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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聯邦憲法

鎖定
俄羅斯聯邦現行憲法的制定,經歷了兩個階段蘇聯解體前階段和解體後階段。前階段的憲法改變了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的國家性質,宣佈要建立三權分立的總統制共和國。後一階段的憲法即1993年通過的俄羅斯聯邦現行憲法。現行憲法確認了蘇聯劇變、俄羅斯獨立的事實;確立了法國式總統制,賦予總統極大權力,而且比法國總統權力大得多。
中文名
俄羅斯聯邦憲法
外文名
Конституция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通過時間
1993-12-12
所屬國家
俄羅斯聯邦

俄羅斯聯邦憲法憲法內容

俄羅斯聯邦憲法前言

我們,在自己土地上由共同命運聯合起來的多民族的俄羅斯聯邦人民,確認人的權利和自由、公民和睦與和諧,維護歷史形成的國家統一,依循普遍公認的各民族平等和自決的原則,緬懷將對祖國的熱愛與尊重、對善良與正義的信念傳遞給我們的先輩,復興俄羅斯主權的國體並確認其民主基礎的不可動搖性,努力保證俄羅斯的繁榮和昌盛,基於為自己的祖國而對當代和後代所承擔的責任,意識到自己是國際社會的一部分,特通過俄羅斯聯邦憲法。
2020年3月11日,俄羅斯聯邦委員會通過俄憲法修正案。 [1] 
2020年3月25日,普京簽署總統令,決定推遲原定於4月22日的修憲全民公投。 [2] 
2020年7月2日,俄羅斯中央選舉委員會宣佈,已完成俄羅斯憲法修正案全民投票全部計票,結果顯示77.92%的選民投票贊成修憲,21.27%的人反對。 [3] 

俄羅斯聯邦憲法憲法基礎

第一條
1.俄羅斯聯邦——俄羅斯是具有共和制政體的民主的、聯邦制法治國家
2.國名俄羅斯聯邦和俄羅斯意義相同。
第二條 人、人的權利與自由是最高價值。承認、遵循和捍衞人與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是國家的義務。
第三條
1.俄羅斯聯邦主權的體現者和權力的唯一源泉是其多民族的人民。
2.人民直接地並通過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行使自己的權力。
3.公決和自由選舉是人民權力的最高的直接表現。
4.任何人不得攫取俄羅斯聯邦的權力。奪取或竊取權力將依照聯邦法律予以追究。
第四條
1.俄羅斯聯邦主權及於其全部領土。
2.俄羅斯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在俄羅斯聯邦全境擁有至高無上的地位。
3.俄羅斯聯邦保證自己的領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第五條
1.俄羅斯聯邦由共和國、邊疆區、州、聯邦直轄市、自治州、自治區——俄羅斯聯邦的平等主體組成。
2.共和國(國家)擁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邊疆區、州、聯邦直轄市、自治州、自治區擁有自己的規章和法律。
3.俄羅斯聯邦的聯邦結構建立在它的國家完整、國家權力體系統一、在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和俄羅斯聯邦主體的國家權力機關之間劃分管轄對象和職權、俄羅斯聯邦各民族平等與自決的基礎上。
4.在同聯邦國家權力機關的相互關係方面,俄羅斯聯邦所有主體平等。
第六條
1.俄羅斯聯邦國籍根據聯邦法律獲得和中止,它是統一的和平等的,無論其獲得理由如何。
2.俄羅斯聯邦的每一位公民在其境內都擁有俄羅斯聯邦憲法所規定的所有權利和自由,並承擔同等義務。
3.俄羅斯聯邦公民不得被剝奪自己的國籍或被剝奪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七條
1.俄羅斯聯邦是社會國家,其政策目的在於創造保證人的體面生活與自由發展的條件。
2.在俄羅斯聯邦,人的勞動與健康受到保護,規定有保障的最低限度的勞動報酬,保證國家對家庭、母親、父親、兒童、殘廢人和老年公民的支持,發展社會服務系統,規定國家退休金、補助金和社會保護的其他保障措施
第八條
1.在俄羅斯聯邦,保障經濟空間的統一,商品、服務和財政資金的自由轉移、支持競爭和經濟活動的自由。
2.在俄羅斯聯邦,私有財產,國有財產、地方所有財產和其他所有制形式同等地得到承認和保護。
第九條
1.在俄羅斯聯邦,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作為在相應區域內居住的人民生活與活動的基礎得到利用和保護。
2.土地和其他資源可以屬於私有財產、國有財產、地方所有財產和其他所有制的形式。
第十條 俄羅斯聯邦的國家權力根據立法權、執行權和司法權分立的原則來實現。立法權、執行權和司法權的機構是獨立的。
第十一條
1.俄羅斯聯邦的國家權力由俄羅斯聯邦總統、聯邦會議(聯邦委員會和國家杜馬)、俄羅斯聯邦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法院行使。
2.俄羅斯聯邦主體的國家權力由它們所組成的國家權力機關行使。
3.劃分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和俄羅斯聯邦主體國家權力機關的管轄範圍和權限由本憲法和有關劃分管轄範圍與權限的聯邦條約和其他條約予以實現。
第十二條 俄羅斯聯邦承認並保障地方自治。地方自治在其權限範圍內是獨立的。地方自治機關不列入國家權力機關係統。
第十三條
1.俄羅斯聯邦承認意識形態多樣性。
2.任何意識形態不得被確立為國家的或必須服從的意識形態。
3.俄羅斯聯邦承認政治多樣化、多黨制
4.社會團體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5.禁止目的或行為旨在以暴力改變憲法制度基礎、破壞俄羅斯聯邦完整性、破壞國家安全的社會團體的建立和活動,禁止建立軍事組織,煽動社會、種族、民族和宗教糾紛。
第十四條
1.俄羅斯聯邦是世俗國家。任何宗教不得被規定為國教或必須服從的宗教。
2.宗教團體與國家分離並在法律面前平等。
第十五條
1.俄羅斯聯邦憲法在俄羅斯全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直接作用並適用。俄羅斯聯邦所通過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不得同俄羅斯聯邦憲法相牴觸。
2.國家權力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公職人員、公民及其團體必須遵守俄羅斯聯邦憲法和法律。
3.法律應正式公佈。未予公佈的法律不得適用。任何涉及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不得適用,如果它們未正式公佈為眾所周知的話。
4.普遍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及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是俄羅斯聯邦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如果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確立了不同於法律所規定的規則,則適用國際條約規則。
第十六條
1.憲法本章條款構成俄羅斯聯邦憲法制度的基礎,非經本憲法規定的程序不得修改。
2.本憲法的其他任何條款均不得與俄羅斯聯邦憲法制度基礎相牴觸。

