》:十六年,給事中梅國樓復薦,遂起季馴右都御史,總督河道。自吳桂芳後,河漕皆總理,至是復設專官。明年,黃水暴漲,衝入夏鎮,壞田廬,居民多溺死。季馴復築塞之。
- 26. 《明史》卷223《潘季馴傳》:十九年冬,加太子太保、工部尚書兼右都御史。
- 27. 《明史》卷223《潘季馴傳》:都給事中楊其休請允季馴去。歸三年卒,年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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