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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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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判,中國古代官名,初置時全稱通判州軍事,別稱監州、倅貳、府判、半刺等,明清兩代為正六品。 [2-4]  [11] 
北宋時,通判與知州同領州事,職掌兵民、錢穀、户口、賦役、獄訟審理等事務。各州公文,知州須與通判一起簽押,方能生效。通判還有權監督和向朝廷推薦本州官員,如果知州不法,通判可以奏告朝廷。南宋有戰事時,通判負責籌辦錢糧,催收經制錢和總制錢。明、清時主管糧運及農田水利等事務。 [4] 
(概述圖為楊邦乂畫像) [21] 
中文名
通判
別    名
同判(宋仁宗天聖時期,避章獻明肅太后家諱,改為同判。) [11] 
監州 [4] 
通判州軍事(初置時全稱。) [4] 
府判 [11] 
半刺 [11]  展開
別名
同判(宋仁宗天聖時期,避章獻明肅太后家諱,改為同判。) [11] 
監州 [4] 
通判州軍事(初置時全稱。) [4] 
府判 [11] 
半刺 [11] 
倅貳 [11]  收起
類    別
地方官員
屬    性
文官
初設朝代
宋代
品    級
明清:正六品
代表人物
蘇軾、李之儀、楊邦乂

通判歷史沿革

趙匡胤通過兵變奪取後周政權以後,逐漸消滅割據勢力並統一全國。面對偌大的疆域,為了穩定人心和鞏固政權,設置了通判。宋代通判制度開始於乾德元年(963年),宋太祖在率兵平定湖南、荊南等地後,下令讓刑部郎中賈玭等官員,到湖南諸州擔任通判這一職位。對於那些舊官僚,既不能都廢除也不能放任不管,所以設置通判分權制衡。第二年(964年),原後周轄區內的四十三個州府都設置了通判。之後的十幾年,宋朝先後滅掉後蜀、南漢、南唐等政權,並且在這些新兼併的地區都設置了通判。 [1] 
南宋時,遇有戰事,通判負責籌辦錢糧,催收經制錢和總制錢。 [4] 
明、清兩代各府設通判,職任較宋代為輕,主管糧運及農田水利等事務。 [4] 
清代另有州通判,稱州判。 [4]  同時,在地方(順天府等)仍有通判的設置。 [2] 
塘棲乾隆御碑與水利通判廳遺址 塘棲乾隆御碑與水利通判廳遺址

