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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

鎖定
公職人員,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職務的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各個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各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1]  這個概念的關鍵在於“公職”二字。社會普遍認知的“公職”主要是指國家各級黨政機關、國有的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等。
中文名
公職人員
外文名
Public official
定    義
指依法履行公共職務的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各個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各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公職人員基本概念

公職人員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職務的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各個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各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是指具有國家公職身份或其他從事公職事務的人員,也就是通常説的“幹部”。公職人員的概念內涵和外延,也在隨時代和國家形勢發展而不斷變化。公職人員核心的東西是所謂的“公職”概念,“履行公職”這個概念非常廣泛,比如國家機關,或者説政府序列以外的人員,如果他也是在履行公職,同時又佔有編制,財政上負擔他的工資福利,他就是公職人員。顯然公職人員的範圍要大於國家公務員 [2] 

公職人員法律法規

公職人員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衞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4] 

公職人員法規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對象)的範圍作了明確界定。
第三十八條 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公務員範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確定。所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是指有關單位中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工作人員。
第三十九條 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稱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是指在上述組織中,除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外,對公共事務履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職責的人員,包括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等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法定檢驗檢測、檢疫等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第四十條 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所稱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是指國家出資企業中的下列人員:(一)在國有獨資、全資公司、企業中履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職責的人員;(二)經黨組織或者國家機關,國有獨資、全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提名、推薦、任命、批准等,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履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職責的人員;(三)經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批准或者研究決定,代表其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工作的人員。
第四十一條 監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所稱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衞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衞生、體育等事業單位中,從事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工作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五項所稱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是指該組織中的下列人員:(一)從事集體事務和公益事業管理的人員;(二)從事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人員;(三)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從事救災、防疫、搶險、防汛、優撫、幫扶、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土地徵收、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代徵、代繳税款,有關計劃生育、户籍、徵兵工作,協助人民政府等國家機關在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 下列人員屬於監察法第十五條第六項所稱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一)履行人民代表大會職責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行公職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委員、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二)雖未列入黨政機關人員編制,但在黨政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在集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組織中,由黨組織或者國家機關,國有獨資、全資公司、企業,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和集體資產職責的組織,事業單位提名、推薦、任命、批准等,從事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工作的人員;(四)在依法組建的評標、談判、詢價等組織中代表國家機關,國有獨資、全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臨時履行公共事務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職責的人員;(五)其他依法行使公權力的人員。 [5-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