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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改税
鎖定
- 中文名
- 利改税
- 解 釋
- 將國營企業原來向國家上交利潤的大部分改為徵收所得税
利改税簡介
經濟體制改革中,為了建立國家與國營企業之間以法律為依據的、穩定的利潤分配關係,使國營企業逐步走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道路,從1980年起,國家先後在18個省市的幾百户國營企業中進行了徵收所得税即利改税的試點工作,並在總結經驗基礎上全面推行。這項改革分兩步進行實施。
將國有企業財政繳款中的上交利潤改為繳納所得税,是國家參與國有企業純收入分配製度的一種改革。中國在確立了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以後,要求國有企業從過多的行政干預中擺脱出來,成為自主生產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其資產所有權仍歸國家,但企業擁有長期使用權。國家在參與企業純收入分配時,放棄以資產權力為依據的利潤上交方式,改為以政治權力為依據的繳納所得税方式,藉以理順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克服大鍋飯的弊端,促進企業經濟責任制的建立,併為財政體制的改革準備必要的條件。為此,1983年進行了國有企業利改税第一步改革,之後,又於1984年進行了第二步改革。利改税的理論觀點儘管存在某些不妥之處,但對於在税收理論界和實際工作中,破除非税論、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促進單一税制向復税制過渡,促成工商税收制度的全面改革,以税收法律形式調整並固定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保證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等,都有一定的意義。由於當時外部經濟條件和配套改革不盡完備,加上利改税從指導思想到制度設計都存在一定問題,這項改革未能全部達到預期目的。之後,人們通過實踐,比較清楚地認識到國家對國有企業純收入的分配,既應依據政治權力,同對其他經濟形式一樣徵收所得税,又應依據資產權力,參與企業所得税後的利潤分配。這種分配關係和分配形式,構成税利分流理論。
利改税準備經過
中共中央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國務院在進行經濟調整工作的同時,着手研究經濟管理體制改革問題。在税制改革方面,確定對國營企業實行利改税,即由上交利潤改為交納税款,税後餘利由企業自行支配。1981年,在總結若干地區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多次討論,國務院批准了財政部《關於改革工商税制的設想》。同時,財政部先後在湖北、廣西、上海、重慶等地進行了國營企業利改税的擴大試點工作。1982年12月,五屆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趙紫陽總理《關於第六個五年計劃的報告》中指出:“今後三年內,對價格不作大的調整的情況下,應該改革税制,加快以税代利的步伐。”“這項改革需要分別不同情況,有步驟地進行。對國營大中型企業,要分兩步走。”根據這個精神,從1983年開始,對國營企業實行了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
第一步
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主要是對有盈利的國營企業徵收所得税,即把企業過去上交的利潤大部分改為用所得税的形式上交國家。小型國營企業在交納所得税後,由企業自負盈虧,少數税後利潤較多的,再上交一部分承包費。大中型國營企業交納所得税後的利潤,除了企業的合理留利外,採取遞增包乾、定額包乾、固定比例和調節税等多種形式上交國家。由於各級政府重視,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和財税部門積極努力,一年多來,這項工作進展比較順利,取得了較好效果。
二是較好地處理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的利益關係。1983年國營工業企業比上年增加利潤42億元,按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執行的結果,國家所得佔61.8%,企業所得佔38.2%(用於生產發展基金、職工集體福利基金和獎金),這就體現了國家得大頭、企業得中頭、個人得小頭的原則。
三是擴大了企業財權,調動了企業和職工的積極性。當年實行利改税的工業、交通、商業企業共留利121億元,比1982年增加27億元,增長28.2%。
但是,在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中,有些問題還沒有解決。主要是尚未做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税種比較單一,難以充分發揮税收的經濟槓桿作用等等。這些問題,需要在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中進一步解決。今年5月六屆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的趙紫陽總理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從今年第四季度開始,進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從税利並存逐步過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