通判官員管理

通判選任

  1. 皇帝親擢:北宋初年,宋朝統治者十分重視通判的選任。宋太祖時,常令文臣舉薦,皇帝從所舉薦的人選中任命,乾德二年(964年)七月,太祖下詔讓翰林學士、殿中侍御史等官員,各舉薦一名通判候選人到藩鎮任職。宋太宗即位以後,親擢李應機為益州通判,並親自召見,對他説:“有便宜事,密疏以問。”宋太宗以後,一些重要府州的通判仍由朝廷除授。由於西京是趙宋王朝的陵寢所在地,所以本州的通判就顯得很重要了。紹聖三年(1096年)三月,根據京西路轉運副使郭茂詢的請求,把京西的通判定為朝廷親自除授。真、楚、泗等州是北宋漕運轉運輸要地,紹聖三年(1096年)十二月,根據發運使呂温卿的建議,把這些州的通判也定為朝廷親自除授。南宋紹興三年(1133年)正月十五日,宋高宗下詔,淮南的通判由朝廷選任。可見,皇帝親擢是宋代通判的重要選任方式。 [13] 
  2. 中書堂除:宋代凡是設兩名通判的府州,其中一員要以中書堂除的方式選任。北宋政和四年十月,宋徽宗“詔諸州通判有兩員處,以一員堂除”。政和七年六月三日,宋徽宗對州軍通判堂除的範圍作了具體規定:“淮陽軍、廣濟軍、信陽軍、高郵軍、荊門軍、漢陽軍、復州、雅州等通判堂除,餘令吏部差人。”南宋時期,由於政治形勢的變化,對堂除通判的範圍又作了一些規定。紹興五年(1135年)閏二月,宋高宗“詔吏部通判闕二十五處,取作堂除”。宋孝宗時期,堂除通判州軍的數量不斷增加。乾道四年(1168年)八月,根據吏部的請求,宋孝宗“詔均州通判堂除”。縱觀宋朝歷史,堂除方式在通判選任制度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13] 
  3. 吏部差注:吏部差注也是宋代通判選任方式之一。北宋元豐改制之前,三省六部制名存實亡,通判的選任方式由申官院負責,在景祐二年(1035年)五月,宋仁宗詔“永興軍、河南府、延州、杭州、廣州、梓州通判,並令申官院選差人”。元豐改制以後,申官院被罷去,部分通判由吏部差注。宋代吏部差注通判必須經門下省審察。北宋後期,皇帝不斷下詔強調這一制度,在元祐三年(1088年)九月,宋哲宗下詔,讓吏部擬定通判任命名單,依照知州為例,並送到門下省進行資格審核。政和元年(1111年)六月,宋徽宗下詔,河北沿邊次邊州軍通判從今以後採取差注的方式,並令三省進行審核。 [13] 
  4. 監司或府州闢差:監司或府州闢差,是宋朝通判選任方式的一種重要的補充方式。它只是實行於某些時期或某些地區。宋仁宗時期,曾允許某些府州闢差通判。在景祐二年(1035年)五月,宋仁宗下詔“詔嘗任二府而為知州者,闢通判、幕職官一員,大兩省以上知天雄、成德軍、益州、泰州,並闢通判一員”。這一制度實行了二十多年後被廢除。宋代某些沿邊的通判,允許轉運司闢差。在元豐六年(1083年)六月,陝西省轉運使請求差遣通直郎為解州通判官,吳安憲為延州通判官。宋神宗下詔令批准所奏。淳熙十四年(1187年)八月,利州路提點刑獄張演請求金、洋、興、利文、龍等州的通判由本路的轉運司擬差,宋孝宗同意其請求,從今以後依照元豐舊法,讓本路轉運司照本辦法實施。從此以後,利州路的通判改由轉運司闢差。 [13] 

通判考課

北宋初年,剛剛設置通判,對其尚無考課制度。宋太宗繼位後,命令各路轉運使對通判進行考課,政績特別優異者為上等,居官治事恭謹而行且職責範圍內的事基本上能夠完成則為中等,做事鬆懈且拖沓,治理地方時沒有功績且行為失禮的則為下等。雍熙四年(987年)宋太宗規定了對通判相對客觀的考課方式——批書歷紙,即由知州和僚吏為通判書寫政績和過失,內容包括刑獄、政事等方面,由同僚共同署名,不得隱漏,交由中書進行考校。宋神宗時期曾下詔,各路的路級監察官察巡到部下通判政績最優秀者,並且還未經朝廷升職的,可以上書中書記錄其姓名。 [14] 

通判權利職責

通判品級

明清兩代,通判均為正六品。 [2-3] 

通判俸祿

  • 宋代
宋代官員俸祿大體可劃分為正俸、加俸、職田三類,另有一些變相俸祿。 [5]  其中,職田又稱“職分田”、“圭田”,是用作官員在職補貼的官田。 [6] 
北宋慶曆三年(1043年)職田定例(通判)
類別
職田(單位:頃)
大藩
8
節鎮
7
防、團以下州軍
6 [6] 
熙寧間以成都府路為試點,改革職田制度。熙寧三年(1070年)新定的成都府路職田標準,改田畝為斛鬥,其詳參見下表。 [6] 
北宋熙寧三年(1070年)成都府路職田定例(通判)
類別
數額(單位:石)
成都府
450
其餘州軍
300 [6] 
  • 明代
洪武二十年(1387年)九月更定的文武百官歲祿標準,成為有明一代文武百官俸祿標準的定製。按照定製,正六品的通判月米8石、歲米96石。 [7] 
定製的俸祿標準是以米石計之的,但事實上卻並非全支本色米石,而另有繁雜的“俸鈔折色”變化。正六品的俸鈔折色定例如下: [8] 
歲俸(石)
本色俸(石)
本色俸內
折色俸(石)
折色俸內
實支米(石)
折銀數(兩)
折銀(兩)
折鈔(貫)
120
66.0
12
34.65
54.0
0.81
540
  • 清代
順治十三年(1656年)議定的俸祿標準,成為被後來沿用的定製。按照定製,正六品的通判俸銀60兩,俸米60斛。 [9] 
清代雍正初年實行耗羨歸公,支發各官養廉銀後,養廉銀遂成為有清一代與正俸並行的俸祿制度。通判由於所屬部門不同,養廉銀亦有不同,如州判為80—100兩,管河通判為400—700兩。 [10] 

