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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水攻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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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水攻沙“治河之策的歷史上第一個提出者,是中國明朝潘季馴。潘季馴是明末著名的治河專家,也是明代治河對後世影響的人物之一。
從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到萬曆二十年(1592年),潘季馴曾經四次主持治河工作。第一次開始於嘉靖四十四年十一月,以都察院右僉都御史總理河道和尚書朱衡一起負責治河,時近一年,次年十一月即因母喪丁憂回籍。第二次始於隆慶四年(1570年)八月,被任為都察院右副都御使總理河道提督軍務,因“槽船行新溜中多漂沒”,隆慶五年十二月遭勘河給事中雒遵彈劾,受免職處分。第三次始於萬曆六年(1578年)二月,這一次是有首輔張居正的支持,以都察院右都御史兼工部右侍郎、總理河槽兼提督軍務的頭銜,對黃河進行了一次較大規模的治理。萬曆八年(1580年)秋,功成升任南京兵部尚書。第四次始於萬曆十六年(公元1588年)四月,後因年老有病乞求離職。前後總計,潘季馴四次治河將近十年之久,明代治河諸臣任職時間之長無出其右者。特別是後兩次,治河大權全歸於潘季馴,朝廷特准“便宜行事”,取得了顯著的成就。 [1] 
中文名
束水攻沙
類    型
治河之策
提出者
潘季馴
應    用
萬曆年間黃河治理

束水攻沙治策提出

潘季馴《河防一覽圖》 潘季馴《河防一覽圖》
潘季馴在一生四次治河中,不辭辛勞,上到河南,下至南直隸,多次深入工地,“軺車所至,更數千裏”,“日與役夫雜處畚鍤葦蕭間,沐風雨,裹風露”(王錫爵《潘公墓誌》),對黃、淮、運三河提出了綜合治理原則:“通漕於河,則治河即以治漕,會河於淮,則治淮即以治河,會河、淮而同入於海,則治河、淮即以治海。”在此原則下,他根據黃河含沙量大的特點,又提出了:“以河治河,以水攻沙”的治河方策。他在《河議辯惑》中説:“黃流最濁,以鬥計之,沙居其六,若至伏秋,則水居其二矣。以二升之水載八斗之沙,非極迅溜,必致停滯。”“水分則勢緩,勢緩則沙停,沙停則河飽,尺寸之水皆有沙面,止見其高。水合則勢猛,勢猛則沙刷,沙刷則河深,尋丈之水皆有河底,止見其卑。築堤束水,以水攻沙,水不奔溢於兩旁,則必直刷乎河底。一定之理,必然之勢,此合之所以愈於分也。”
為了達到束水攻沙的目的,潘季馴十分重視堤防的作用。他把堤防比作邊防,強調指出:“防敵則曰邊防,防河則曰堤防。邊防者,防敵之內入也;堤防者,防水之外也。欲水之無出,而不戒於堤,是猶欲敵之無入,而忘備於邊者矣。”他總結了當時的修堤經驗,創造性的把堤防工作分為遙堤縷堤格堤月堤四種,因地制宜地在大河兩岸周密佈置,配合運用。他對築堤特別重視質量,提出“必真土而勿雜浮沙,高厚而勿惜居費”,“逐一錐探土堤”等修堤原則,規定了許多行之有效的修堤措施和檢驗質量的辦法,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潘季馴主張合流,但為了防禦特大洪水,在一定條件下,他並不反對有計劃地進行分洪,如在《兩河經略疏》中就明確指出:“黃河水濁,固不可分。然伏秋之間,淫潦相仍,勢必暴漲。兩岸為堤所固,水不能泄,則奔潰之患,有所不免。”