關於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國務院責成財政部着手進行調查測算和制定方案等項準備工作。財政部曾在全國範圍內進行普查和測算,先後提出若干個供選擇的改革方案,反覆進行分析比較,研究論證,並聽取了各地區、各部門、許多企業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六屆人大二次會議以後,進一步加快了這項改革的準備工作。6月下旬,召開了全國第二步利改税工作會議,對改革方案再一次進行了討論、修改,並制訂了《國營企業第二步利改税試行辦法》和產品税、增值税、鹽税、營業税、資源税、國營企業所得税等六個税收條例(草案)、國營企業調節税徵收辦法,以及城市維護建設税、房產税、土地使用税、車船使用税等四個地方税條例(草案)。目前,各地區、各部門加強了對這項改革工作的領導,正在集中力量,抓緊做好各項準備工作,以保證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在今年10月1日開始試行。
第二步
國營企業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基本模式是:將國營企業原來上交國家的財政收入改為分別按11個税種向國家交税,也就是由税利並存逐步過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在這一改革中,對企業將採取適當的鼓勵政策,越是改善經營管理,努力增加收入,税後留歸企業安排使用的財力越大。具體方案,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1、把現行的工商税分解為產品税、增值税、鹽税和營業税四個税種,分別適用於不同的企業。同時,為了更好地發揮税收調節生產、消費和緩解價格矛盾的作用,在產品税、增值税中,對一些產品的税率適當進行了調整。調整的原則是,對一部分由於價格等原因利潤率較高的產品,適當調高税率;對那些同人民生活有直接關係的輕紡工業產品,一般不調高税率;對微利產品以及煤炭等少數虧損產品,則適當調低税率。調整的結果,提高税率的有70個項目,降低税率的有60個項目。
2、對採掘企業,凡礦體質量好,開採條件優越,利潤率較高的,開徵資源税,以調節由於自然資源和開發條件不同而形成的級差收入,促進企業合理利用國家資源。根據目前情況,先對原油、天然氣、煤炭等礦產品開徵,其他礦產品暫緩開徵。
3、開徵和恢復城市維護建設税、房產税、土地使用税、車船使用税等四個地方税,以利於合理、節約地使用房產、土地,適當解決城市維護建設的資金來源。考慮到目前開徵這幾種税,工作量較大,擬保留税種,在利改税第二步改革進行一段以後,再進一步做好工作,逐步開徵。
4、對有盈利的國營企業徵收所得税。國營企業在交納上述幾種税以後所得的利潤,按照規定徵收一定數額的所得税。其中,大中型國營企業按55%的比例税率徵收,小型國營企業按新的八級超額累進税率徵收。新八級超額累進税率的平均税負,同原來八級超額累進税率的平均税負相比,降低了3——5%。
5、對國營大中型企業徵收調節税。大中型企業交納所得税以後的餘利,超過改革前企業合理留利的,再徵收一定比例的調節税。調節税的税率,擬本着保持企業原來合理留利的精神,以1983年為基數,按企業的不同情況核定。為了鼓勵企業增產節約,給企業留有後勁,對其利潤增長部分,實行減徵調節税的辦法。減徵的比例為70%,按定比計算,7年不變。這樣,企業多增收即可多得好處。鑑於徵收調節税是一種過渡性的辦法,隨着價格的調整和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進展,調節税將會起很大變化,不宜作為一個正式的税收條例,所以,制定了一個徵收辦法。
6、對小型國營企業的利潤,在按新的八級超額累進税率徵收所得税以後,一般可以留給企業支配使用,只對留利過多的企業收取一定數額的承包費。小型國營企業可以承包或租賃給集體和個人經營。為了使更多的小型企業能夠逐步實行國家所有、集體經營、依法納税、自負盈虧的管理體制,在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中,適當放寬了小型國營企業的劃分標準。
從上述方案可以看出,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無論在廣度和深度上都比第一步改革前進了一大步。同時,從税收制度建設來説,也是我國工商税制的一次全面改革。在擬訂的11個税種中,營業税、鹽税都是50年代行之有效的老税種,過去簡化税制時被先後併入工商税,現在分解出來,恢復原來的税種,這是必要的。產品税和增值税也是從原來的工商税中分解出來的。將一部分產品改為徵收增值税,是為了避免重複徵税,促進專業化協作生產。資源税是為了調節級差收入,合理利用國家資源而新設置的税種。國營企業所得税和調節税,是根據利改税的要求而新設置的税種。城市維護建設税、房產税、土地使用税和車船使用税,除城市維護建設税外,都屬於恢復開徵的税種。通過這次改革,上述各個税種可以在經濟活動的各個領域裏發揮各自不同的作用,體現有關的經濟政策,有利於經濟建設事業的發展。
利改税實施內容
第一步
1983年1月起實施,主要內容是
