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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
(一種制度)
鎖定
- 中文名
- 地方自治
- 性 質
- 自治制度
- 領 域
- 政治
- 所屬國家
- 英美法系國家
地方自治現狀
現代地方自治制度分為英美法系國家的地方自治制度和大陸法系國家的地方自治制度:
①英美法系國家的地方自治制度以“人民自治”理論為基礎。認為自治的權利是天賦的,是人民所固有的,先於國家而存在。原始社會由自由個人結合的自由公社便具有自治權。國家出現後,這種固有的自治權仍然存在,國家不但不能干涉,而且應予保護。這一理論又稱“保護主義”。英美法系國家的地方自治機關行使由法律確認的自治權時,中央政府一般不加過問,地方自治機關形式上獨立於中央政府之外。自治機關的官員直接或間接地由當地居民選舉產生,他們只具有地方官員的身份,中央政府不得撤換他們。中央政府對地方自治機關的監督以立法監督為主,一般避免對其發佈強制性的指示。如果地方自治機關逾越法定權限,中央政府可訴請司法機關加以制止。
②大陸法系國家的地方自治制度以“團體自治”理論為基礎。認為地方自治的權利不是天賦的,不是地方人民所固有的,而是由主權國家所賦予的,國家可隨時收回這種權利。這一理論又稱“欽定主義”。
地方自治詳解
大陸法系國家的地方自治權具有委託性質,中央政府對於自治事務有最終決定權。地方官員不論為中央直接任命或為地方居民選出,都同時兼具中央官員和地方自治機關官員的雙重身份,中央政府有權隨時撤換他們。中央政府對地方自治機關的監督以行政監督為主,中央政府可隨時向地方機關發出強制性指示,地方機關必須執行;否則,中央政府可採取強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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