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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學

鎖定
督學又稱“視學”。視察、監督及指導學校、教育行政機構及其他教育部門工作的教育專業人員。中國清代提督學政的別稱。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學部奏定各省提學使司設省視學,各級勸學所各設視學一人。1913年教育部設督學室,視導全國教育。1931年公佈《教育部督學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一度廢除督學制度,改設視導員。1983年7月,教育部提出《建立普通教育督導制度的意見》,明確了督學的任務、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職權與條件。各省(市、自治區)隨之也建立了督導組織。其職責:代表同級政府及其教育部門在所轄地區內執行教育督導任務。 [1] 
中文名
督學
外文名
supervisor
拼    音
dū xué
dū xué
ㄉㄨ ㄒㄩㄝˊ

督學基本資料

詞目:督學
拼音:dū xué
注音:ㄉㄨ ㄒㄩㄝˊ
英文:supervisor

督學基本解釋

[supervisor;educational inspector]舊時主管教育的部門中負責視察、監督學校工作的人,是提督學政或督學使者的簡稱。 [2] 
1、名詞,意指就是負責教育行政機關中視察、監督學校工作的人員。也指由政府按法定程序聘任,依據教育法律法規監督、檢查、指導、評價教育工作的人。從行政層面劃分,督學包括國家督學和地方督學。從職業屬性劃分,督學又分為專職督學、兼職督學、特邀督學。
2、動詞。依據教育法律法規對下級教育教學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評價。例:督導室既督學,又督政。

督學引證解釋

1.學政的別名。
民國後各級教育行政機關督導所屬及學校的專員亦稱“督學”。清王士禛池北偶談·談異二·王祭酒》:“吾郡歷城明翰林王公敕,字雲芝,成化甲辰進士及第第三人……官河南、四川督學。”清田蘭芳《明河南參政袁公墓誌銘》:“公(袁可立子袁樞)實出於潘母。美儀觀,多大略。年十二入州庠,見賞於督學何公應瑞。”《儒林外史》第八回:“蘧公子道:‘家君做縣令時,晚生尚幼,相隨敝門伯範老先生在山東督學幕中讀書。’”沙汀《防空》:“但那成為談笑中心的督學馬上玩着眼勢,意思是要大家讓他本人來説明一切。”
2.清紀昀《閲微草堂筆記·如是我聞二》:“餘督學閩中時,一生以導人誣告,戍邊。”清陳康祺郎潛紀聞》卷三:“乾隆壬午,吳修撰鴻督學湖南。”

督學相關法規

2012年10月1日起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督導條例》規定:
第二章 督學
第六條 國家實行督學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為教育督導機構配備專職督學。教育督導機構可以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聘任兼職督學。
兼職督學的任期為3年,可以連續任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3個任期。
第七條 督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三)堅持原則,辦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潔自律
(四)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教育管理、教學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實績突出;
(五)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表達能力
(六)身體健康,能勝任教育督導工作。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人員經教育督導機構考核合格,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為督學,或者由教育督導機構聘任為督學。
第八條 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的指派實施教育督導。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加強對督學實施教育督導活動的管理,對其履行督學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
第九條 督學實施教育督導,應當客觀公正地反映實際情況,不得隱瞞或者虛構事實。
第十條 實施督導的督學是被督導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或者有其他可能影響客觀公正實施教育督導情形的,應當迴避。
參考資料
  • 1.    顧明遠.教育大辭典: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年
  • 2.    資料  .漢典[引用日期2014-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