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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井瓦斯等級

鎖定
礦井瓦斯等級應當依據實際測定的瓦斯湧出量、瓦斯湧出形式以及實際發生的瓦斯動力現象、實測的突出危險性參數等確定 [1] 
中文名
礦井瓦斯等級
(一)
突出礦井
(二)
高瓦斯礦井;
(三)
低瓦斯礦井。

目錄

礦井瓦斯等級簡介

根據2011年最新頒佈的《煤礦瓦斯等級鑑定暫行辦法》。

礦井瓦斯等級瓦斯等級

(一)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以下簡稱突出礦井);
(二)高瓦斯礦井;
(三)瓦斯礦井。
突出礦井特點
突出礦井: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礦井
(一)發生過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二)經鑑定具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巖)層的;
(三)依照有關規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層,但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突出危險性鑑定的。
高瓦斯礦井特點
高瓦斯礦井: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礦井
(一)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大於10立方米/t;
(二)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40立方米/min;
(三)礦井任一掘進工作面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3立方米/min;
(四)礦井任一採煤工作面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5立方米/min。
瓦斯礦井特點
瓦斯礦井: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礦井
(一)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小於或等於10立方米/t;
(二)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小於或等於40立方米/min;
(三)礦井各掘進工作面絕對瓦斯湧出量均小於或等於3立方米/min;
(四)礦井各採煤工作面絕對瓦斯湧出量均小於或等於5立方米/min。
參考資料
  • 1.    《煤礦瓦斯等級鑑定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