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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主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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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主權原則是近代以來全球範圍內民主化浪潮及其所建立的現代民主制度的理論基石,它已為一切民主或自詡為民主的國家所認同,但是,由於人民主權原則的思想發展極為複雜,各國對其基本內涵理解不一,故而相應的制度表現形式也相差甚遠。人民主權原則即便在其支持者那裏也並不具有完全一致的內涵,而是存在作為“抽象原則”的人民主權原則和作為“具體原則”的人民主權原則的思想分野。對原則採取的不同的理論取向自然是特定歷史“情境”下的必然,但是,進入“革命後社會”的國家卻有必要對以往非常態下的制度選擇重新加以思考。
中文名
人民主權原則
外文名
The people's sovereignty principle
類    型
現代民主制度的理論基石
含    義
自詡為民主的國家所認同

人民主權原則基本含義

胡錦濤強調人民主權原則 胡錦濤強調人民主權原則
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是指國家或政府的最高權力來源於和最終屬於人民,即國家或政府的最高權力的“民有”,並且這種來源是政府或國家權力的合法化依據或前提。這種含義的人民主權作為一種觀念在西方較早就出現了。洛克是人民主權論的集大成者,其學説被現代憲法和憲政所踐行。洛克用自然狀態説、天賦人權論和社會契約論來論證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並最終為人民所有。洛克的推論大致為:在人類進入公民社會或政治社會以前,人們處於自然狀態中。這種自然狀態是一種平等的、自由的狀態。人們靠自然法,即理性,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和維持社會秩序,每個人自己來執行自然法,即是自己案件的法官。
由於自然狀態存在種種不便,每個人便與其他人簽訂社會契約交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權利建立政府,進入公民社會或政治社會。人們聯合成為國家和置身於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護他們的財產。達到這個目的的重大工具和手段是那個社會所制定的法律,因而立法權,不論是屬於一個人或較多的人,不論經常或定期存在,是每個國家中的最高權力。但立法權要受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限制。當立法機關違反人們訂立社會契約的初衷,侵害人民的利益的時候,人民可以收回授權解散立法機關,而當立法機關及其執行機關暴虐地制定和執行法律的時候,人民享有最終的反抗的權利。
盧梭是洛克以後另一個人民主權論的集大成者,在人民主權的來源上,盧梭也以自然狀態、天賦人權和社會契約為前提,與洛克大致相同,但盧梭是激進的人民主權論者,主張民有、民治和民享的完全合一,不可分割和委託。該理論在現代國家憲法和憲政中無法實施,因而被稱為“道德的理想國”。洛克意義上的人民主權作為基本的原則和價值不同程度地得到了現代國家憲法和憲政的普遍踐行。根據荷蘭學者對截止於20世紀70年代以前生效的世界上的憲法的調查,其中的118部憲法提到了人民主權的原則,佔調查對象總數的83.1%。最近有學者對世界124部成文憲法文本進行了粗略的翻閲,得出了一個結論:“無論是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還是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哪怕是仍然保留君主(國王)的國家,幾乎無一不強調人民的權力與權利。”

