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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費用

鎖定
安全生產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費用)中列支,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1] 
中文名
安全生產費用
別    名
安全費用

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

煤炭生產企業
第六條 煤炭生產是指煤炭資源開採作業有關活動。
批准進行聯合試運轉的基本建設煤礦,按照本節規定提取使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第七條 煤炭生產企業依據當月開採的原煤產量,於月末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衝擊地壓礦井噸煤50元;
(二)高瓦斯礦井水文地質類型複雜、極複雜礦井,容易自燃煤層礦井噸煤30元;
(三)其他井工礦噸煤15元;
(四)露天礦噸煤5元。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應急管理部令第8號)和《煤礦瓦斯等級鑑定辦法》(煤安監技裝〔2018〕9號)的規定;礦井衝擊地壓判定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應急管理部令第8號)和《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煤安監技裝〔2018〕8號)的規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應急管理部令第8號)和《煤礦防治水細則》(煤安監調查〔2018〕14號)的規定。
多種災害並存礦井,從高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第八條 煤炭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於以下支出:
(一)煤與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礦井落實綜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區域預抽、保護層開採區域防突措施、開展突出區域和局部預測、實施局部補充防突措施等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以及更新改造防突設備和設施、建立突出防治實驗室等支出;
(二)衝擊地壓礦井落實防衝措施支出,包括開展衝擊地壓危險性預測、監測預警、防範治理、效果檢驗、安全防護等防治措施,更新改造防衝設備和設施,建立防衝實驗室等支出;
(三)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支出,包括通風、防瓦斯、防煤塵、防滅火、防治水、頂板、供電、運輸等系統設備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實施煤礦機械化改造、智能化建設,實施礦壓熱害露天煤礦邊坡治理等支出;
(四)完善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位置監測、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安全避險設施設備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和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五)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
(六)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諮詢、標準化建設支出;
(七)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並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九)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煤礦智能裝備及煤礦機器人等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十)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支出;
(十一)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二)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1] 
非煤礦山開採企業
第九條 非煤礦山開採是指金屬礦非金屬礦及其他礦產資源的勘探作業和生產、選礦、閉坑及尾礦庫運行、回採、閉庫等有關活動。
第十條 非煤礦山開採企業依據當月開採的原礦產量,於月末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15元;
(二)核工業礦山,每噸25元;
(三)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3元,地下礦山每噸8元;
(四)小型露天採石場,即年生產規模不超過50萬噸的山坡型露天採石場,每噸2元。
上款所稱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於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地質勘探單位按地質勘查項目或工程總費用的2%,在項目或工程實施期內逐月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一條 尾礦庫運行按當月入庫尾礦量計提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每噸4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每噸5元。
尾礦庫回採按當月回採尾礦量計提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每噸1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每噸1.5元。
第十二條 非煤礦山開採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於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支出,包括礦山綜合防塵、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防冒頂片幫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和尾礦庫等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以及實施地壓監測監控、露天礦邊坡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礦山監測監控、人員位置監測、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安全避險設施設備支出,完善尾礦庫全過程在線監測監控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機械化、智能化建設,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諮詢、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並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智能化、機器人等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支出;
(九)尾礦庫閉庫、銷庫費用支出
(十)地質勘探單位野外應急食品、應急器械、應急藥品支出;
(十一)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二)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1] 
石油天然氣開採企業
第十三條 石油天然氣(包括頁岩油頁岩氣)開採是指陸上採油(氣)、海上採油(氣)、鑽井、物探、測井、錄井、井下作業、油建、海油工程等活動。
煤層氣(地面開採)企業參照陸上採油(氣)企業執行。
第十四條 陸上採油(氣)、海上採油(氣)企業依據當月開採的石油、天然氣產量,於月末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其中每噸原油20元,每千立方米原氣7.5元。
鑽井、物探、測井、錄井、井下作業、油建、海油工程等企業按照項目或工程造價中的直接工程成本的2%逐月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工程發包單位應當在合同中單獨約定並及時向工程承包單位支付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石油天然氣開採企業的儲備油、地下儲氣庫參照危險品儲存企業執行。
第十五條 石油天然氣開採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於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油氣井(場)、管道、站場、海洋石油生產設施、作業設施等設施設備的監測、監控、防井噴、防滅火、防坍塌、防爆炸、防泄漏、防腐蝕、防顛覆、防漂移、防雷、防靜電、防颱風、防中毒、防墜落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應急救援器材、設備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智能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諮詢、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並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支出;
(九)野外或海上作業應急食品、應急器械、應急藥品支出;
(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一)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1]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包括新建、擴建、改建。
井巷工程、礦山建設參照建設工程執行。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為依據,於月末按工程進度計算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礦山工程3.5%;
(二)鐵路工程房屋建築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3%;
(三)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2.5%;
(四)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
(五)市政公用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編制投標報價應當包含並單列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競標時不得刪減。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實施前建設工程項目已經完成招投標並簽訂合同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按照原規定提取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合同中單獨約定並於工程開工日一個月內向承包單位支付至少50%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總包單位應當在合同中單獨約定並於分包工程開工日一個月內將至少50%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直接支付分包單位並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複提取。
工程竣工決算後結餘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退回建設單位。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於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或臨邊防護、高處作業交叉作業防護、臨時安全防護、支護及防治邊坡滑坡、工程有害氣體監測和通風、保障安全的機械設備、防火、防爆、防觸電、防塵、防毒、防雷、防颱風、防地質災害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項目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諮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並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支出;
(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1]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
第二十條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是指經批准開展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錶》(GB12268)、《危險化學品目錄》物品,以及列入國家有關規定危險品直接生產和聚積保存的活動(不含銷售和使用)。
危險品運輸適用第六節規定。
二十一條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為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確定本年度應計提金額,並逐月平均提取。具體如下:
(一)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5%提取;
(二)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25%提取;
(三)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
(四)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二十二條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於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庫房、罐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温、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等安全生產信息系統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諮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並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支出;
(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1] 
交通運輸企業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包括道路運輸、鐵路運輸、城市軌道交通水路運輸管道運輸
道路運輸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道路旅客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鐵路運輸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規定的鐵路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城市軌道交通是指依規定批准建設的,採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地鐵、輕軌、單軌有軌電車、磁浮、自動導向軌道、市域快速軌道系統;水路運輸是指以運輸船舶為工具的經營性旅客和貨物運輸及港口裝卸、過駁、倉儲;管道運輸是指以管道為工具的液體和氣體物資運輸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企業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為依據,確定本年度應計提金額,並逐月平均提取。具體如下:
(一)普通貨運業務1%;
(二)客運業務、管道運輸、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1.5%。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於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道路、水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管道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支出;
(二)購置、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衞星定位裝置、視頻監控裝置、船舶通信導航定位和自動識別系統電子海圖等支出;