通判職掌

  • 宋代
宋代知州與通判共理州政,職權範圍大體相當,但為了更有效地監督和限制知州,收地方錢穀於中央,宋代知州一般不簽署錢穀之事,特別是武臣知州之處,而通判在這方面則具有特殊職能。通判在財政方面的專責包括以下幾點: [11] 
其一,掌管部分版帳税籍。宋太祖開寶元年五月,即令“諸州通判,錢糧官至任,並須躬自檢閲帳特所列官物,不得但憑主吏管認文狀”。宋代,“諸州税籍,錄事參軍按視,判官提舉”。但是,錄事參軍等州縣官難以對付地方上的官户豪強,所以,開寶四年,便下詔“諸州府並置形勢版薄,令通判專管其租税”。除此之外,通判還負責其他税收帳目。如“諸州縣鎮場務所收無額上供物錢,每季具帳,限次季孟月五日以前供申通判廳”,然後由通判廳審覆,供申提點刑獄司,並“點磨保明申尚書户部”。南宋高宗時重申,經總制無額錢物,“專委通判檢察造帳,申提點邢獄司驅磨,攢類都賬申部”。條令規定:各州“諸倉庫見在錢物(諸司封樁者非),所屬監司委通判,歲首躬詣倉庫,點檢前一年實在數,令審計院置薄,抄上比照帳狀”。另外,“諸州解發金銀錢帛,通判廳置薄,每半年具解發數目及管押附載人姓名,實封申尚書省”。可見,通判廳直接或間接掌管各種帳籍,有的通過監司上報中央,有的則直達尚書省。 [11] 
由於掌管税藉,故通判得以過問差役等事。如張詵通判越州時、“民患苦衙前役,詵科別人户,籍其當役者,以差人錢為僱人充,皆以為便”。當然,也有人得以利用職權進行違法活動。如王恭之通判衡州,“擅在本廳私置文歷,拘收人户免倍税牙契錢,取撥充借,動以千計”。張適通判賀州,也曾擅賣官鹽並私改封樁庫文歷,侵盜官錢入己。 [11] 
其二,主管常平義倉及部分農田水利。宋代,“常平以平谷價,義倉以備兇災”,每路由提舉常平官(簡稱提舉官或倉官)總領。常平倉每州“選通判、幕職官充主管官”,“典於轉移出納”。因為“諸州通判系主管常平官,正是奉行荒政”。所以,廣南地區,僅在無通判州軍許知州管勾常平錢穀。熙寧時,梓州通判馮山即曾對宋神宗説“臣見管勾常平等事,亦能為陛下推行詔條,宣佈恩施”。通判也專管義倉米的收存,“諸路提舉司選委官隨苗收義倉米,明數任責,拘收本色,令敖認數樁管,不許折納。責令通判專一任責,提舉司常切嚴緊催督”。而且“通判任滿,須管批上印紙,於本司所催義倉米斛有無欠少,候足,方許離任注授”。則義倉米有少欠者,通判不許離任。 [11] 
常平義倉之外,通判還專門負責一些農田水利事宜。宋代有營田的地區,多由通判主管。“襄、定、唐三州有營田使或營田事,通判亦同領其事”。南宋初隨州通判魯平之即“協贊郡政,諳曉民事,兼管幹營田,備見宣力”。有圩田的地區,也由通判兼領。“應有官圩田州縣,通判於銜位帶兼提舉圩田”。各州職田數也是“委通判同縣令實,除其不可力耕之田,損其已定過多之額,使之適平而已”。河防水利方面,太祖開寶五年即詔“開封等十七州府各置河堤判官一員,以本州通判充”。宋神宗時,“應黃河夏秋水漲,堤岸危急,須藉民夫救護處,……仍令通判提舉”。如不抓緊或妄追民夫,均以違制科罪。南宋時“浙西漕運惟恃吳江石塘以隄水”,後來,“修塘塞兵盡為他役,堤岸頹毀”。紹定二年,遂抽回修塘塞兵,“委平江府通判主管,不得輒有抽差,違許奏劾”。通判有權彈劫地方官吏,所以委通判主管足以制止護兵被其他地方官擅自抽調。 [11] 