人民主權原則突出特點

人民主權原則表決通過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 人民主權原則表決通過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
第一,將“主權”視為客觀存在的實體性權力,具有絕對、永恆、至高無上的特性,並由一個人格化的主體(整體意義上的“人民”)集中掌有。以博丹為代表的君主主權學説立基於一個基本假設,即存在着被稱作“主權”的本源性權力,它是現實存在併發揮着實際功效的“不受法律約束的,對公民和臣民進行統治的最高權力”,只有由一個單一的權力中心擁有,方能保證政令統一和社會穩定。博丹將此單一的權力中心歸結為君主,盧梭則通過其“公意”學説將君主替換成人民,從《社會契約論》中可以看出,“人民”與“主權”結合後的人民主權原則,具有五個層面的內涵,即:作為主權者的人民不可能為非;作為主權者的人民不受制約;作為主權者的人民不受反對;人民擁有的主權不可轉讓;人民擁有的主權不可分割。由於絕對主權獲得了“公意”的支撐,因而具有無可爭辯的合理性,這當然是盧梭學説得以成為法國大革命的“宗教”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二,認為由人民親自、直接地參與和決定國家事務是人民主權原則最完善的實現方式。既然主權被視為一項實體性權力,那麼,僅僅宣佈其歸屬於人民還只是解決了問題的一個方面,問題的另一個方面,也是更為關鍵的方面便是這項權力應當如何行使,才能保證原則不至於形同虛設。在盧梭看來,主權本質上由全體人民的“公意”構成,不可能由單一的個體或羣體代表,唯有由全體人民直接行使才不至流失或僭越,依此邏輯,一個真正自由的國度,就必須由公民直接參與政治並決定公共事務。
第三,認為“人民立法——政府執行”的政權組織形式是實現人民主權原則的最佳制度途徑。在《社會契約論》中,盧梭一方面將直接民主制提升到至高無上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以罕見的現實主義態度論及“不能想象人民無休無止地開大會來討論公共事務”,為彌合理想與現實的鴻溝,他設計出了介於純粹直接民主制與英國式代議民主制之間的一種政權組織形式,其基本特徵有三,一是將行政權賦予政府行使;二是將政府定位為主權者意志的執行機構;三是主張政府行為須受到主權者的嚴密監控,主權者不僅是政府權力的來源,而且可以直接干預具體的政府行為。

人民主權原則階級性質

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權力 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權力
人民這個概念,最初指的是居民,通常指的是某一領土上的居民的全體。盧梭提出人民主權概念時,他所指的人民實際上是公民,即享有一定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的人的集合體。到了毛澤東那裏,則把人民規定為隨國家不同和各國曆史時期不同而變化的政治概念。無論是上述哪種意義上的人民,自階級社會以來,其內部都是存在着不同的階級的。因此,不能不用階級的觀點來認識人民主權。馬克思主義認為,國家是經濟上佔統治地位的階級為維護自己的階級利益而對被統治階級實行專政的工具,是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機器。國家權力系統實際上掌握在人民中的統治階級手裏,執行的是統治階級的意志。因此,實際主權者與人民的關係在不同的國家中和各個國家不同的歷史時期中就呈現出不同的情況。在古代的城邦民主共和國,除了奴隸以外,整個城市公社的成員都是人民即公民,人民的範圍與統治階級的範圍大體一致,在這種情況下,人民主權與統治階級主權是合二為一的,並不存在名義主權者與實際主權者之間的分離。
到近代資產者階級提出人民主權的時候,情況就大不相同了。這時社會分裂為資產者和無產者兩大對立的階級,這兩大階級都擁有公民權利。由於無產者階級的長期鬥爭,社會越發展,這兩大階級的公民權利在法律上就越接近於平等。然而,這種平等僅存於法律之上而已。在各個企業裏,資產者是絕對的主人,而無產者則是奴隸,資產者剝削和壓迫無產者。資產者階級憑藉着自己的經濟實力,控制輿論工具,競選國家公職,控制國家權力系統,不但在經濟上佔統治地位,而且在政治上也佔統治地位。以工人階級為主體的廣大勞動羣眾,雖然在法律上有公民權利,但是沒有經濟力量經營輿論事業,沒有力量競選國家公職,因此在實際上被排斥在國家政權之外,處於被統治地位。上述情況決定,雖然國家權力機關或立法機關是由包括工人階級在內的公民選舉出來的,但是這種機關不僅在事實上聽命於控制着生產資料和輿論工具的資產者階級,而且也主要由資產者階級分子組成。因為國家機關聽命於主權者並且只聽命於主權者,所以國家機關服從誰,是判斷誰是真正的主權者最可靠的指示計。
以此觀察,雖然無產者階級是人民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並且在法律上同資產者階級一起構成主權者,但是真正的主權並不在無產者階級手裏,無產者階級只是法律主權者當中的虛名主權者部分,資產者階級才是法律主權者當中的實際主權者部分。無產者階級在名義上享有的主權實際上被資產者階級盜竊去掩蓋資產者階級獨佔主權的事實了。資產者階級讓無產者階級分享主權者的名義,可以緩和無產者階級的不滿和反抗情緒,有利於他們接受資產者階級的統治,從而有利於鞏固資產者階級對無產者階級的專政。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列寧指出,資產者階級民主“是狹隘的、殘缺不全的、虛偽的、騙人的民主,對富人是天堂,對被剝削者、對窮人是陷阱和騙局”(《列寧選集》第3卷第30頁)。由於廣大勞動羣眾不掌握生產資料和輿論工具,很難影響國家機關的組成、運作並對其監督,所以這部分公民有很多人不願意通過選舉行使主權,不願意自欺和欺人,不願意假裝去行使他們在法律上享有而實際上沒有的權力。根據以上論述,可以看出,在人民分裂為不同階級的條件下,包括擁有公民權利的所有階級在內的人民主權在實際上是不存在的,實際存在的只是階級主權,即統治階級主權。
然而,儘管資產者階級學者所提出的人民主權在資本主義條件下實質上僅僅是資產者階級主權,作為一種抽象的理論,它仍然是合理的和進步的。因此,歷史上代表無產者階級利益的空想社會主義者和空想共產主義者如馬布利巴貝夫、歐文、卡貝、德薩米魏特林等人,全都主張實現人民主權,只不過他們要求把實際主權從資產者階級普及到無產者階級而已。科學共產主義學説的創始人馬克思和恩格斯也把人民主權觀點作為人類的優秀文化遺產吸收到了自己的學説之中。同時,馬克思恩格斯又沒有停留在資產者階級的視野和水平之上,他們通過對資本主義經濟過程的分析,揭露了在法律平等掩蓋下的無產者階級與資產者階級在經濟上、社會上、政治上不平等的事實,指出在資本主義條件下,民主只對資產者階級是實在的,對無產者階級則是虛偽的,提出了用無產者階級民主代替資產者階級民主的思想。經過對人民主權思想這樣改造,馬克思和恩格斯就給它賦予了新的內容,把它提升到了科學共產主義的高度上。從科學共產主義學説看來,無產者階級民主代替資產者階級民主以後,