2、上交國家的部分,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分別採取遞增包乾上交、固定比例上交、用調節税形式上交和定額包乾上交等四種形式;
5、對微利和虧損企業實行盈虧包乾。
第二步
1984年10月起實施,包括兩部分內容:
1、改革工商税制。主要是取消工商税税種,將原工商税分解為產品税、增值税、營業税、鹽税,對工業產品除列出12個税目的產品實行增值税外,其他工業產品和規定的農產品實行產品税,商業經營和服務業實行營業税,並設立了資源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車船使用税等新税種。
2、改革利潤分配辦法。主要是對有盈利的國營大中型企業仍按55%的比例税率徵收所得税,所得税後利潤應上交國家的部分,全部改為調節税形式上繳,調節税率按企業的不同情況分別核定,一户企業一個税率,企業在執行中增長的利潤減徵70%的調節税,税後利潤全部留在企業運用;國營小型企業的所得税,改按新的八級超額累進税率徵收,最低一檔税率為10%,最高一檔税率仍為55%,對少數所得税後利潤較多的企業仍收取一定的承包費,但不徵收調節税;經財政部門批准,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借款可在繳納所得税前,用借款項目投產後的新增利潤歸還,並根據規定的比例按還款利潤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對微利和虧損企業繼續實行盈虧包乾辦法。
利改税重大意義
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不僅是財政税收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整個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搞活經濟的關鍵一着。這項改革搞好了,國家和企業的分配關係基本上解決了,就可以為城市其它經濟體制改革創造條件,開拓道路。具體地講,實行利改税主要有以下好處:
第一,可以通過税收把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固定下來。這次改革之後,企業只須依法向國家納税,税後的利潤留給企業安排使用。這樣做,一方面可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有利於國家進行重點建設和對國民經濟的計劃管理;另一方面也有利於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使企業能夠更加充分地行使自主權。
第二,可以更好地發揮税收經濟槓桿作用。這次改革中,設置了幾個新的税種,調整了若干產品的税率,徵税辦法也有所改進。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由於目前價格不合理所造成的矛盾,有利於企業在大體相同的條件下開展競爭。同時,還可以通過税收,對某些產品的生產進行鼓勵與限制。
第三,可以給企業增加活力和壓力。這次改革,在國家財政還有困難的情況下,採取了若干擴大企業財權的措施。例如,放寬了對大中型企業減徵調節税的政策,給企業增加了後勁;放寬了小型國營企業的劃分標準,使享受優惠待遇的小型企業數目增加;實行新的八級超額累進所得税,降低了税負等等。我們預計,由於採取以上擴大企業財權的措施,1984年之後7年內,企業得到的好處,平均每年約可增加30多億元。這對調動企業和職工的積極性,進一步搞活經濟,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加強了企業的盈虧責任,也給企業增加了壓力。改革以後,企業經營得好的,就能發展;經營得不好的,就會在競爭中失敗。這就能通過經濟的方法獎勤罰懶,對企業進行鼓勵和鞭策。
第四,可以為改革財政管理體制創造條件。在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完成以後,就可以完全按税收劃分中央和地方的財政收入範圍,改革財政管理體制,使國家與企業、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係得到比較合理的解決。這將有利於打破“條條”和“塊塊”的干預,實行政企分開和簡政放權。
由此可見,在解決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上,利改税是改革的方向。這項改革搞好了,可以使企業向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方向大大邁進一步,有利於打破企業吃國家“大鍋飯”的弊端,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當然,由於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是一個新事物,需要在全面試行的過程中,特別是要隨着計劃、價格、工資等項改革的進行,逐步加以完善。
鑑於目前城市經濟體制改革正在進行,經濟情況變化很快,各個税收條例(草案)尚需在執行中不斷充實和完善,擬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以草案形式頒發試行。待執行一段時間,總結經驗,加以修改後,再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制定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