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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石場
鎖定
- 中文名
- 廢石場
- 外文名
- waste rock pile
- 定 義
- 礦山附近堆積礦山廢石的場地
- 風險危害
- 坍塌、泥石流等
- 位置選擇原則
- 不佔良田,少佔耕地等
- 學 科
- 冶金學
廢石場風險危害
作為排放礦山剝離和掘進排棄物的場所,廢石場主要存在坍塌、泥石流等風險,還存在車輛傷害、機械傷害等風險。
(1)坍塌:是指在一定的自然和工程條件下,廢石場邊坡整體(或局部)失穩滑移,穩定性遭到一定破壞,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事故。
(2)泥石流:是指受山洪暴發、地表植被破壞以及地震等因素引發,廢石場堆存的鬆散土石滑動、沖刷到下游幾百米或更遠的範圍,穩定性遭到徹底破壞,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事故。
(3)車輛傷害:是指在廢石場排土作業過程中,作業車輛運行時傷人、倒車時撞設備、車輛行駛時輪胎爆裂或飛出、車輛相互碰撞等傷害事故。
廢石場位置選擇
廢石場地選擇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1)不佔良田,少佔耕地,儘量利用山坡、山谷的荒地,避免村莊的遷移。
(2)在不影響礦山工程發展的前提下,儘可能靠近採場佈置廢石場,以縮短岩石運距。
(3)儘可能採用內部排巖,通過二次轉排的技術經濟合理性的論證,積極採用內部臨時廢石場。
(4)廢石場應設置在居民區或工業場地的下風側或最小風側以及生活水源的下游,以免對居民或工廠造成危害。
(5)廢石場不應截斷山洪和河流,避免設置在水文地質複雜的地段,以保證廢石場的穩定,避免廢石場發生滑坡和泥石流事故。
(6)剝離下的廢石中可利用的部分要單獨堆置,以便日後二次回收利用。
(7)有條件的地區,靠近採場的廢石場宜分散佈置,以利於多出口運輸,疏散排巖道路的通過能力,緩和廢石排棄高峯。
廢石場堆置要素
1.廢石場的堆置高度
廢石場的階段高指排土台階坡頂線至坡底線間的垂直距離,各階段的高度總和稱為廢石場的堆置高度。廢石場的階段高與堆置高度主要取決於廢石場的地形與水文地質條件、氣候條件、廢石的物理力學性質(岩石成分、粒度、回收率等)以及排巖設備和廢石運輸方式、生產管理等因素。在確定靠近地面第一層階段高度時,應避免在地質條件差時堆置過高,以免造成嚴重的基礎凸起使局部廢石場下沉,造成台階邊坡滑落而引起上層階段的不穩定現象。在多台階堆置時,上下台階之間要留有一定的超前距離,即保證下一台階的安全生產,也為上一台階的穩定創造條件。
2.堆置階段的平盤寬度
廢石場堆置階段的工作平盤寬度主要取決於上一台階的高度、大塊廢石的滾動距離、採用的排棄設備、運輸方式、運輸線路的條數及移道步距等鹵素,其寬度應達到上下相鄰排巖台階同時進行排巖工作互不影響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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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石場管理措施
(1)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廢石場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企業應有專門機構和專職人員負責廢石場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廢石場安全生產所需經費。
(2)建立健全適合本單位廢石場實際情況的規章制度,包括:廢石場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廢石場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廢石場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廢石場安全隱患治理制度;廢石場搶險及險情報告制度;廢石場安全技術措施實施計劃;廢石場安全技術規程;廢石場安全事故調查、分析、報告、處理制度;廢石場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廢石場安全評價制度等。
(3)企業應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有關規定,對廢石場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和有關技術規範施工,並報批驗收。
(4)設計變更應經原設計單位同意,或經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論證,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應隨意變更廢石場設計或研究機構經技術論證後推薦的排土段高等參數。
(5)廢石場滾石區應設置醒目的符合GB 14161標準的安全警示標誌。
(6)嚴禁個人在廢石場作業區或廢石場危險區內從事撿礦石、撿石材和其他活動。未經設計或技術論證,任何單位不應在廢石場內回採低品位礦石和石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