(三)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防災監測預警設備及鐵路周界入侵報警系統、鐵路危險品運輸安全監測設備支出;
(四)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五)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智能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
(六)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諮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七)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並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九)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十)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基礎設備安全檢測支出;
(十一)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及承運人責任保險支出;
(十二)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1] 
冶金企業
第二十六條 冶金是指黑色金屬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等生產活動
第二十七條 冶金企業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為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確定本年度應計提金額,並逐月平均提取。具體如下:
(一)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
(二)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二十八條 冶金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於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站、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防高温、防火、防爆、防墜落、防塵、防毒、防雷、防窒息、防觸電、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智能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和諮詢及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並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支出;
(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1] 
機械製造企業
第二十九條 機械製造是指各種動力機械礦山機械運輸機械、農業機械、儀器、儀表、特種設備、大中型船舶、海洋工程裝備、石油煉化裝備、建築施工機械及其他機械設備的製造活動。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本辦法所稱機械製造企業包括通用設備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汽車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不含第十一節民用航空設備製造),電氣機械和器材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金屬製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等8類企業。
第三十條 機械製造企業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為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確定本年度應計提金額,並逐月平均提取。具體如下:
(一)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35%提取;
(二)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25%提取;
(三)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5%提取;
(四)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三十一條 機械製造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於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生產作業場所的防火、防爆、防墜落、防毒、防靜電、防腐、防塵、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大型起重機械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智能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諮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並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支出;
(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1]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
第三十二條 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十三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為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確定本年度應計提金額,並逐月平均提取。具體如下:
(一)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二)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第三十四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於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作業場所的防火、防爆(含防護屏障)、防雷、防靜電、防護圍牆(網)與欄杆、防高温、防潮、防山體滑坡、監測、檢測、監控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防爆機械電器設備支出;
(三)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智能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諮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並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七)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支出;
(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一)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1]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
第三十五條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錶》的物品。
第三十六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為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確定本年度應計提金額,並逐月平均提取。具體如下:
(一)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二)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三十七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於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庫房、罐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温、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屏障、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智能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諮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並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支出;
(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1] 
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
第三十八條 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包括武器裝備和軍工危險化學品的科研、生產、試驗、儲運、銷燬、維修保障等。
第三十九條 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以上一年度軍品營業收入為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確定本年度應計提金額,並逐月平均提取。
(一)軍工危險化學品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包括火炸藥推進劑、彈藥(含戰鬥部、引信、火工品)、火箭導彈發動機、燃氣發生器等,提取標準如下:
1.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5%提取;
2.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裝備及核燃料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提取標準如下:
1.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
2.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三)軍用艦船(含修理)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提取標準如下:
1.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5%提取;
2.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飛船、衞星、軍用飛機、坦克車輛、火炮、輕武器、大型天線等產品的總體、部分和元器件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提取標準如下:
1.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
2.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軍用危險品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提取標準如下:
1.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2.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四十條 核工程按照工程造價3%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在競標時列為標外管理。
第四十一條 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於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研究室、車間、庫房、儲罐區、外場試驗區等作業場所監控、監測、防觸電、防墜落、防爆、泄壓、防火、滅火、通風、防曬、調温、防毒、防雷、防靜電、防腐、防塵、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防護圍堤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應急處置、特種個人防護器材、設備、設施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智能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
(四)高新技術和特種專用設備安全鑑定評估安全性能檢驗檢測及操作人員上崗培訓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諮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並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七)軍工核設施(含核廢物)防泄漏、防輻射的設施設備支出;
(八)軍工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裝備科研、試驗、生產、儲運、銷燬、維修保障過程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改造費和安全防護(不含工作服)費用支出;
(九)大型複雜武器裝備製造、安裝、調試的特殊工種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支出;
(十)武器裝備大型試驗安全專項論證與安全防護費用支出;
(十一)特殊軍工電子元器件製造過程中有毒有害物質監測及特種防護支出;
(十二)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十三)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四)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1] 
電力生產與供應企業
第四十二條 電力生產是指利用火力、水力、核力、風力、太陽能、生物質能以及地熱、潮汐能等其他能源轉換成電能的活動。
電力供應是指經營和運行電網,從事輸電、變電、配電等電能輸送與分配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電力生產與供應企業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為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確定本年度應計提金額,並逐月平均提取。
(一)電力生產企業,提取標準如下:
1.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
2.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5.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6%提取;
6.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二)電力供應企業,提取標準如下:
1.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500億元的,按照0.5%提取;
2.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500億元至1000億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3.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0億元至2000億元的部分,按照0.3%提取;
4.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200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四十四條 電力生產與供應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於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髮電、輸電、變電、配電等設備設施的安全防護及安全狀況的完善、改造、檢測、監測及維護,作業場所的安全監控、監測以及防觸電、防墜落、防物體打擊、防火、防爆、防毒、防窒息、防雷、防誤操作、臨邊、封閉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不含水電站大壩重大隱患除險加固支出、燃煤發電廠貯灰場重大隱患除險加固治理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智能化建設、運維和網路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諮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並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支出;
(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1] 

