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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權

鎖定
關於“休息權”,《法學詞典》的解釋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勞動者為保護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而休息和休養的權利。其目的是保證勞動者的疲勞得以解除,體力和精神得以恢復和發展;保證勞動者有條件進行業餘進修,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和文化水平;保證勞動者有一定的時間料理家庭和個人的事務,豐富自己的家庭生活。
中文名
休息權
外文名
right of rest
特    點
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
作    用
保護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

休息權基本概念

《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上的解釋是:“勞動者在履行勞動義務的同時依法享有的休息、休養的權利。勞動者的休息權是工人階級長期鬥爭爭取到的權利。休息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也有學者認為,休息權是指“勞動者在勞動中經過一定的體力和腦力的消耗以後,依法享有獲得恢復體力、腦力以及用於娛樂和自己支配的必要時間的權利”。如果僅僅從勞動法的角度來看,我們認為,上述第三種論述較為科學和全面。
作為一種法定權利,概括地説,休息權是居民和勞動者享有的使自己的體力和腦力得到恢復,以及得到閒暇以享受生活和獲得充實與發展的不受非法干涉和騷擾的權利。承認休息權是一項人格權利,必須基於以下法律的和觀念的前提:第一,享有休息權的主體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第二,承認自然人首先是一種生物或者生命體,其能力(體能、體力和智能、智力)總是有限的;第三,社會普遍樹立或者至少是接受了尊重人權的思想觀念。
1、休息權是勞動者的權利,是相對於勞動權的一種權利。它既是勞動權存在的前提條件,也是勞動權的一種派生形態,因而又以勞動權為前提。
2、休息權具有人身自由的特性。一方面,休息權與人身自由的關係通過勞動權來顯現。如果一個人只有勞動權而不享有休息權,這就意味着人在這種情況下已經沒有了任何人身自由。雖然這種狀況在現實世界中是不可能存在的,但卻從反面説明勞動者是否享有休息權以及享有休息權的程度與其人身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相當的關聯。另一方面,自然人的人身自由與勞動者的勞動權完全是另一個概念。休息或者説安寧的生活,或者免被騷擾的自由權是自然人的人格權,沒有這種人格權,自然人的獨立的民事主體地位就無法得到充分的顯現,現代社會以人為本的理念就難以得到真正的實現。
3、休息權與個人發展權也存在一定的關聯。休息權不僅可以使勞動者在參加一定時間的勞動或工作之後通過休息和休養,恢復體力和精力,而且還可以使人們在休息時間裏,不斷充實自己的知識,提高技能,發展身心。這就意味着休息權不僅是實現勞動權的手段,還有其自身的特殊意義,即發展和完善勞動者自身的涵義。勞動者正是通過充分享有該權利而使個人的發展權得到滿足的。

休息權內容

休息權休整權

即傳統的或者狹義的“休息權”,是指勞動者在體能和腦能的承受範圍內連續工作一定時間(半個或者一個工作日以上)後所享有的暫停工作,進行歇息和整理的權利。它包括勞動者工作一定時間後吃飯、睡覺、臨時歇息,以及處理臨時個人事務的權利。它是勞動者在一天的工作期間內(非假期)的休整,是勞動力再生產的基本前提。

休息權休假權

即勞動者在連續工作一段時間(一週或更長時間)後所享有的停止工作一日以上,以休閒、處理家務及個人事務或參加進修、學習等的權利。它也是一種“休整”,但它指的是連續工作一段時間後的休整;而且,這種“休整”的期限應當超過二天,是較長時間的休整。

休息權休閒權

即“休養權”,是指勞動者通過積極的活動或者消極的靜養等方式享受閒暇的權利。勞動者通過行使該權利,使自己的體力和腦力得到恢復。此權利的享有以休整權特別是休假權為前提和基礎,但所包括的內容和意義則與該二概念不同。休閒是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達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休閒權的行使需要具備一定的客觀物質條件,是建立在一定的社會公共休閒設施基礎之上的。

休息權安寧權

指居民的休息以及個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和騷擾的權利。此權利為全體公民(居民)共同享有。當此權利為勞動者享有時,為勞動力再生產所必需;為居民享有時,它既是維護其個人自由和尊嚴的基本前提,也是維持自然人身心健康的必然要求。因此,它是自然人人格權的必要組成部分。
人們行使休息權的基本範圍主要是上述四個方面,這四個方面是相互聯繫又相互區別的。休假是較長時期的“休整”,休閒在“休整”或“休假”期間進行,安寧權則是指自然人在休整、休假或休閒時禁止干涉和騷擾。不過,休整權強調的是“歇息”,休假權強調的是“假期”;休閒權強調的是“休養”;安寧權強調的則是“不受騷擾”。

休息權法律屬性

休息權是自然人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權利,屬於基本人權的範圍。同時,它也是自然人人格權必要的和基本的組成部分,是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在現代社會,休息權還是勞動者應當享有的與勞動權密切相關的一項基本權利。

休息權案例分析

案例:××公司為減員增效,規定傳達室由3人減至2人,要求輪流值白班和夜班,無週休日,節假日由保衞科人員輪流到傳達室值班。2名門衞每天工作12小時,兩個月後感到體力不支,拒絕雙休日長期加班,與公司發生爭議。
公司認為門衞工作時間雖長,但工作量不如車間大,特別是夜間門衞可以睡覺;雙休日加班並不少給加班費。2名門衞則不同意廠方觀點,認為雙休日長期加班有損健康,儘管廠方並不少給加班費,但要求按工時制度執行,每月加班、加點不超過36小時,保證依法享有休息權。雙方協商不成,2名門衞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經審理查明,雙方當事人所述情況屬實。經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1)被訴人××公司同意在傳達室增加1名門衞,實行每週休息1日、每週44小時工作制;(2)仲裁受理費和案件處理由雙方平均負擔。
分析:
1.勞動者享有休息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我國《勞動法》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中對勞動者休息權作了專門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休息權,休息權不可剝奪。我國《憲法》第43條第2款規定:“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以保證勞動者享受休息的權利。
2.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新工時制度,並不一定要每週休息兩天。1995年4月22日勞動部印發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指出:“有條件的企業應儘可能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應將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結合起來,保證職工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1日;有些企業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