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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總部

鎖定
集團總部是指整個集團的最高權力機構。其存在價值表現在,通過發揮總部在集團戰略規劃、協調控制方面的積極作用,幫助集團成員企業提升績效競爭力,並最終促進集團整體的可持續發展
中文名
集團總部
外文名
Group headquarters
類    型
經濟術語

目錄

集團總部設置

集團總部的設置方式有如下三種:
1.依託型集團總部
從集團領導體制上説,依託型集團總部就是以母公司董事合作為集團的最高決策機構。從目前國際經驗來看,絕大多數縱向型企業集團都是採取這樣的集團總部設置方式。例如,法國的埃爾夫·阿奎坦股份公司董事會18名成員中,只有一名是由其所屬子公司賽諾菲公司的名譽董事長擔任的,可以説基本上不存在於公司高層經營者參與母公司董事會的現象。日本各大獨立系企業集團,包括新日鐵集團、三菱重工集團等,也都是由集團母公司的領導機構來領導整個集團的活動。由於集團母公司在縱向型企業集團中處於核心的地位,由它來領導整個集團可以確保集團成員企業形成統一、協調的行動,但這種體制安排明顯地忽視了其他成員企業的意志和要求,沒有體現集團企業的平等法人地位和集團管理民主性。因此,完全受控於集團核心企業的“依託型”集團總部主要適合於集團發展的初期或者子公司經營實力不強、地位較低的情形。
2.獨立型集團總部
這是超越核心企業的集團領導體制。集團有自己獨立的領導機構,不依賴於母公司。具體形式包括正式設立的集團理事會,或非正式的集團核心層企業經理會等。例如,在日本的橫向型企業集團中,集團核心層各大公司的高層經理人員,往往通過不定期的聚會或每月一次定期舉行的例會——統稱為經理會(如三菱集團的“金曜會”、三井集團的“二木會”等)來調整集團內部各成員企業之間的關係,確定集團的長期發展戰略,以及組織集團的對外活動等。這種體制強調,企業集團應該有自己獨立的協商議事機構,不能將個別主體企業的領導機構等同於集團的領導機構。集團母公司的主要負責人雖然可能成為集團協商議事機構的成員,但這並不意味着集團公司的領導機構就可以直接作為集團的領導機關來行使職能。
3.折中型集團總部
這種集團領導體制的典型設置方式,就是建立母子公司相互滲透的董事會。在通常的縱向型企業集團中,子公司不允許向母公司參股,所以母公司董事會中不會有子公司派出的產權代表。不過,為了體現集團管理民主性,集團成員企業可以被允許在母公司董事會中佔有一定的席位,只是此時其董事的身份並不是作為產權代表,而是作為受集團公司董事會領導班子派遣而在集團重要成員企業中擔任領導職務的經理或董事。將成員企業中這種身份的人吸收到集團公司董事會,此種人事滲透安排,一方面使子公司有渠道參與集團公司的決策,另一方面也有利於保持集團公司對於公司控制。這是一種綜合考慮了對整個集團活動的統一領導和控制協調需要以及集團成員企業參與集團管理活動的民主性需要的、不完全依託集團核心企業的折中型集團領導體制。
德國大眾汽車集團的領導體制安排,為縱向型企業集團在領導體制上實現民主與集中的有機統一提供了一個典型案例。該集團的核心企業是大眾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其集團理事會是由大眾汽車股份公司董事會的8位成員,加上奧迪、賽特、斯柯達3個公司的董事長,共11人組成,執行機構是大眾汽車股份公司董事會。通常情況下,集團理事長兼任集團公司董事長。這種領導體制安排較好地體現了縱向型集團核心企業和其他企業的平等關係。

集團總部原則目標

(1)集團總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應本着落實集團管理功能和貫徹集團集分權體制的原則進行。從事資本經營又從事具體業務經營的混合控股公司,其總部管理機構的設置要比純粹控股公司來得複雜。
集團總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不僅取決於集團管理功能落實的需要,同時也與集團對其成員企業經營管理權限的集中與分權程度有關。同樣類型的企業集團,由於內部管理體制設計的不同,某些經營管理的功能和權限有可能下放到次一級的經營管理單位,這樣總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就可以相對簡單化。而管理權力集中的覆蓋範圍廣、管理強度高的企業集團,其總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就勢必較為複雜、龐大。
(2)集團總部管理機構的設計應該有明確的目的性,並注意做到精幹高效與靈活適應並重。
首先,要確保總部管理機構所實現的管理功能與所花費的管理費用之間比值的合理化。片面追求集團總部管理機構和人員的精簡,導致該在總部集權管理的竟無必要力量進行管理或者必需的管理功能殘缺不全,這從集團管理機構合理設計的角度來分析,實際上同以過多的機構和人員落實既定的管理功能並沒有什麼兩樣,甚至在某種程度上説會更為有害。猶如機器設備設計要遵循功能費用比一樣,企業集團管理機構設計也必須從功能與費用的綜合比較中選取比值合理化的方案。即在保證集團必要的管理功能完全落實的前提下,可以而且應該着眼於謀求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的精幹、高效,以便達到降低管理費用和避免由於機構臃腫而造成對環境變化的反應遲鈍等目的。
其次,總部管理機構設置中應將“效果”目標置於與“效率”目標同等的甚或更重要的地位。從管理學的定義上説,效率目標是同資源使用相關的,指的是投入產出比最大。具體就集團總部管理機構設置而言,管理效率高就意味着管理機構的精幹化,或者分析的管理費用或成本的最小化。然而,管理機構僅僅有效率是不夠的,還必須確保所從事管理活動能對企業集團實現預定的目的和目標作出最好的貢獻。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