人民主權原則體現形式

(一)憲法序言所體現的人民主權原則
民主制度的建立是憲法產生的政治前提,而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為了奪民主革命的勝利,都曾經用人民主權學説來吸引和號召廣大人民來參加反封建的鬥爭,並且把這一學説公開以政治宣言的形式昭示天下。如1791年的法國人權宣言和1918年的《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就是這種形式的典型代表。法國人權宣言明確宣佈:“整個國家主權的本源寄託於國民,任何團體任何個人都不得形使主權所未明白授予的權力。”法國和俄國民主革命獲得勝利後,在制定憲法確認勝利成果的過程中,為了突顯其制度的民主性和合法性,都將上述政治宣言作為其憲法的序言,使之成為最高法的一個不可分割部分。以後這種體現人民主權原則的模式亦被許多國家在制憲時所效仿。
(二)憲法規範所體現的人民主權原則
廣州業委會參與人大立法體現人民主權原則 廣州業委會參與人大立法體現人民主權原則
用憲法規範來體現人民主權原則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憲法規範直接確認,明確宣佈主權屬於人民。如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在第一章專門規定主權問題,並在第三條明確規定:“國家主權屬於人民,由人民通過其代表和通過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國家主權。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個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國家主權。”日本1946年憲法宣佈:“茲宣佈主權屬於國民,並確定本憲法。國政仰賴國民的嚴肅信託,其權威來自國民,其權力由國民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國民享受,這是人類的普遍原理,本憲法即以此原理為根據。凡與此相反的一切憲法、法令及詔敕,均予排除。”1947年意大利憲法則規定:主權屬於人民,由人民在憲法規定的方式和範圍行使之。以上三個國家憲法規範所體現的人民主權原則既有共同性,又有着各自不同的獨特性。如日本憲法體現了人民主權與君主主權的並存。因為它一方面宣佈主權屬於人民,另一方面又規定天皇是日本國的象徵,是日本國民統一的象徵。法國憲法對人民主權原則的確立則直接來自啓蒙思想家的鼓動和宣傳,更來自人民主權學説在法國革命中所產生 的巨大威力。而意大利憲法對人民主權原則的規定,卻更多歸於對法國憲法的模仿,同時意大利憲法對實現人民主權形式的具體規定,又體現了人民主權理論的發展。此外,還有些國家在體現人民主權原則方面也有獨特之處。比如,委內瑞拉憲法規定:主權交予人民,以選舉權通過政權部門來行使。其獨特之處在於主張主權不是人民固有的,而只是憲法授予的。埃及憲法規定:主權屬於人民,權力來源於人民,人民行使和維護主權:法律主權是國家統治的基礎;總統維護人民主權。其獨特之處在於將主權的所有和主權的行使結合而論,並把人民主權與法律主權相提並論;總統在維護人民主權方面發揮特有的作用。
二是間接宣佈主權屬於人民。受1918年蘇俄憲法和1936年蘇聯憲法的影響,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多規定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或屬於工人、農民、士兵和勞動知識分子。比如中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種規定雖然沒有直接顯示人民主權的字樣,但體現了人民主權原則,因為中國學者普遍認為“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實質上即主權在民。有必要進一步説明的是,由於人民主權只是一種邏輯的抽象概括,各國憲法在表現人民主權時,除了把它確定為憲法的原則規範以外,一般還通過對公民權利與自由的規定和有關國家權力配置的規範,來將人民主權更加具體化。