安全生產費用管理監督

第四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明確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落實責任,確保按規定提取和使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第四十六條 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編制年度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入企業財務預算,確保資金投入。
第四十七條 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從成本(費用)中列支並專項核算。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支出應當取得發票、收據、轉賬憑證等真實憑證。
本企業職工薪酬、福利不得從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中支出。企業從業人員發現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從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年度結餘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出現赤字(即當年計提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加上年初結餘小於年度實際支出)的,應當於年末補提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第四十八條 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為依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企業,新建和投產不足一年的,當年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據實列支,年末以當年營業收入為依據,按照規定標準計算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第四十九條 企業按本辦法規定標準連續兩年補提安全生產費用的,可以按照最近一年補提數提高提取標準。
本辦法公佈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已制定下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辦法且其提取標準低於本辦法規定標準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調整。
第五十條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月初結餘達到上一年應計提金額三倍及以上的,自當月開始暫停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直至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結餘低於上一年應計提金額三倍時恢復提取。
第五十一條 企業當年實際使用的安全生產費用不足年度應計提金額60%的,除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還應當於下一年度4月底前,按照屬地監管權限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交經企業董事會、股東會等機構審議的書面説明。
第五十二條 企業同時開展兩項及兩項以上以營業收入為安全生產費用計提依據的業務,能夠按業務類別分別核算的,按各項業務計提標準分別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不能分別核算的,按營業收入佔比最高業務對應的提取標準對各項合計營業收入計提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第五十三條 企業作為承攬人或承運人向客户提供納入本辦法規定範圍的服務,且外購材料和服務成本高於自客户取得營業收入85%以上的,可以將營業收入扣除相關外購材料和服務成本的淨額,作為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計提依據。
第五十四條 企業內部有兩個及兩個以上獨立核算的非法人主體,主體之間生產和轉移產品和服務按本辦法規定需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各主體可以以本主體營業收入扣除自其它主體採購產品和服務的成本(即剔除內部互供收入)的淨額,作為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計提依據。
第五十五條 承擔集團安全生產責任的企業集團母公司(一級,以下簡稱集團總部),可以對全資及控股子公司提取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子公司轉出資金作為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支出處理,集團總部收到資金作為專項儲備管理,不計入集團總部收入。
集團總部統籌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於本辦法規定的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安全生產檢查、諮詢和標準化建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等安全生產直接相關支出。
第五十六條 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範圍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優先用於達到法定安全生產標準所需支出和按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開展的安全生產整改支出。
第五十七條 煤炭生產企業和非煤礦山企業已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的,應當繼續提取,但不得重複開支本辦法規定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第五十八條 企業由於產權轉讓公司制改建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的,其結餘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繼續按照本辦法管理使用。
第五十九條 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的,其結餘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下列情形除外:
(一)礦山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結餘用於礦山閉坑、尾礦庫閉庫後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損失賠償;
(二)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結餘用於處理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前的危險品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支出。
第(一)和(二)項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結餘,有存續企業的,由存續企業管理;無存續企業的,由清算前全部股東共同管理或者委託第三方管理
第六十條 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屬於企業自提自用資金,除集團總部按規定統籌使用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和使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財政部門依法對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二條 企業未按本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由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 ,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依照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六十三條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向分包單位支付必要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以及承包單位挪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由建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應急管理、礦山安全監察等部門按職責分工依法進行處理、處罰。
第六十四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監督管理中存在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