俄羅斯聯邦憲法權利自由

第十七條
1.在俄羅斯聯邦,根據普遍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並根據本憲法承認和保障人與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2.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不可讓與的,屬於每個人與生俱有的。
3.實現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不應侵犯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第十八條 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是直接有效的。它們規定着法律的意圖、內容和適用、立法權和執行權、地方自治的活動並受到司法保證。
第十九條
1.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
2.國家保障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平等,不論性別、種族、民族、語言、出身、財產狀況和職務狀況、居住地點、宗教態度、信仰、對社會團體的歸屬關係以及其他情況。禁止因社會、種族、民族、語言或宗教屬性而對公民權利作出任何限制。
3.男女擁有同等的權利和自由並擁有實現權利和自由的同等條件。
第二十條
1.每個人都有生存權
2.在廢除死刑前,通過聯邦法律規定,死刑是在為被告提供陪審員參加審理案件的權利的情況下,針對謀害生命的特別嚴重犯罪而採取的極端懲罰措施。
1.人的尊嚴受國家保護。任何東西均不得成為詆譭人格的理由。
2.任何人不應遭受刑訊、暴行、其他殘酷的或有損人格的對待或處罰。任何人未經自願同意不得經受醫學、科學或其他實驗。
第二十二條
1.每個人都有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的權利。
2.只有根據法院的決定才允許逮捕、關押和監禁。在法院作出決定之前不得將人關押48小時以上。
第二十三條
1.每個人都有私生活、個人和家庭秘密不受侵犯、維護其榮譽和良好聲譽的權利。
2.每個人都有通訊、電話交談、郵政及電報和其他交際秘密的權利。只有根據法庭決定才可限制這一權利。
第二十四條
1.未經本人同意不得蒐集、保存、利用和擴散有關其私生活材料。
2.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必須保證每個人均有可能接觸直接涉及其權利和自由的文件與資料,如果法律未另作規定的話。
第二十五條 住宅不可侵犯。任何人無權違背居住者意志侵入住宅,除非是在聯邦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或根據法院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1.每個人都有權確定並表明自己的民族屬性。任何人不得被迫規定和表明自己的民族屬性。
2.每個人都有使用母語、自由選擇交際、教育、學習和創作語言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1.合法地處於俄羅斯聯邦境內的每個人都有自由遷徙、選擇逗留和居住地點的權利。
2.每個人都可以自由地離開俄羅斯聯邦國境。俄羅斯聯邦公民有不受阻礙地返回俄羅斯聯邦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保障每個人的信仰自由、信教自由,包括單獨地或與他人一道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信仰任何宗教、自由選擇、擁有和傳播宗教的或其他的信念和根據這些信念進行活動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1.保障每個人的思想和言論自由。
2.不許進行激起社會、種族、民族或宗教仇視與敵意的宣傳或鼓動,禁止宣傳社會、種族、民族、宗教或語言的優越論。
3.任何人不得被迫表達自己的意見和信念或予以放棄。
4.每個人都有利用任何合法方式蒐集、獲取、轉交、生產和傳播信息的權利。構成國家秘密的信息清單由聯邦法律規定。
5.保障輿論自由。禁止新聞檢查
第三十條
1.每個人都有結社權,包括成立工會以保護其利益的權利。保障社會團體的活動自由。
任何人不得被迫加入任何團體或者留在團體中。
第三十一條
俄羅斯聯邦公民有和平集會、不攜帶武器、舉行會議、集會示威、遊行和慶祝的自由。
第三十二條
1.俄羅斯聯邦公民有直接或通過自己的代表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
2.俄羅斯聯邦公民有選舉或被選入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以及參加公決的權利。
3.法院確認為無行為能力的以及根據法院判決關押在剝奪自由地點的公民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俄羅斯聯邦公民有進入國家機關的平等機遇。
