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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護

鎖定
司法保護是指人民檢察院,法院,公安機關以及司法行政部門等國家專政機構通過依照法律履行職責,對未成年人所實施的一種專門保護措施。 [2] 
中文名
司法保護
外文名
juridical protection
司法保護機關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
相關法律
《繼承法》等

司法保護內容簡介

⑴有權實施司法保護的機關有哪些?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即廣義的國家政法機關
司法會議 司法會議
⑵“依法履行職責”的司法保護;一般司法保護:適用於所有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護: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所採取的維護合法權益,促使其早日改過自新的保護措施。
⑶司法機關在保護的角度講,它包括:
①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各種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案件。
②依法保障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③依法保護為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其他組織和公民對訴訟權以及檢舉,控告權的行使。從特殊司法角度講,主要指司法機關對違法犯罪行為的為未成年人所採取的維護其合法權益,促使其早日改過自新的保護措施。
⑷“專門保護措施”的含義是什麼 ?
指有別於家庭,學校,社會保護的由國家司法機關按照一定程序進行的行政保護措施。從司法保護涵義的解釋,我們可以看出這裏所説的司法保護,雖然涉及一般的司法保護,但主要指特殊的司法保護。

司法保護基本要求

關於司法保護的基本要求,未成年人保護法作了八個方面的規定,下面主要列舉四個方面的內容,前三個方面內容主要是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而言,最後一方面內容涉及所有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⑴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實行有別於審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制度。
從1988年起,我國各地的人民法院相繼成立了審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庭,該法庭由少年預審組,少年法庭組成,專門負責少年犯罪的預審,起訴和審判並採取了區別於成年人的偵察起訴審判的方式,做到寓教於審,審教結合。
⑵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尊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護他們的合法原則。
⑶ 對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應做好安置工作、復學、開學、就業不受歧視。

司法保護具體內容

司法保護 [1]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2.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確定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人員,負責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員應當經過專門培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專門機構或者專門人員中,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上述機構和人員實行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相適應的評價考核標準。
3.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應當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使用未成年人能夠理解的語言和表達方式,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
4.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有關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讀學校以及其他可能識別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蹤、被拐賣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5.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法律援助機構和律師協會應當對辦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進行指導和培訓。
6.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對涉及未成年人的訴訟活動等依法進行監督。
7.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相關組織和個人未代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訴訟;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公益訴訟。
8.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應當尊重已滿八週歲未成年子女的真實意願,根據雙方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依法處理。
9.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嚴重侵犯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撤銷監護人資格。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10.織對未成年人的相關情況進行社會調查。
1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應當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親屬、所在學校的代表等合適成年人到場,並採取適當方式,在適當場所進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譽權、隱私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證人一般不出庭作證;必須出庭的,應當採取保護其隱私的技術手段和心理干預等保護措施。
12.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與其他有關政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互相配合,對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實施必要的心理干預、經濟救助、法律援助、轉學安置等保護措施。
13.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案件,在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時,應當採取同步錄音錄像等措施,儘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是女性的,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14.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處罰後,在升學、就業等方面不得歧視。
15.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發現有關單位未盡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護等保護職責的,應當向該單位提出建議。被建議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書面回覆。
16.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根據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特點,開展未成年人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參與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預、法律援助、社會調查、社會觀護、教育矯治、社區矯正等工作。 [1] 

司法保護未成年人

保護
人民法院處理繼承案件,離婚案件,要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受撫養權。
對未成年的保護 對未成年的保護
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法定繼承案件中,依法對未成年人繼承份額給予適當照顧,在遺囑繼承案件中,如發現未成年人遺囑中未成年人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被剝奪,應當宣佈遺囑無效,保證未成年人繼承相應的遺產份額。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對離婚雙方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依法處理。我國《繼承法》第16條第二款,第三款指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 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這一規定表明,公民享有遺囑自由,公民不僅可以在生前充分利用和處分個人的合法財產,而且還可以通過遺 自由處理其死後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但是遺囑自由並非不受任何限制,我國《繼承法》第19條明確指出:“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按此規定享有必要份額遺產的繼承人,必須是既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二者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