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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難

(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權利免受正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損害較小的合法利益,保護較大合法權益的行為)

鎖定
緊急避難: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的一種。特點是在兩個合法權益發生衝突,為了保護某種較大的權益,在沒有其他辦法的情況下,不得不損害另一較小的權益。因而不構成犯罪,行為人也不負刑事責任。 [1] 
中文名
緊急避難
定    義
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成立條件為:(1)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危險的損害。(2)客觀上具有正在發生的真實危險。(3)迫不得已而採取的行為。(4)不能趄過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中國刑法的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