5.俄羅斯聯邦公民有參與履行司法職能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俄羅斯聯邦公民有親自訴諸於國家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以及向這些機關發出個人的和集體的呼籲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
1.每個人都有利用自己的能力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和法律未禁止的其他經濟活動的權利。
2.不允許進行旨在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的經濟活動。
第三十五條
1.私有財產權受法律保護。
2.每個人都有權擁有為其所有的財產,有權單獨地或與他人共同佔有、使用和處分其財產。
3.任何人均不得被剝奪其財產,除非根據法院決定。為了國家需要強行沒收財產只能在預先作出等價補償的情況下進行。
4.保障繼承權
第三十六條
1.公民及其聯會組織有權擁有作為私有財產的土地。
2.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的佔有、使用和處分由其所有者自由地予以實現,如果這不對環境造成損害、不侵犯他人的權利和合法利益的話。
3.使用土地的條件和程序根據聯邦法律加以規定。
第三十七條
1.勞動自由。每個人都有自由支配其勞動能力、選擇活動種類和職業的權利。
2.禁止強制勞動。
3.每個人都有在符合安全和衞生要求的條件下從事勞動、獲得不帶任何歧視的和不低於聯邦法律所規定的最低勞動報酬額度的勞動報酬的權利,以及免於失業的權利。
4.承認利用聯邦法律所規定的方式加以解決的個人或集體的勞動爭議權,包括罷工權
5.每個人都有休息權。保障根據勞動合同而工作的人享受聯邦法律所規定的工作日長度、休息日和假日、帶薪年假
第三十八條
1.母親、父親和家庭受國家保護。
2.關懷子女和子女的培養是父母的同等權利和義務。
3.年滿18歲的有勞動能力的子女應關懷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
第三十九條
1.在患病、致殘、失去供養人、為了教育子女和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情況下,對每個人按照年齡提供社會保障。
2.國家退休金和社會救濟金由法律規定。
3.鼓勵志願的社會保障,建立補充的社會保障形式和慈善事業
第四十條
1.每個人都有獲得住宅的權利。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剝奪住宅。
2.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鼓勵住宅建設,為實現住宅權創造條件。
3.向貧困者或法律指明的其他需要住房的公民無償提供住宅,或者根據法律所規定的條例由國家的、市政的和其他的住宅基金廉價支付。
第四十一條
1.每個人都有保持健康和醫療幫助的權利。在國家和市政醫療機關中依靠相應的預算、保險金其他收入為居民提供無償的醫療幫助。
2.在俄羅斯聯邦,為保持和加強居民健康的聯邦綱領提供財政保障,採取發展國家、市政和私人衞生體系的措施,鼓勵有助於加強人的健康、發展體育運動、生態和衞生防疫條件的活動。
3.公職人員隱匿威脅人的生命和健康的事實與情況要依照聯邦法律追究責任。
第四十二條 每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環境、被通報關於環境狀況的信息的權利,都有因破壞生態損害其健康或財產而要求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三條
1.每個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
2.保障國家或地方教育機構和企業中的學前教育、基礎普通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的普及性和免費性。
3.每個人都有權在競爭的基礎上獲得在國家或地方教育機構和企業中接受高等教育
4.基礎普通教育為義務教育。父母或其替代者應保證使孩子受到基礎普通教育。
5.俄羅斯聯邦規定聯邦的國家教育標準,支持各種形式的教育和自修。
第四十四條
1.保障每個人的文學、藝術、科學、技術和其他類別的創作、教授自由。知識產權受國家保護。
2.每個人都有參與文化生活和利用文化設施的權利,都有接觸文化珍品的權利。
3.每個人都必須關心和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珍惜歷史文物
第四十五條
1.在俄羅斯聯邦,國家保護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
2.每個人都有權以法律未予禁止的一切方式維護其權利和自由。
第四十六條
1.保障對每個人的權利和自由提供司法保護
2.對國家權力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社會團體和公職人員的決定和行為(或不作為),可以向法院投訴。
3.每個人都有權根據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訴諸於維護人權與自由的國際組織,如果現有受法律保護的所有國內手段都已用盡的話。
第四十七條
1.任何人不得被剝奪在法律劃歸管轄的法庭上並由相應的法官審理其案件的權利。
