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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庭

(法學術語)

鎖定
少年法庭是人民法院專門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判組織,既包括合議庭,也包括獨立的審判庭。其成員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員或者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 [5] 
除了殺人罪外,如果犯案者為16歲以下的少年或兒童(該案件沒有年滿16歲人士同時被控的話),案件都會交由少年法庭審理。少年法庭亦有權對18歲或以下的青少年發出監管及保護令。少年法庭也被稱為兒童法庭。截至2022年末,全國共設立少年法庭2181個。 [3] 
少年法庭是改革創新的產物,已發展成為人民法院的重要審判機構。少年法庭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失足未成年人,形成了多元化少年法庭審判組織格局,建立了一支高素質的少年法庭審判隊伍,創立、發展了中國特色未成年人審判制度和工作機制,樹立了人權司法保障的良好國際形象。 [10] 
中文名
少年法庭
對    象
少年犯或兒童犯
處理領域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類    型
機構

少年法庭歷史發展

1899年,美國伊利諾伊州議會通過《少年法院法》,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少年法院。到1945年,美國所有的州均通過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的法律,並完善現有法律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7] 
清朝末年,伴隨全球少年司法的發展,在西方的影響下,第一批睜眼看世界的人關注到少年法庭這一新興事物,並基於國外少年審判機構的建設啓發,開始倡導設立相關的少年司法機構。 [7] 
1927年到1936年前後,受到國外少年審判制度創設的啓發,法學界倡議建立少年司法機關,同期中華慈幼協會等兒童福利機構也發出設立少年法庭的倡議。 [7] 
抗日戰爭後,國民政府司法部門對於設立少年法庭持支持態度,社會各界也支持增進兒童福利。1948年,近代第一所少年法庭在南京地方法院被設立。 [7] 
1984年10月,長寧法院成立了全國法院首個“少年犯合議庭”。新中國第一個少年法庭由此誕生。 [4] 
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開全國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經驗交流會,總結和推廣長寧法院少年法庭的工作經驗。此後,多地紛紛跟進。 [4]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第二次全國少年法庭工作會議,進一步總結少年法庭階段性建設成果,並着手對少年法庭的普及和推廣進行安排部署。 [7]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確立少年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和開庭、審判、執行等一些程序。 [7]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少年法庭指導小組。 [7] 
1995年,第三次全國少年法庭工作會議提出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 [7] 
1998年,第四次全國少年法庭工作會議提出有條件的地區應設立獨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 [7] 
1999年,《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出台,就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判員和陪審員作了特別規定。 [7]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施行,明確了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的層級設置。 [7] 
2004年底,制定了《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2004-2008)》,提出要完善審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組織機構,在符合條件的大城市進行少年法院試點工作。 [7] 
2006年,全國法院第五次少年法庭工作會議召開,會議實施未成年人綜合審判庭試點。 [7]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計劃綱要》,提出少年法庭要堅持“堅持、完善、改革、發展”的八字方針,推行案件審理和刑罰執行方式的改革。 [7] 
2012年,第六次全國少年法庭工作會議召開,會議提出要繼續增加獨立建制的少年法庭數量和擴大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試點範圍。 [7]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加強新時代未成年人審判工作的意見》,強調要充分做好新時代未成年人審判工作,推動未成年人審判專業化發展,並在3月成立了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掛牌成立6個少年法庭巡迴審判點。 [7]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充分發揮少年法庭巡迴審判點職能作用的意見》,進一步明確巡迴審判點的職責,少年審判工作朝着專業化不斷髮展。 [7] 

少年法庭基本構成

1、法庭設置
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中級和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立獨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刑事審判庭內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具備條件的可以設立獨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但是現實中地區差異還是很明顯,只有少數地區的法院按照法律規定設置了少年法庭(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甚至有些地方的少年法庭處於被撤併的境地。少年法庭包括專門審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審判庭、合議庭、審判團隊以及法官。 [1]  [9] 
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統稱少年法庭。(《若干規定》第六條)
2、受案範圍
與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犯罪預防關係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納入少年法庭受案範圍。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且人民法院立案時不滿二十週歲的刑事案件,應當由少年法庭審理。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的行政訴訟案件,有條件的法院,由少年法庭審理。 [1] 
下列刑事案件可以由少年法庭審理:
(1)人民法院立案時不滿二十二週歲的在校學生犯罪案件;
(2)強姦、猥褻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3)殺害、傷害、綁架、拐賣、虐待、遺棄等嚴重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權利的犯罪案件;
(4)上述刑事案件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撤銷緩刑等刑罰執行變更類案件;
(5)涉及未成年人,由少年法庭審理更為適宜的其他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應當分案審理。 [1] 
下列民事案件由少年法庭審理:
(1)涉及未成年人撫養、監護、探望等事宜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以及適宜由少年法庭審理的離婚案件;
(2)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格權糾紛案件;
(3)侵權人為未成年人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以及被侵權人為未成年人,由少年法庭審理更為適宜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4)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
(5)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其他民事案件。 [1] 

少年法庭主要特點

少年法庭工作有鮮明的特點:一是受案範圍特定,一般是未成年人案件;二是加強審前、審中、審後的教育;三是多有陪審員參與審理;四是處理方式靈活。 [11] 

少年法庭規定程序

●除了與案件有關的人士和記者以外,其他人等均不得出席(如果法庭認為有需要時,可以拒絕記者出席)。
●任何有關少年法庭(及有關上訴案件)的報道,均不得提及有關兒童或少年(不論是被告或證人)的姓名、地址或就讀學校,不得透露任何足以導致他們身份被識別的資料,亦不得發表任何有關他們的圖片。
●少年法庭有責任以淺白的語言向其解釋控罪內容、確保被告控罪的性質。
●法庭有權為了被告的利益盤問證人,亦可以讓被告的父母或監護人向證人提出問題。
●為了保障被告利益,法庭可以強制其父母或監護人出席,亦可以要求他們離開法庭。
●作出判決之前,法庭必須取得關於該兒童或少年的一般行為、家庭環境、學校紀錄及病歷等資料。
●未滿14歲的兒童,不得被判處監禁。年滿14歲但未滿16歲的少年,如果有其他適當的處罰方法,不應被判處監禁。如果必須監禁,監禁時亦不得與成年囚犯交往。

少年法庭發展情況

截至1994年底,全國法院已建立少年法庭3369個,其中獨立建制的少年刑事案件審判庭540個,審理涉及未成年人保護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綜合性審判庭249個,全國已有少年案件法官1萬餘名。 [8] 
2007年5月31日,全國法院共設立2420個少年法庭,基本上做到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均由少年法庭審判,全國法院共有7200餘名法官從事未成年人案件的專門審判工作。 [6] 
2023年4月20日,國家統計局發佈2021年《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21—2030年)》統計監測報告。報告顯示,未成年人司法工作體系逐步健全。截至2021年底,全國共設立少年法庭2181個,未成年人檢察專門機構2176個。 [2] 
2023年12月31日,國家統計局發佈2022年《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21—2030年)》統計監測報告。報告顯示,截至2022年末,全國共設立少年法庭2181個。 [3] 

少年法庭價值意義

少年法庭制度的確立,是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建設的一大進步,對於推動少年司法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具有重要意義。 [12]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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