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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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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原則,法律術語,即憲法的基本原則,我國(社會主義)的憲法基本原則包括:黨的領導原則人民主權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社會主義法治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與權力制約與監督原則。學理上的憲法原則主要包括:人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法治原則、權力制約與監督原則。
中文名
憲法原則
所屬學科
法律學
類    型
法律術語

憲法原則人民主權原則

也稱主權在民原則,意思是指國家權力來源於人民,屬於人民。
這一原則最早於1776年北美十三州的《獨立宣言》和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中得到政治確認。後來隨着資產階級革命和近代民主政治制度的普及而傳播於世界各國,並在1789年美國憲法上首次獲得最高法律確認,而當1791年法國憲法將《人權宣言》作為序言予以記載下來以後,人民主權原則就成為了資產階級憲法的基本原則。
人民主權原則也是社會主義國家憲法的一個基本原則。但在社會主義憲法中,人民主權原則已被賦予了新的含義。包括第一,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是社會主義憲法人民主權原則的基石,也是社會主義國家制度的核心內容和根本準則。它否定"三權分立"反對對主權的分割,強調人民主權的統一性;第二,"人民"是個政治概念,有特定的含義,並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具有不同的內容。資本主義憲法所規定的人民主權原則是依據社會契約論,認為人民主權是全民的超階級的,而社會主義憲法規定的人民主權原則是依據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説,即國家是統治階級壓迫被統治階級的工具,人民主權只能是統治階級的主權;第三,人民行使主權的方式是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機關由人民選舉,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人民代表機關組織產生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它們都對人民代表機關負責,受人民代表監督。此外,社會主義國家憲法還規定了許多其它形式和途徑,保證人民參加國家管理,實現人民當家作主。

憲法原則基本人權原則

人權
人權,即作為一個人應具有的權利。 1776年的美國《獨立宣言》是世界上最早宣佈人權內容的憲法性文件,馬克思稱它為世界上"第一個人權宣言"。它明確宣佈:"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邊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1791年的法國憲法以《人權宣言》作為序言,對人權保障作了更為系統和合理的規定。
維護和保障人權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國家,黨和國家一貫致力於維護和保障人權。從《共同綱領》,《1954年憲法》到《1982年憲法》,雖然沒有直接使用"人權"一詞,但基本人權原則和人權的具體內容,則直接反映在憲法所確認和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之中,而且在實踐中始終把生存權發展權放在首位。生存權是第一人權,是其它人權的基礎。在佔有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國解決了公民的生存權問題,這在人權發展史是個傑出的貢獻,其根本原因無疑是人民當家作主社會主義制度確認與保障了人權。同時,民族的發展權在我國也得以充分實現,這對我國民族的興旺和繁榮有着深遠的意義。

憲法原則權力制約與監督原則

權利制約原則源於資產階級啓蒙思想家關於分權和制衡的理論。法國資產階級啓蒙思想家孟德斯鳩研究並吸收了洛克的分權學説,特別是總結了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後的政治實踐,在此基礎上創立了三權分立政治學説。他認為,每一個國家都有三種權力,即立法權力、行政權力、司法權力,這三種國家權力應當歸屬於三種不同的機關來掌握和行使,以實現以權力制約權力,並斷言:沒有制約的國家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孟德斯鳩的分權理論在美國得到了發展與運用。
最典型地採用“三權分立”原則的還是美國憲法。美國1787年憲法只有7個條文,其中有3條直接涉及"三權分立",另外4條也有一定聯繫。根據這部憲法的規定,立法權屬於由參眾兩院組成的國會,但總統對國會的立法有否決權,國會也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推翻總統的否決;行政權屬於作為國家元首與政府首腦的總統,但總統任命部長和締結條約時,必須經國會同意,國會可對總統的違法行為進行彈劾;司法權屬於聯邦法院及其下屬法院,法官是終身制,法官須經國會同意後由總統任命,而最高法院有權審判經國會彈劾有罪的總統,並有權審查國會的立法是否違憲。這樣,三權相互保持獨立,相互制約,以達到權力的平衡。這種美國式的"三權分立",在西方甚至在一些發展中國家產生過較大影響。
社會主義國家權力制約原則表現為議行合一,即權力統一原則和民主集中制原則。這一社會主義的憲法原則是由巴黎公社所創建而為後來的社會主義憲法具體化,它在理論上確認國家權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實踐中以人民代表機關作為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它並不排斥行使國家權力的各部門之間的分工,但以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權作為主導,一切國家機關向人民的代表機關負責並接受它的監督。另一方面,這一原則並不排斥平衡與制約,而是在國家權力的統一和人民代表機關屬於主導地位前提下的平衡與制約。

憲法原則法治原則

法治原則又稱依法治國,其基本含義是依法辦事,按照法律來治理國家,建立秩序,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得有法外特權。
法治原則是憲法的根本要求
法治原則是憲法的根本要求,憲政本身就意味着法治。因此,法治原則都是由憲法確認的。在資本主義國家,憲法對法治原則的確認始於1787年美國憲法,但該憲法只體現了法治精神,而並未在憲法條文中出現法治字樣。體現法治原則最為明確的,應該是首見於以《人權宣言》作為序言的1791年法國憲法。它宣告:"法律對於所有的人,無論是施行保護或處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後來,法治原則成了資本主義憲法普遍接受的重要原則。 它表現為資本主義憲法都以強調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反對特權和權力的濫用作為基本內容。
法治原則也是社會主義憲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法治原則也是社會主義憲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充分體現在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中。在我國,過去法治原則習慣上被稱為法制原則。但這實際上卻是兩個具有不同含義的概念,法制是法律及其制度的總稱,法治則是依法治理國家,具體表現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其核心是依法辦事,可見法制要通過法治的活動才能實現。"這種由靜態到動態的過程,也就是法制的適用過程,即實行法治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