其三、協助籌辦軍需。北宋,沿邊州軍的通判往往協助籌辦軍需糧草。宋仁宗寶元元年,“罷河北、陝西提舉使糴糧草官,令本路轉運使副及逐州通判提舉”。因此,河北沿邊次邊州軍,全藉強幹材敏通判糴買軍需,營辦職事。元豐元年,“澶、定州,大名府封樁草計置久未畢”。遂令逐路安撫司催促,並罷去元差勾當官,令三府州通判及時糴買。在陝西,鎮戎軍通判田京,同州通判蔣偕,儀州通判耿傳等都曾在宋仁宗時管辦映西隨軍糧草。神宗熙寧六年,秦州通判陳紘因應付軍需有備而受到遷一官、升一任之獎勵。南宋初,軍務緊急,於是規定:“今後應遣發大兵所至州縣,並專責通判充錢糧官於界首伺候,應付支遣,俟人馬出州界,方得歸州。”同時,“諸州草場,……日輪都監……通判提舉”。南宋政府為了籌辦軍晌,先後設置了四川,淮東、淮西和湖廣四總領(全稱為總領某路財賦軍馬錢糧官或總領財賦),其辦事機構稱總領所,分掌各路上供財賦,供應諸軍錢糧。總領所所需財賦主要由各州通判專一負責。 [11] 
其四,負責徵收經總制錢及其他雜税。北宋宣和三年,經費不足,由陳遘奏請,增收酒税、頭子錢等十多種附加税,稱經制錢,各州軍別立帳收管,供朝廷調用。當時,“江淮荊浙福建七路所收七色錢,……可逐州委通判,逐路專委應奉官拘催,撥充轉般糴本”。南宋初,又增加二十多種附加税,創立總制錢,並與經制錢合稱經總制錢,“歲之所入,半於常賦”。成了南宋一項重要的財政收入。紹興三年又詔令諸州經總制錢,並委通判拘收。自紹興三十一年起,曾一度命知州和通判共同掌管經總制錢,但由於知州恣意侵用,九年時間內,經總制錢每年欠收二百餘萬緡,所以南宋政府便再次下令,委通判專一拘收。法令規定,諸州縣鎮場務所收經總制錢物,必須“每季具帳,限次季孟月五日以前供申通判廳,本廳限孟月終審覆,申提點刑獄司,本司限十日點磨保明申尚書户部”。通判不僅審查帳目,而且負責保管各縣鎮場務收繳上來的經總制錢物。 [11] 
經總制錢之外,通判廳還負責徵收許多項雜税,慶曆二年,“江西轉運使移屬州,凡市末鹽鈔,每百緡帖納錢三之一”,這項帖納錢即由通判負責徵收。當時,吉州通判李虞卿因受賄免帖納,險些被處死。條例規定:“諸州無額上供錢物,提點刑獄司選通判或職官一員點檢,盡數入帳,如限催發。”由於宋代財取於民者無所不有,因此,通判廳所收額外課利名目繁多。 [11] 
其五,提舉軍資庫。宋代,地方州郡倉庫主要有公使庫、軍資庫、公使酒庫等,以保存各類錢物。公使庫所存公使錢由知州和通判共同籤書支出,主要用於宴請、饋贈、官員赴任及罷移往還之費用。軍資庫則不然。軍資庫的實際內容與其名稱不完全一致。宋朝,“守臣·通判名銜必帶軍州,其佐曰籤書軍事,及節度、觀察、軍事推官、判官之名,雖曹掾悉曰參軍。一州税賦民財出納之所獨日軍資庫者,蓋税賦本以贍軍,著其實於一州官吏與帑庫者,使知一州以兵為本,鹹知所先也”。可見,軍資庫並非專儲軍用物資之地,而是“一州税民財出納之所”,是一州之內主要的綜合型財庫。通判對軍資庫的收支負總體責任。 [11] 
