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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財產

鎖定
沒收財產,是指將犯罪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只能適用於刑法分則明文規定可以判處沒收財產的犯罪,從刑法分則的規定來看,主要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和貪污賄賂罪。
中文名
沒收財產
外文名
Confiscation of property

沒收財產定義

沒收財產,是指將犯罪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只能適用於刑法分則明文規定可以判處沒收財產的犯罪,從刑法分則的規定來看,主要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和貪污賄賂罪。

沒收財產法律規定

沒收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的範圍】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第六十條 【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沒收財產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刑法規定“並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對犯罪分子判處主刑的同時,必須依法判處相應的財產刑;刑法規定“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及犯罪分子的財產狀況,決定是否適用財產刑。
第三條 依法對犯罪分子所犯數罪分別判處罰金的,應當實行並罰,將所判處的罰金數額相加,執行總和數額。一人犯數罪依法同時並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併執行;但並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沒收財產常見問題

沒收財產適用根據與適用方式。

根據關於適用財產刑司法解釋的規定:刑法規定並處沒收財產的犯罪,法院在對犯罪分子判處主刑的同時,必須依法判處沒收財產;刑法規定可以並處沒收財產的犯罪,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案情和犯罪分子的財產狀況,決定是否適用沒收財產。因此,沒收財產存在兩種適用方式:選科式與併科式。
1、選科式。既可以適用沒收財產,也可以適用其他刑罰,由法官酌情選擇適用。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在這裏,沒收財產與罰金可以選其一而判處。再如,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在這裏,可以適用也可以不適用沒收財產。
2、併科式。即在對犯罪人科處生命刑或自由刑同時判處沒收財產。刑法分則對沒收財產在多數情況下作了併科規定,在判處其他刑罰的同時必須同時並處沒收財產。例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犯貪污罪的,貪污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沒收的範圍及執行。

根據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判處沒收財產時,既可以判處沒收犯罪人所有的全部財產,也可以判處沒收犯罪人所有的部分財產。裁量的標準要根據犯罪的危害程度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而定。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刑法第六十條規定: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根據這一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了以下三個條件,才能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
1、必須是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債務,包括所負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債務。
2、必須是合法的債務。非法債務,例如,賭債、高利貸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債務不在此列。對此,2000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明確規定:刑法第六十條規定的“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是指犯罪分子在判決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債務。
3、必須經債權人提出請求。償還犯罪分子所負債務,僅限於沒收財產的範圍內,並按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清償順序償還。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

沒收財產司法觀點

沒收財產罰金刑先於沒收財產刑執行

本條司法解釋規定罰金刑先於沒收財產刑執行。一方面,在被執行人現有財產範圍內,儘可能全面解決財產刑的執行問題,以利於今後對被執行人的改造和迴歸正常社會生活;另一方面,避免財產刑執行過於嚴苛,使被執行人在被沒收財產後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還要承擔隨時追繳罰金的刑罰負擔。人民法院執行罰金刑之後,如果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則沒收財產刑的執行標的實際已不存在。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
單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全集.執行卷2 引用1241頁

沒收財產執行順序對被執行人的影響

罰金刑和沒收財產刑的執行順序對被執行人的影響
在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承擔全部財產刑的情況下,罰金刑和沒收財產刑的執行順序,對被執行人財產利益的影響是有區別的。假如沒收財產刑先於罰金刑執行,那麼在被執行人財產不足的情況下,其最終將承擔罰金刑隨時追繳的負擔,直到罰金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止。特別是判處沒收全部財產的情況下,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都應沒收,其基本喪失再繳納罰金的能力,罰金刑的執行也會遙遙無期,被執行人將長期揹負被追繳罰金的刑罰制裁。這種情況屬於在已經剝奪被執行人全部財產的制裁方式之外,又增加了科以罰金的經濟制裁,加劇了財產刑的嚴酷性,對被執行人日後的改造和刑滿釋放後順利迴歸社會,易造成不利影響。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
單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全集.執行卷2 引用1241頁

沒收財產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執行沒收財產或罰金刑,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執行沒收財產或罰金刑,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那麼,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是否也應予保留?對此,本條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參照民事執行財產豁免的規定和本條司法解釋體現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本精神,從刑罰執行的人道主義立場出發,宜對本條司法解釋中的“生活必需費用”作適當擴大解釋。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也應成為執行財產豁免的範圍。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
單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全集.執行卷2 引用1202頁

沒收財產案例分析

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戴某、徐某販賣毒品案

沒收財產案例要旨

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案情簡介

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24日,被告人戴某在某鎮某賓館、教育局家屬區西側巷口等地,多次將甲基苯丙胺販賣給黃某、劉某吸食,共計販賣毒品55.27克。2012年4月21日下午,被告人徐洪權在南京市鼓樓區中山北路虹橋附近以人民幣19200元的價格將約48克甲基苯丙胺販賣給被告人戴某。

沒收財產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戴某販賣毒品55.27克,認為被告人戴某構成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五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五年;認定被告人徐某販賣毒品48克,構成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沒收財產專家評析

刑法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相關詞條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