束水攻沙大力實踐

潘季馴雕像 潘季馴雕像
潘季馴不僅是“束水攻沙”方策的提出者,而且是這一方策的大力實踐者。萬曆七年(1579年),他第三次治河時,本着“塞決口以挽正河,築堤防以潰決,復閘壩以防外河,創滾水壩以故堤岸,止浚海工程以省靡費,寢開老黃河之議以仍利涉”的治理原則,“築高家堰堤六十餘里,歸仁集堤四十餘里,柳浦灣堤東西七十餘里,塞崔鎮等決口百三十,築徐、睢、邳、宿、桃、清兩岸遙堤五萬六千餘丈,碭、豐大壩各一道,徐、沛、豐、碭縷堤百四十餘里,建崔鎮、徐升、季泰、三義減水石壩四座,遷通濟閘於甘羅城南,淮、揚間堤壩無不修築,費幣金五六十萬有奇。”經過這次治理後,“高堰初築,清口方暢,流連數年,河道無大患”,取得了可喜的成績。萬曆十六年(公元1588年)潘季馴四次治河後,鑑於上次所修的堤防數年來因“車馬之蹂躪,風雨之剝蝕”,大部分已經“高者日卑,厚者日薄”,降低了防洪的作用,又在南直隸、山東、河南等地,普遍對堤防閘壩進行了一次整修加固工作。根據潘季馴在《恭報三省直堤防告成疏》所指出的,僅在徐州靈璧睢寧、等12州縣,加幫創築的遙堤、縷堤、格堤、太行堤土壩等工程共長十三萬丈。在河南滎澤、原武中牟等16州縣中,幫築創築的遙、月、縷、格等堤和新舊大壩更長達十四萬丈,進一步鞏固了黃河的堤防,對控制河道起了一定作用。

束水攻沙深遠影響

潘季馴雕像碑刻 潘季馴雕像碑刻
潘季馴四次治河的成績是顯著的,特別是束水攻沙論的提出,對明代以後的治河工作產生深遠影響。不少水利史研究者和水利工作者都以極為欽佩的心情對潘季馴的貢獻作出過很高的評價。清康熙年間的治河專家陳潢指出:“潘印川以堤束水,以水刷沙之説,真乃自然之理,初非嬌柔之論,故曰後之論河者,必當奉之為金科也。”近代的水利專家李儀祉在論及潘季馴治河時説:“黃淮既合,則治河之功唯以培堤閘堰是務,其攻大收於潘公季訓。潘氏之治堤,不但以之防洪,兼以之束水攻沙,是深明乎治導原理也。”這些評論雖然包含有不少過譽之詞,但從中可以看出,潘季馴在死後三百多年間,對我國水利界的影響是巨大的。
應該説,在河患十分嚴重、河道變遷頻繁的明代,潘季馴能針對當時亂流情況,提出束水攻沙的理論,並大力付諸實踐,是一種超越前人的創舉。他在第三次治河後,經過整治的河道十餘年間末發生大的決溢,行水較暢,這在當時不少人都是承認的。如常居敬就曾在《欽奉敕諭查理黃河疏》中説:“數年以來,束水歸槽,河身漸深,水不盈壩,堤不被衝,此正河道之利矣。”在潘季馴四次治河時,他又大築三省長堤,將黃河兩岸的堤防全部連接起來加以鞏固,黃河河道基本趨於穩定,扭轉了嘉靖隆慶年間河道“忽東忽西,靡有定向”的混亂局面。這些成就,是同時代的任何人所未達到的,理應受到充分肯定。
但是,也應當看到,潘季馴治河還只是侷限於河南以下的黃河下游一帶,對於泥沙來源的中游地區卻未加以治理。源源不斷而來的泥沙,只靠束水攻沙這一措施,不可能將全部泥沙輸送入海,勢必要有一部分泥沙淤積在下游河道里。潘季馴治河後,局部的決口改道仍然不斷髮生,同時蓄淮刷黃的效果也不理想。因為黃強淮弱,蓄淮以後擴大了淮河流域的淹沒面積,威脅了泗洲及明祖陵的安全。由此可見,限於歷史條件,潘季馴採取的治理措施,在當時是不可能根本解決黃河危害的問題的。
參考資料
  • 1.    [N]北京;《檔案大觀》2009年1月16日 398期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