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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

鎖定
自治區,是中國行政區劃之一,行政地位與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相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是中國少數民族聚居地建立的省級民族自治地方,現有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五個自治區。 [1-2] 
《共同綱領》時期,民族自治地方統稱為“民族自治區”。這一時期,“民族自治區”的行政建制沒有統一性的明確規定和具體劃分,但它們之間是有行政層級差別的。隨着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立法的推進,“民族自治區”的行政層級逐漸清晰起來,並有了一個大致界定。1952年正式將“民族自治區”劃分為鄉(村)、區、縣、專區或專區以上等5個層級。1954年《憲法》頒佈,自治區相當於省級民族自治地方。 [3] 
中文名
自治區
外文名
autonomous region
類    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
上    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下    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級行政區
數    量
5個

自治區歷史沿革

1949年9月,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制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的過程中,周恩來指出:我們國家的名稱,叫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不叫聯邦。我們雖然不是聯邦,但卻主張民族區域自治,行使民族自治的權力。這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這是以臨時憲法的形式,確立了新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這一時期,民族自治地方統稱為“民族自治區”。“民族自治區”從名稱上與後來相當於省一級的自治區相近,但它們之間有着內涵性區別。統稱“民族自治區”,主要是對新中國成立之前建立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行政區域稱謂的繼承與延續,也源自於新中國關於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制狀況。《共同綱領》規定依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區域大小建立自治機關,並在規定民族地區各民族在當地政權機關中均應有相當名額的代表時,將建立自治機關的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一概稱為“民族自治區”;統稱“民族自治區”,還在於民族自治地方處於初創階段,黨和政府關於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建制的認識處於一般性和原則性的意義上,尚不充分和具體。
1951年2月初,《民族區域自治試行通則(草案)》將“民族自治區”劃分為相當於大行政區、省、專區、縣、區和鄉等6個層級。11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暫行條例》,將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及的“民族自治區”劃分為省級以上和省級以下,省級以下有相當於專員公署的和相當於縣的。
1952年2月22日,政務院第一二五次政務會議通過《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規範並推動“民族自治區”的建立,其中根據各少數民族聚居區的民族關係、經濟發展條件和歷史情況,正式將“民族自治區”的行政地位劃分為相當於鄉(村)、區、縣、專區或專區以上等5個行政層級。
1954年3月23日,中國共產黨提出的憲法草案初稿第五十條規定:(1)全國分為省、自治區或者自治省、中央直轄市;(2)省、自治區或者自治省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3)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4)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5)較大的市分為區。這一條的規定,對《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建制作了調整和規範。結合憲法草案初稿第六十條的規定看,當時憲法草案初稿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建制分為:自治區或者自治省、自治州、自治縣、民族鄉。但在當時的討論中,人們對憲法草案初稿關於民族自治地方建制這些規定的具體含義一時還弄不很清楚。
1954年5月31日,憲法起草委員會舉行第五次全體會議。刪去了初稿中的“自治省”,省一級民族自治地方一律稱為“自治區”。 [3-4] 

自治區區劃介紹

自治區基本介紹

自治區的地方政府在執行內部事務方面,會比其他省級行政區有更多的自主空間。自治區是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由少數民族人民自己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部地方事務.民族自治區享有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民族自治權,這種制度稱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自治區的設置是從中國的具體國情出發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行使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是中國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轄,與國家的關係是地方與中央的關係,不具有獨立主權的性質,它們的實施都有利於國家經濟的發展,有利於祖國和平統一,有利於鞏固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
這種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由少數民族自己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部的地方事務.民族自治區享有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民族自治權,這種制度被稱之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國民族團結的基石。 [1] 

自治區設立歷程

1947年5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成立。
1955年10月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成立。 [5] 
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成立。 [6] 
1957年9月4日,廣西僮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成立。
1958年3月5日,廣西僮族自治區成立。6月1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成立。10月2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 [7] 
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區成立。10月12日,廣西僮族自治區更名為廣西壯族自治區。 [8] 

自治區具體名單

自治區
簡稱
行政中心
內蒙古
資料來源: [9] 

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

內蒙古位於祖國北部邊疆,由東北向西南斜伸,呈狹長形,東西長約2400公里,南北最大跨度1700多公里。總面積118.3萬平方公里。橫跨東北、華北、西北地區,內與黑龍江、吉林、遼寧、河北、山西、陝西、寧夏、甘肅8省區相鄰,外與俄羅斯、蒙古國接壤,邊境線4200多公里。地貌以高原為主,大部分地區海拔在1000米以上,東部是莽莽的大興安嶺林海,南部是富饒的嫩江平原、西遼河平原和河套平原,西部是浩瀚的騰格里、巴丹吉林、烏蘭布和沙漠,北部是遼闊的呼倫貝爾、錫林郭勒草原。氣候屬温帶大陸性季風氣候,夏季氣温在25℃左右,冬季中西部最低氣温低於-20℃,東部林區最低氣温低於-50℃。 [10] 

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臨北部灣,東連廣東省,北接湖南省,西北依貴州省,西與雲南省接壤,西南與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毗鄰。陸界國境線696千米,陸地海岸線長1595千米,全區土地總面積23.76萬平方千米,是全國唯一具有沿海、沿邊、沿江優勢的少數民族自治區。 [11] 

自治區西藏自治區

西藏自治區位於中國的西南邊陲,青藏高原的西南部。面積120.28萬平方公里,約佔中國總面積的八分之一,僅次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南北最寬約1000公里,東西最長達2000公里,是世界上面積最大,海拔最高的高原,有“世界屋脊”之稱。它北鄰新疆,東北緊靠青海,東西接連四川,東南界雲南,南邊和西部與緬甸、印度、不丹、尼泊爾等國及克什米爾地區接壤,國境線長達4000多公里,是重要的國家安全屏障和生態安全屏障,戰略地位十分重要。 [12-13] 

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

寧夏回族自治區位於祖國西北部的黃河中上游地區,地處北緯35°14′~39°23′,東經104°17′~107°39′。東鄰陝西省,西部、北部接內蒙古自治區,南部與甘肅省相連,總面積為6.64萬平方千米。從地理位置看,寧夏在全國東、中、西三大帶劃分中,位於中部、西部過渡區,是西北地區距離華北最近的省(區),區位優勢明顯。 [14] 

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處中國西北,位於亞歐大陸腹地,面積166.49萬平方公里,約佔全國陸地總面積的六分之一;國內與西藏、青海、甘肅相鄰,周邊與蒙古、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8個國家接壤;陸地邊界線長5700多公里,約佔全國陸地邊界線的四分之一,是中國陸地面積最大、交界鄰國最多、陸地邊界線最長的省級行政區。 [15]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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