人民主權原則歷史演變

主權不代表絕對理論邏輯,而是一種歷史邏輯,它是特殊的社會、經濟條件的產物。在血緣、部落社會,主權是不具有任何意義的概念。古代中國、希臘各城邦內部也不是根據主權的邏輯來組織的。主權秩序需要建立在明確的政治權威和法律權威的框架上。在中世紀,統治者和被統治者都屈從於一種普適性的法律秩序,其統治權既來自於上帝之法,也是上帝之法的反映,教會為封建秩序提供了貫穿始終的組織上和道德上的框架。在封建體系中,內部組織範圍和外部組織範圍之間,“公共領地”和“私有財產”之間沒有明顯界限。這種具有多面性、分散性的封建傳統政治體系之所以同時能享有權力的高度一致和統一性,並非因為主權權力的存在,而主要在於共同的法律、宗教、社會傳統與機制。
因此,儘管存在領土上的分隔,但構成世界秩序的單位並未表現出現代主權概念所要求的那種佔有性、排他性特徵,它們都將自己看作一個世界共同體的地區代表。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出現了獨特的具有世俗權威的民族國家,導致了主權的出現,與之相適應的主權理論亦開始發達起來。羅馬法的復興順應了專制主義國家的需要,順應了資本主義生產關係在城鄉的發展。基督教改革運動與反改革運動以及宗教戰爭,導致整個歐洲為此起彼伏的宗教與政治動亂所吞沒。世俗國家權威的出現似乎成了結束這種動亂的最有效的補救方式,宗教改革本身破壞了教會所有的普遍權力,從而為世俗專制主義奠定了基礎。因此,可以説主權最早是西方國家的政治語言,是在西方專制主義國家秩序發展起來的,是用來説明國家內部關係和描繪國家之間關係的概念。
人民監督權力的運行 人民監督權力的運行
近代意義的主權觀念學界一般認為為法國人布丹所首倡。布丹認為主權是“統治公民和臣民的不受法律約束的最高權力”。其主要特點是:主權是不受外來權力限制、不受法律約束的最高權力,也是不受時間限制的永恆權力。布丹的主權概念具有許多不明確性,比如説他認為主權是從屬於神法和自然法的,但他並沒有回答諸如主權者的意志破壞了法律是否仍然是主權,主權是否要求絕對服從,以及主權與涉及政府性質和形式的基本法律或“法律統治權”相沖突怎麼辦等問題。在布丹之後,一些思想家如霍布斯、洛克等都對主權思想作出過貢獻。
對近代和現代憲政產生重大影響的人民主權思想的集大成者是法國資產階級啓蒙思想家盧梭。盧梭認為國家是社會契約的結果。所有個人同意服從國家意志,政府的統治完全來源於人民的委託。人民通過“公共意志”的表達來完成這種委託,但在委託的過程中,既沒有失去自我,也沒有失去自由,因為每個成員“儘管將自己與全體結為一起,但仍然可以服從自我,仍然像以前那樣自由”。盧梭從其“公意”的理論基點出發,論證了人民主權的兩個基本特性:其一是人民主權的不可分割性。因為主權是公意的具體體現形式,而公意又是人民整體的公共意志,是不能分割的,所以主權當然也不能被分割了。其二是主權的不可轉讓性。因為主權者是一個集體的生命,它只能由自己來代表自己。如果轉讓主權就意味着轉讓意志,而轉讓意志就是出賣自由、出賣生命,這是主權者所絕對不能容許的。
盧梭之後的許多思想家依然延續了其圍繞主權與國家之間的關係來探討主權問題的邏輯思路,儘管在側重點和方法上有相當大的不同,但基本都接受主權作為國家最高統治權力或權威的理念。比如黑格爾主張人民主權與君主主權並存,戴雪主張法律主權與政治主權的融和,奧斯汀認為主權就是國家的最高強制權力。只有法國的狄驥從社會連帶主義的觀點出發,否認主權的存在,並主張“應當將這些過時的國家人格及主權概念永遠由法律裏面清除出去”。