2.被控實施犯罪的人有權要求法院在聯邦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由陪審員參與審理其案件。
第四十八條
1.保障每個人都有權獲得高水平的法律幫助。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法律幫助是免費的。
2.每個被監禁人、關押和指控實施犯罪的人,從其被監禁、關押或起訴時起即有權利用律師(辯護人)的幫助。
第四十九條
1.每個被控犯罪者在其罪名未經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序以證實和已經生效的法院判決所確認之前均為無罪。
2.被告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
3.無法排除的有罪的懷疑應作出有利於被告的解釋。
第五十條
1.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起犯罪而再次被判刑。
2.在從事司法活動的過程中不許利用通過違反聯邦法律而獲得的證據。
3.每個因犯罪而被判刑的人都有權要求上級法院在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序內重新審議判決,都有權請求赦免或減刑。
第五十一條
1.任何人都沒有義務對自己、自己的配偶和近親屬作證,近親屬的範圍由聯邦法律規定。
2.免除提供證據的義務的其他情況由聯邦法律規定。
第五十二條 犯罪和濫用職權的受害者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國家保證受害者訴諸於司法活動並得到受害賠償。
第五十三條 每個人都有權要求國家對國家權力機關或其公職人員非法行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
第五十四條
1.確認或加重責任的法律不具有追溯力。
2.任何人不得為發生時不被認為違法的行為負責。如果違法行為發生後其責任已被撤銷或減輕,則適用新法律。
第五十五條
1.俄羅斯聯邦憲法中列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不應作出否定或損害人和公民的其他普遍公認的權利和自由的解釋。
2.在俄羅斯聯邦不得頒佈廢除或損害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的法律。
3.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只能在捍衞憲法制度基礎、他人的道德、健康、權利和合法利益、保證國防和國家安全所必須的限度內,由聯邦法律予以限制。
第五十六條
1.在為保證公民安全和捍衞憲法制度、根據聯邦憲法性法律實行緊急狀態的情況下,可以在指明限度及其有效期限的同時對權利和自由規定某些限制。
2.在具備理由並遵循聯邦憲法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的情況下,可以在俄羅斯聯邦全境或其部分地方實行緊急狀態。
3.不應限制俄羅斯聯邦憲法第20條、第21條、第23條(第1款)、第24條、第28條、第34條(第1款)、第40條(第1款)、第46—54條所規定的權利和自由。
第五十七條 每個人都必須繳納合法規定的税款和籌金。規定新税金或使納税人狀況惡化的法律下具有追溯力。
第五十八條 每個人都必須愛護自然和環境,珍惜自然財富。
第五十九條
1.保衞祖國是俄羅斯聯邦公民的職責和義務。
2.俄羅斯聯邦公民依據聯邦法律服兵役。
3.俄羅斯聯邦公民在其信念或信仰與服兵役相背離以及聯邦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下,有權以選擇文職代替兵役。
第六十條 俄羅斯聯邦公民自18歲起即可完全獨立實現其權利和履行義務。
第六十一條
1.俄羅斯聯邦公民不得被驅逐出俄羅斯聯邦境外或者引渡給其他國家。
2.俄羅斯聯邦保障為其境外的公民提供保護和庇護。
第六十二條
1.俄羅斯聯邦公民可以根據聯邦法律或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擁有外國國籍(雙重國籍)。
2.俄羅斯聯邦公民擁有外國國籍不損害其權利和自由,也不免除因俄羅斯國籍而產生的義務,如果聯邦法律或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未作其他規定的話。
3.外國公民和無國籍者在俄羅斯聯邦享有與俄羅斯聯邦公民同樣的權利和義務,聯邦法律或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規定的情況除外。
第六十三條
1.俄羅斯聯邦根據普遍公認的國際法準則為外國公民和無國籍者提供政治避難
2.俄羅斯聯邦不允許將因為政治信念以及因為俄羅斯聯邦不承認為犯罪的行為(或不作為)而受到追究的人引渡給外國。引渡被控實施犯罪的人以及交出被判刑人以便在他國服刑應根據聯邦法律或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進行。
第六十四條 本章條款構成俄羅斯聯邦個人法律地位的基礎,非經本憲法規定的程序不得修改。 [4] 
(因條文過長,具體法律可參考俄羅斯外交部網站相關中文頁面參考資料 [4] 