其六,掌管應在司。宋代,“以官物輸他司或中都,雖著於籍而無入官之符契者,則總之應在司”。諸州應在司是在宋太宗淳化五年開始設置的,“具元管、新收、已支、見在錢物申省”。即所謂“輸送毋過於上供,而上供未嘗立額,郡置通判以其收支之數上之計司,謂之應在”。根據《慶元條法事類》卷三一《應在》規定:諸州應在司由通判一人掌之,無通判處差職官一員,而且根據各州通判在任期間“開破應在錢物”之數,轉運司保明,以予酬賞。 [11] 
其七,勾通地方與中央財政。無論通判掌管部分版帳税籍,拘收保管經總制錢物,還是提舉軍資庫,其主要目的均是保證地方財賦收入,防止被知州亂用,然後上繳轉運等司或中央政府。如“諸上供谷,州委通判不拘界分揀選充換堪好者裝發”。各地禁軍缺額請給須“州委通判,提點刑獄委屬官舉催”,然後“附綱上京,納左藏庫”。宣和五年,“詔諸路所收鈔旁定帖錢,除兩浙路隸應奉外,餘路並逐州委通判拘收,與發運司充糴本”。另外,“諸大禮錢(金銀物帛同),監司於前一年專委諸州通判(不許別差官),將合起之數,照前郊窠名,剗刷實數起發,限次年七月以前赴左藏庫送納。如虧前郊之數,或致稽違,監司按劾”。郊祀大禮系封建王朝非常重視的祭祀活動,為保證其供給,宋政府明令只差通判主管其經費,不差別官,可見對通判委任之重,也説明了通判在勾通地方與中央財政方面的關鍵作用。 [11] 
除以上較普遍的專職外,在有特殊經濟活動的州中,通判也專任其責。如解州通判在北宋時主持解鹽生產。晉州折博務“止委通判監當”。南宋時北邊榷場由各州通判兼理。文、敍州通判則管勾買馬等等。 [11] 
通判除經濟職能外,在司法人事的某些方面也有特殊職能。如“諸州大辟罪及五人以上獄具,請鄰州通判、幕職官一人,再錄訖決之”。幫助鄰州審決大案,從一個側面體現了通判的按察性質。這類例子很多,如宋太宗時,歙州兇人黃行達之弟坐法當死,行達誣告州將故入其罪,於是詔令宣州通判姚鉉與歙州監軍張熙重鞠之,即日定案。南宋紹熙三年,温州通判傅顧即被派往處州審問大辟案件。另外,宋代一般州軍須由知州判決徒刑,“帥府則以徒罪委通判”。 [11] 
通判除同知州一樣有奏舉人之資格外,還專門負責一些人事管理事務。如各地官員過期不赴任、因病故去或離任半年而未差注到替代之人者,“每月終(一千里以上每季終)州委通判,帥守監司委屬官,實封差人賚申尚書吏部”,以便及時處理。“諸使臣(校尉同)所屬州專委通判置籍,身亡者,取索付身告勅等批上身亡月日,用印給還本家訖”,並即日開具有關文字“申尚書吏部及轉運司照會”。紹興四年,高宗下詔:“諸路帥臣、監司、郡守,今後奏闢官屬,並令所舉官錄白、付身、印紙,各委本州通判取真本核實,結罪保明,繳連申奏。如應參部之人,方行給降付身,以絕偽濫之弊”。以通判審查帥臣、監司、郡守所辟舉的屬官,同樣體現了通判監督,按察的性質。另外,“應命官無職事請俸者,專委逐州通判檢察,其違法請過錢物,並行追納”。則一般地方官均受通判監察。 [11] 
  • 明代
明代通判為知府屬官,“同知、通判分掌清軍、巡捕、管糧、治農、水利、屯田、牧馬等事”。 [3] 