人民主權原則問題與適用

第一,任何權力除了其所有性之外,必定還有一個行使或者操作性的問題,這是權力具有現實有效性的重要要素。人民主權學説強調人民是主權的所有者,並且認為主權是不能分割和不能代表的,至於如何有效來行使主權卻語焉不詳,這樣便使人民主權似乎成了一個永遠懸在空中的權力。
第二,人民主權與公民權利之間存在着不和諧。因為人民主權,是從“國民全體”的意義來理解的,人民被作為一個整體的、不可分割的、集體的抽象人格來看待;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是從“國民個體”的意義來理解的,它往往與一個個獨立的、有血有肉的具體人格相連接。所以,過於強調主權的整體性與絕對性,易使個人的權利淹沒在“人民”的大海之中。
第三,現代憲政的精義在於要求“在任何(主權)國家,無論是民主的或其它形式的,都必須有一個人或一羣人對行使政治權力負最終責任”。但人民主權理論把最終判斷的權力賦予作為一個“整體的人民”,其結果要麼是無人對權力的行使負任何責任,要麼會出現個別人或少數人,借用“人民”的名義,而盜取人民的權力或濫用權力。
人民主權原則——在人民監督下工作 人民主權原則——在人民監督下工作
第四,人民主權理論主張法律權威、領導權威及憲法自身的權威來自作為一個整體的社會,但是在社會現實層面,由於階級的衝突與階層的利益分化,權力被肢解的現象突出;在政治制度層面,權力事實上亦被分離為各個不同國家機關的職權,而找不出一個行使權力的最終責任者。在有些國家,非民選的少數法官甚至有權裁斷民選國會的行為,有權擔任國家與公民衝突的最終仲裁人,這種情況也與人民主權邏輯相悖。
第五,新的國際政治、經濟格局,導致在建構合理的國際秩序與堅持國家主權的完整性之間,也充滿矛盾和對立。所謂事實上的獨立與法律上的獨立、相對主權與絕對主權、積極主權與消極主權等理論上的分野,不過是主權複雜性的另一種話語表述。
第六,社會主義國家都從人民主權的理論出發,推演出應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實現人民主權的基本形式。早期很多憲法學者甚至認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實現民主的範圍和效能方面是全面而又全權的、是不受任何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