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繼承人

(法律概念)

鎖定
繼承人是指依法繼承財產的人,分為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
法定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遺囑繼承是指按照立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遺囑的內容要求,確定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及各繼承人應繼承遺產的份額。 [1-2] 
中文名
繼承人
外文名
inheritor
種    類
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
定    義
依法繼承財產的人

繼承人基本分類

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
前者指依法的當然繼承人,後者指被繼承人所指定的繼承人。各國法律對法定繼承人的範圍規定不同。中國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與外祖父母;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喪偶的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之間存在着撫養關係的人。胎兒也可充當繼承人。法人(包括國家)雖然可以取得遺產,但一般不列為繼承人。

繼承人法定繼承

基本介紹
所謂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人順序、遺產分配原則的一種繼承方式。由於這種繼承中是隻是在沒有遺囑時發生法律效力的,故又稱無遺囑繼承,也因為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只限於被繼承人的親屬,所以也稱為家庭繼承。
繼承範圍
(一) 配偶
(二)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三)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四) 兄弟姐妹
(五) 祖父母
(六)外祖父母
基本特徵
中國繼承的基本特徵,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法定繼承以一定的人身關係為前提,即確定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和遺產份額的根據是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血緣關係、婚姻關係和收養關係。如中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配偶各法定繼承人,其根據是存在血緣關係;規定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法定繼承人,其根據是存在血緣關係:第二,法定繼承中對法定繼承人範圍、法定繼承順序、繼承份額以及遺產分配原則等方面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公民均無權予以改變。
繼承順序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 

繼承人遺囑繼承

中國民法規定,公民有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的權利,被繼承人在死亡之前對自己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進行處分,在其死後生效,充分體現了中國法律對公民個人財產的保護,但是,這種處分應符合法律的規定,應充分考慮老人、婦女、兒童、胎兒及殘疾人和無生活來源人的利益,違反法律規定的遺囑,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1-2] 
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

繼承人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四條  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三)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
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