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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税
鎖定
- 中文名
- 工商税
- 外文名
-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tax
- 屬 性
- 流轉税
- 實施時間
- 1973年
工商税主要問題
(1)“道道徵税、重複徵税”。這種税制,造成同一商品的税收負擔的不平,不利於專業化生產和社會化協作生產的擴大。
(2)流轉税的税種過於單一。
(3)批發環節不課税。
(4)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不同税制,不利於外企在相同條件下的競爭。
工商税歷史背景
根據《易·繫辭下傳》中説:“神農氏作,日中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貨,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史記·五帝本紀》上説:舜在繼堯任氏族聯盟領袖以前,曾經“耕歷山,漁雷澤,陶河賓,作什器於壽丘,就時於負夏”,即不僅務過農,捕過魚,還從事過陶器、什器等手工業和經營過商業。這表明我國早在原始社會末期,就已經有手工業和商業出現了。及至夏、商兩代建立了奴隸制國家以後,由於當時的手工業和商業多系官營,並不徵税。而對一部分邑市的私人坐商,則只向其所住官家邸舍收取租金,也不税其所賣貨物;對過往關卡的私人行商,只檢查其有無違反禁令,並不税其攜帶的貨物。後來,到了周朝,朝着工商業的進一步發展,私人經營者日漸增多。相應地,已有必要由政府一方面對私人工商業的經營範圍作出種種限制,如規定:“有圭璧金璋不鬻(賣)於市,命服命車不鬻於市,宗廟之器不鬻於市,犧牲不鬻於市,戎器不鬻於市……”等等;另一方面,開始實行對私人工商業課取税金。至於對官營工商業,則繼續不予徵税。由此可見,我國在夏、商兩代統治的1000年左右時間裏,雖有工商業,但是並不徵税。只是到了周朝,才出現了早期的工商税。從那時以來,已經有3000年左右的歷史了。
周朝工商税的內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對商旅課徵的關市之賦;對礦、林、漆等土特產品課徵的山澤之賦;對出售剩餘物品等雜項收入課徵的幣餘之賦。它們都由專設的機關分別負責徵收。如市税的徵收機關稱作“廛人”,負責課徵“絘布”、“總布”等税。其中,“絘布”是直接對商人課徵的一種商鋪税;“總布”則是對守鬥斛銓衡者課徵的一種居間牙税,為我國牙税的肇端。關税的徵收機關稱作“司關”,它的職責是:掌管國家的“貨節”(屬於進出口證的性質);檢查進出關口的貨物,按章徵税;如發現逃税,除沒收貨物以外,還要處罰;遇有凶年,可免予徵税。據史書所載,周朝的關税,曾推行於齊、晉、宋等一部分諸侯國家。至於山澤之賦,它的徵收機關則有“角人”、“羽人”等,分別負責對齒角、羽翮等產品進行徵課,税率為25%。
工商税發展
1966年四月起,根據“合併税種、簡化徵收”的方針,對國營企業徵税探索過簡化税制的辦法。經過試點,國務院於1972年3月31日批轉了財政部《關於擴大改革工商税制試點的報告》和所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税條例(草案)》,要求各地在1972年擴大試點,做好準備工作,1973年全面推行。1973年,在全國推行工商税,對國營、集體和個體經濟普遍徵收,外商投資企業仍執行原税制。1979年以後,由於貫徹了改革開放的方針,實行社會主義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重視了價格、税收、信貸等經濟槓桿的調節作用,過於簡化的工商税制同經濟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的矛盾也突出起來。改革工商税的税制,就成為一項緊迫的任務。改革工商税的税制,就成為一項緊迫的任務。
工商税税制改革
為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按照《關於改革工商税制的設想》,與第二步利改税同時進行的一次工商税制的全面性改革。
為了促進城市經濟體制改革,進一步搞活經濟,調整和完善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分配關係,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並使企業在經營管理和發展上有一定的財力保證和自主權,調動企業和職工搞好生產經營的積極性,國務院於1984年9月18日在批轉了財政部《國營企業第二步利改税試行辦法》的同時,發佈了有關税收條例(草案),其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税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税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税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税條例(草案)》和《國營企業調節税徵收辦法》。並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税、房產税、土地使用税和車船使用税,保留税種,暫緩開徵”,“屠宰税、燒油特別税、建築税以及獎金税等,仍按原規定徵收”。
工商税種類劃分
這次税制改革是將原工商税按照徵税對象劃分為產品税、增值税、營業税和鹽税;增加資源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房產税、土地使用税和車船使用税;將第一步利改税設置的國營企業所得税和調節税加以改進。這樣,在這次全面改革中,共推出了11個税種。
上述幾種税均從1984年10月1日起實施。作為保留税種的城市維護建設税、房產税、土地使用税、車船使用税後來也陸續開徵。這樣,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就從根本上改變了中國税制的面貌。由原來適應產品經濟的單一税制,轉向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發展需要的多税種、多層次、多環節發揮調節作用的復税制;由原來的流轉税為主體的税制體系向以流轉税和所得税為主體,其他税種相配合的新的税制體系,從而使中國的工商税制步入新的軌道。
我國共有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企業所得税、個人所得税、資源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房產税、城市維護建設税、耕地佔用税、土地增值税、車輛購置税、車船税、印花税、契税、煙葉税、關税、船舶噸税、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等19個税種,其中,16個税種由税務部門負責徵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由國務院決定從2000年起暫停徵收。關税和船舶噸税由海關部門徵收,另外,進口貨物的增值税、消費税由海關部門代徵。
工商税特點介紹
工商税有以下特點::一是税源大、範圍廣。工商税是我國現行税收體系中的一個主要税種,在各税收入中居於首位,約佔整個税收收人總額的80%以上。在國民經濟活動中,凡屬經營各種產品的生產、銷售以及從事服務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不論其經濟性質是全民、集體還是個體,不論其經營方式是固定還是臨時,不論其所在地區是城市還是農村,除税法規定的減税免税外,都要交納工商税。二是按產品銷售收入徵税,收入比較穩定。由於工商税的主要徵税對象是產品銷售收入、納税人只要發生銷售行為、取得了收入,不論其成本高低、也不論其有無盈利,都要交納工商税。
工商税徵收管理
原文不知所云,與詞條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