通判代表人物

趙抃(1008年—1084年),中國宋代詞人。字閲道,自號知非子。仁宗景祐元年(1034年)進士,為武安軍節度推官。歷知崇安、海陵、江原三縣,通判泗州。至和元年(1054年),為殿中侍御史。彈劾不避權幸,京師目為“鐵面御史”。 [18] 
蘇軾(1037年—1101年),中國北宋文學家、書畫家。字子瞻,一字和仲,號東坡居士。治平三年(1066年)四月,蘇洵卒,返蜀居喪,熙寧二年(1069年)還朝,任殿中丞、直史館、判官告院。四年,因與王安石政見不合,出通判杭州,繼知密、徐、湖三州。 [16] 
李之儀(1038年—1117年),字端叔,自號姑溪居士、姑溪老農,滄州無棣人。哲宗元佑初為樞密院編修官,通判原州。元佑末從蘇軾於定州幕府,朝夕倡酬。 [17] 
楊邦乂(1086年—1129年),字晞稷,吉水人,南宋初著名的抗金民族英雄。北宋時,入進士第,歷任溧陽、江寧縣令。建炎年間,任建康府通判。建炎三年(1129)建康城陷金,楊邦義被執,寧死不屈,被金兵剖腹取心而死。 [20] 
趙葵,字南仲,趙方之子。孝宗淳熙十二年(1185年)生於蒲圻。時其父方任蒲圻尉。寧宗嘉定十一年至十二年(1218年—1219年)葵與兄範及扈再興等率軍反攻金人據地唐、鄧二州,以功補承務郎,知棗陽府。十五年,以功擢直秘閣,通判廬州,進大理司,直淮西安撫參議官。理宗紹定元年(1228年)出知滁州。 [19] 

通判官職關係

  • 監察關係
宋代府州軍監級長官不僅受到監司與通判的刺舉,其與同級長官之間還存在互察,以及對通判進行的反監察。各州通判處於地方監察系統的最底層,其監察權力受本路監司和帥司的監控,又受本州知州的監督。縣級長官與監司、通判、知州之間相互監察,本路縣級長官之間也要相互監督。在宋代地方監察系統中,相互牽制與相互監督是這一制度的最大特色。 [15] 
宋代地方監察體系 宋代地方監察體系 [15]

通判歷史意義

通判的設置是宋初統治者吸取五代分裂割據的歷史教訓,加強中央集權統治的重要措施。 [11] 
通判通過監察權力的行使,分割了知州的權力,按察了本部的縣級官吏,有效監督了地方官員,使得地方官員不敢濫用權力,大大加強了中央集權與維護了中央權威。 [12] 
參考資料
  • 1.    侯尚鵬. 宋代地方監察制度研究[D]. 長春理工大學,2021:16.
  • 2.    清史稿·卷一百十六·志九十一  .國學導航[引用日期2023-07-17]
  • 3.    明史·卷七十五·志第五十一  .國學導航[引用日期2023-07-17]
  • 4.    許嘉璐主編. 中國古代禮俗辭典[M]. 北京:中國友誼出版公司,1991.06:618.
  • 5.    黃惠賢,陳鋒著. 中國俸祿制度史 修訂版[M]. 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05:233-234.
  • 6.    黃惠賢,陳鋒著. 中國俸祿制度史 修訂版[M]. 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05:244-247.
  • 7.    黃惠賢,陳鋒著. 中國俸祿制度史 修訂版[M]. 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05:431-433.
  • 8.    黃惠賢,陳鋒著. 中國俸祿制度史 修訂版[M]. 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05:434-441.
  • 9.    黃惠賢,陳鋒著. 中國俸祿制度史 修訂版[M]. 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05:518.
  • 10.    黃惠賢,陳鋒著. 中國俸祿制度史 修訂版[M]. 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05:525-530.
  • 11.    苗書梅. 宋代通判及其主要職能[J]. 河北學刊,1990(02):83-89.
  • 12.    張利兵. 宋朝地方監察制度及其現代借鑑研究[D]. 西南大學,2018:25.
  • 13.    張利兵. 宋朝地方監察制度及其現代借鑑研究[D]. 西南大學,2018:22-23.
  • 14.    代有利. 宋代地方監察制度研究[D]. 華中師範大學,2022:27.
  • 15.    張利兵. 宋朝地方監察制度及其現代借鑑研究[D]. 西南大學,2018:20.
  • 16.    蘇軾  .中國社會科學詞條庫[引用日期2023-07-20]
  • 17.    潘殊閒,羅健勇總主編;曾曉娟本冊主編. 都江堰文獻集成 歷史文獻卷 文學卷[M]. 成都:巴蜀書社,2018.04:56.
  • 18.    趙抃  .《中國大百科全書》第三版網絡版[引用日期2023-07-20]
  • 19.    湖南省地方誌編纂委員會編. 湖南省志 第30卷 人物誌 上[M]. 長沙:湖南出版社,1992.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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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楊邦乂  .浙江圖書館中國曆代名人圖像細覽[引用日期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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