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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員

(審理案件的陪審員)

鎖定
人民陪審員被譽為公民在法院中的“耳朵”和“眼睛”,是“不穿法袍的法官”。
在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人民羣眾參與司法的一種直接形式。它是為了使法官的法律專業邏輯,不偏離社會的大眾生活邏輯太遠,使得司法接地氣。同時,也是為了使司法能被羣眾所掌握、理解和接受。是保障公民依法參加審判活動、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舉措。
書    名
陪審員
別    名
不穿法袍的法官
作    用
保障公民依法參加審判活動、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

陪審員人民陪審員

人民陪審員是做為審理案件的陪審
在我國,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年滿二十八週歲;
(三)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陪審員 陪審員
(四)身體健康。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和被開除公職的,不得擔任陪審員。 人民陪審員在辦案過程中和審判員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一致的。但是人民陪審員不需要通過司法考試,任命也要經過地方人大常務會議通過,學歷要求大專以上,參加審判活動期間工資由人民法院拿。人民陪審員有的也參加案件的執行工作,人民陪審員有時也單獨調解簡易案件。

陪審員陪審團

陪審團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實的團體,多見於英美法系國家。於司法制度中採用陪審團制度的有美國、英國和中國香港等。
作為陪審團組成成員的陪審員,他們的任務就是認定事實,探求被告人內心的道德內容(moralintent),這不僅僅是陪審員的權利,而且是他們首要的職責,判斷法律是否公正,使不公正的帶有壓迫性的惡法失效(invalid),讓陪審員們成為與政府的專政和壓迫相抗爭的希臘自由女神帕拉斯(palladium)的象徵,如果是這樣的話,就實現了陪審制度的宗旨--被陪審團審判,也就意味着被國民審判。其實這就陷入了一種尷尬的境地,那就是陪審員是為了抵抗政府或惡法的壓迫而產生,但是他的這種權利或是這種資格在某種意義上説,卻是由政府或是強權的司法機關實際給予的。這並不是虛偽的民主的體現,而正是這種抗爭恰恰體現了人類社會發展一般規律——事物的發展,社會的進步,正是由處於它內部的兩種對立力量的此消彼長,相互激烈的抵抗和曖昧的妥協下發生的。 審判員擁有對別人進行懲罰的權力,而如果一個羣體可以懲罰膽敢違揹他們內心的信念和原則的一般人,從而使他們的價值取向上升為整個社會的行為規則和價值判斷標準,,那麼他們就掌握了控制整個社會的權力,所以説對別人懲罰的權力是權力的源泉(the power to punish carries all other powers with it)。英國近代名法官丹寧説,陪審制是“自由的明燈,憲法的車輪。”那麼擔任如此重要職責的陪審員,他們的選任和審判規則又是怎樣的呢?
首先,陪審員的要有一定的資格條件,這是世界各國特別是西方國家的通例。如在英國,根據1974年《陪審團法》的規定,凡在議會或地方選舉中登記為選民,年齡18歲至65歲,自十三歲起在英國居住5年以上,沒有因犯罪被剝奪審判權或因職業限制不得參加陪審的男女,可充任陪審員。美國的聯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的規定並不相同,但一般都是從陪審員的國籍,年齡,住所,交流能力,有沒有重罪前科和職業的性質等幾個方面進行限定,比如審判是未滿18週歲,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曉英語,聽力有缺陷或者有犯罪前科等,都沒有資格當陪審員。另外像律師,法官,醫生,牙科醫生,消防隊員,教師和政府官員也不能充當陪審員。作出如此的規定,原因其一是不能充許少數專業人員的壟斷,而由一部分公民以普通人的情感、常識和判斷力參與司法活動;其二是因為,陪審員的一旦設定往往是強制性的,所以對於一定社會職業人員,例如消防隊員等特殊職業的羣體,當他們擔負的社會責任比參與審判更加重大時,也會把他們同時排除在外。
其次,對於陪審員的選任也有嚴格的規則限制。美國的刑事訴訟規則中規定,陪審員一般從選民登記名單或者駕駛執照持有者名單中挑選產生,也有的從電話簿或報税單上挑選。挑選的原始名單一般包括80%的地區人口,有時甚至達到了90%。通常由書記員採取隨即抽籤的形式挑選。初選出來的陪審員名單一般為20人,重大案件可達40-50人;初選者將會得到法院的發函通知或傳票,並被要求提供其基本情況;拒絕陪審義務者將會受到懲罰。
再次,陪審團的審判規則。美國的刑事程序的基礎是美國憲法,陪審制度上升為一項憲法的原則,則把陪審團制度上升為一個憲法原則,美國憲法中對它的規定可謂不厭其煩:第五修正案規定,“無論何人,除非根據大陪審團的報告或起訴書,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審判……”;第六修正案:“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有權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州和地區的公正陪審團予以迅速和公開的審判……”;第七修正案:“在習慣法的訴訟中,其爭執價額超過二十美元,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應受到保護。由陪審團裁決的事實,合眾國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習慣法規則,不得重新審查。”《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中,第6章第38條: “要求陪審團審判的權力”,共包括權利保障,要求,爭點的確定,放棄,海事和海上請求5款內容。第47條:“選定陪審成員”,包括對陪審團人員的詢問,強制迴避,免除3款內容。第48條:陪審團成員人數――參與裁決。第51條:對陪審團的指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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