俄羅斯聯邦憲法憲法意義

憲法制度的原則,是指俄羅斯聯邦憲法所確認的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
按照俄羅斯聯邦憲法第一章規定,俄羅斯聯邦憲法利度的原則可以劃分為以下幾類:
(1)國家權力的淵源及其隸屬關係的原則;
(2)確認公民法律地位的原則;
(3)規定權力和法之間關係的原則;
(4)反映社會經濟制度類型原則;
(5)規範權力機關模式的原則;
(6)反映國家結構形式的原則。
蘇聯和中國都是社會主義國家,其法律都屬於社會主義類型的法律,都是在馬克思主義理論指導下並根據本國國情制定了相應憲法,為此瞭解和研究俄羅斯制定和變更有關憲法的歷史背景和經驗、教訓對中國的法制建設有着重要意義。

俄羅斯聯邦憲法歷史發展

1、獨立國家時期的憲法
俄國十月革命勝利後,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為了鞏固蘇維埃政權,全俄工兵蘇維埃代表大會通過了由列寧起草的《告工人、士兵和農民書》《和平法令》《土地法令》以及《關於建立工農政府的法令》。這些法令的頒佈和實施,對於動員俄羅斯勞動人民投人鞏固蘇維埃政權的鬥爭起了重要作用。隨後又通過了由列寧起草的《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這個文件是對上述法令具有概括性憲法性法律。在1917年11月至1918年7月之間頒佈的法令,在蘇聯憲法史上被統稱為“十月法令”。它們的頒佈和實施為第一部蘇維埃的憲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礎。1918年7月4日,《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憲法》通過,《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被列為憲法第一篇。這部憲法確認了國家制度社會制度基本原則,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利和自由,規定了國家機關體系。列寧評價此部憲法為“它是第一部宣佈國家政權是勞動者的政權、剝奪剝削者權利的憲法”。
2、蘇聯組成中加盟共和國階段的憲法。
1925年憲法、1937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是俄羅斯聯邦作為蘇聯組成中的加盟共和國時頒佈的憲法,它們符合或完全符合蘇聯憲法的原則和結構,僅在部分規定上反映了俄羅斯聯邦的特點。後來隨着蘇聯社會的發展與變化,高度集中的社會主義政治經濟體制的缺陷和弊端顯現出來,而且越來越嚴重。戈爾巴喬夫上台以後,把改革重點轉向政治領域,其指導思想也轉為否定現實的社會主義制度。這期間,憲法的修改補充和實施激化了蘇聯潛在的各種矛盾,從而使蘇聯陷入全面危機之中。
3、俄羅斯聯邦憲法
當地時間2020年1月23日和3月10日,俄國家杜馬分別一讀和二讀審議通過了俄總統普京提交的憲法修正案草案。按照計劃,俄憲法修正案全民投票將於當地時間4月22日舉行。
當地時間2020年3月11日,俄羅斯國家杜馬(議會下院)三讀審議通過俄聯邦憲法修正案草案。426名與會議員中,383名投贊成票,43名投棄權票 [5] 
2020年3月25日,俄總統普京簽署總統令,決定推遲舉行修憲全民公投。新的投票日期將在綜合考慮疫情狀況和專家建議等因素後確定。 [2] 
2020年7月2日,俄羅斯中央選舉委員會宣佈,已完成俄羅斯憲法修正案全民投票全部計票,結果顯示77.92%的選民投票贊成修憲,21.27%的人反對。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