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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

鎖定
未成年人犯罪(英文:Juvenile delinquency,又稱青少年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是各國常見的社會問題之一。大部分國家地區的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有特別規定,但部分地區如中國香港則規定在未成年人若觸犯嚴重罪行(如謀殺等)將需以普通法律作規範,與成年人看齊。 [1] 
2022年2月23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瞭解到,檢察機關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救助,嚴厲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021年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4.6萬人。 [7] 
2024年3月20日至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應勇率最高檢調研組:對未成年人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等嚴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訴條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積極協調推動專門學校建設,健全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機制,加大教育矯治力度,攜手各方堅決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發勢頭 [14] 
中文名
未成年人犯罪
外文名
Juvenile delinquency
定    義
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
又    稱
青少年犯罪
相關法律
《刑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依據

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8] 
刑法 刑法
在我國,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只對情節惡劣的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只對八種較為嚴重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6週歲的人對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擔刑事責任,我國的未成年犯關押於少管所

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保護法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最基礎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兩者規定的內容各有側重並充分銜接。
《未成年人保護法》注重保護,傾向於通過家庭、學校、社會、政府、網絡、司法等方面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創造優良環境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注重預防,側重於通過提前干預,教育矯治等措施防止其滑向犯罪深淵,千方百計地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10]  [11] 
此次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訂,進一步強化了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教育的直接責任,進一步明確了專門學校與專門教育的法律屬性,確定了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的組成與具體職能,以專門矯治教育取代過去的“收容教養”,進一步充分將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規定與其他法律銜接。
通過修法,對未成年人偏常行為的分級處遇形成了相對完整的體系:
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學校加以管教,並賦予了學校相應的處分及管教措施。
未成年人的九種嚴重不良行為,由公安機關適用九種教育矯治措施、專門教育措施。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出現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情形,可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對嚴重不良行為中未成年人實施了刑法規定的行為,但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罰處罰的,則採取專門矯治教育這種閉環管理的措施。 [10]  [12] 
這是由未成年人的特殊地位和違法犯罪的原因所決定的,未成年人心智相對不成熟,認識水平較低,自控能力也差;未成年人觸犯法律是多種原因造成的,不能簡單地歸罪於未成年人自身。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背後,往往有監護缺失、關愛缺乏、管教不嚴、保護不力等因素。大量案件表明,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前,多有不良行為或違法行為,且其早期不良行為或違法行為多數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干預。
正是基於這種特殊地位和特殊原因,對觸犯法律的未成年人的最佳處理是教育,輔之以必要的懲戒和矯治,進而挽救感化,而不是主要依靠懲罰。
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這些未成年人在專門學校接受教育,不僅進行法治教育、行為矯治,還要完成義務教育,根據情況進行職業教育,幫助其掌握基本生活技能,順利迴歸社會。 [9]  [11] 

未成年人犯罪法規修正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規定,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1] 
未成年人刑責年齡作出調整 未成年人刑責年齡作出調整
2020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2] 

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指導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跟他們心智發育還不成熟、辨認和控制能力還不健全有關。因此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過程中,人民法院始終堅持按照法律規定,盡最大努力,促使未成年罪犯悔過自新、重回人生正軌。
但是,同樣是未成年人犯罪,犯罪的原因、性質、手段、後果、情節等也有不同甚至是很大差異,因此,必須注意區別對待,體現“寬容但不縱容”的精神。對確因年幼無知或者一時失足犯罪的,要儘量教育挽救;但對主觀惡性深、手段殘忍、屢教不改的,必須依法懲處。懲處也可謂是一種特殊的教育。 [6] 
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3] 

未成年人犯罪司法解釋

為正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根據刑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現就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4] 

未成年人犯罪罪犯數據

2020年至2023年,檢察機關共起訴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4.3萬人,年均上升5.4%。對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出抗訴566件,同比上升21.7%。
2023年,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未成年人犯罪9.7萬人,其中不滿16週歲未成年人犯罪約1萬人,盜竊、強姦、搶劫、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5類犯罪佔比近七成;同時,未成年人涉黑惡犯罪整體下降、涉嚴重暴力犯罪趨於平緩、涉網絡犯罪逐漸增多。針對這些新的趨勢和特點,檢察機關積極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一體落實“保護、教育、管束”理念,根據未成年人的犯罪性質、主觀惡性、危害後果不同,採取相應的懲戒教育措施。對於實施嚴重犯罪、性質惡劣、不思悔改的未成年人依法懲治、該嚴則嚴,批准逮捕2.7萬人、提起公訴3.9萬人。對於犯罪較輕、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當寬則寬,不批捕3.8萬人,不起訴4萬人。 [13] 

未成年人犯罪媒體評論

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時有發生,觸目驚心。而根據修改前的刑法規定,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更令人痛心的是,有的孩子犯罪後因未到刑事責任年齡免於刑罰,多年後居然再度犯案,且手法更加殘暴。
2020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事責任年齡相關規定作出調整。12至14週歲未成年人故意殺人等犯罪,將不再是刑事“免責人羣”。讓這些犯下重罪的“小惡魔”們受到應有的制裁。
事前的預防,永遠好過事後的懲治。這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未成年人偏常行為實施分級預防,進一步完善專門教育。
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問題孩子”,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社會問題。唯有凝聚全社會力量,完善教育機制、加強心理干預、守牢法律底線,才能更好護航孩子身心健康,讓祖國的花朵茁壯成長。(百家號-浙江日報評) [5]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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