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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税

鎖定
工商税是指對一切從事工商、外貿進口和服務行業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產品銷售收入或業務收入徵收的一種流轉税。它於1973年税制改革時,由原工商統一税及其附加、對工商企業徵收的城市房地產税、車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鹽税等簡併而來。1971年8月,財政部召開全國税制改革座談會,在總結各地試行“行業税”經驗的基礎上,擬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税條例 (草案)》,次年3月報經國務院批轉全國試點,並決定從1973年起在全國試行工商税。 [1] 
中文名
工商税
外文名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tax
屬    性
流轉税
實施時間
1973年

工商税主要問題

工商税 工商税
當時工商税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1)“道道徵税、重複徵税”。這種税制,造成同一商品的税收負擔的不平,不利於專業化生產和社會化協作生產的擴大。
(2)流轉税的税種過於單一。
(3)批發環節不課税。
(4)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不同税制,不利於外企在相同條件下的競爭。
因此,從1979年起,開展了各種調查研究和試點工作。到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工商税劃分為增值税產品税、營業税三種税,鹽税仍成為一個獨立税種。

工商税歷史背景

工商税 工商税
根據《易·繫辭下傳》中説:“神農氏作,日中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貨,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史記·五帝本紀》上説:在繼堯任氏族聯盟領袖以前,曾經“耕歷山,漁雷澤,陶河賓,作什器於壽丘,就時於負夏”,即不僅務過農,捕過魚,還從事過陶器、什器等手工業和經營過商業。這表明我國早在原始社會末期,就已經有手工業和商業出現了。及至兩代建立了奴隸制國家以後,由於當時的手工業和商業多系官營,並不徵税。而對一部分邑市的私人坐商,則只向其所住官家邸舍收取租金,也不税其所賣貨物;對過往關卡的私人行商,只檢查其有無違反禁令,並不税其攜帶的貨物。後來,到了周朝,朝着工商業的進一步發展,私人經營者日漸增多。相應地,已有必要由政府一方面對私人工商業的經營範圍作出種種限制,如規定:“有圭璧金璋不鬻(賣)於市,命服命車不鬻於市,宗廟之器不鬻於市,犧牲不鬻於市,戎器不鬻於市……”等等;另一方面,開始實行對私人工商業課取税金。至於對官營工商業,則繼續不予徵税。由此可見,我國在、商兩代統治的1000年左右時間裏,雖有工商業,但是並不徵税。只是到了周朝,才出現了早期的工商税。從那時以來,已經有3000年左右的歷史了。
周朝工商税的內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對商旅課徵的關市之賦;對礦、林、漆等土特產品課徵的山澤之賦;對出售剩餘物品等雜項收入課徵的幣餘之賦。它們都由專設的機關分別負責徵收。如市税的徵收機關稱作“廛人”,負責課徵“絘布”、“總布”等税。其中,“絘布”是直接對商人課徵的一種商鋪税;“總布”則是對守鬥斛銓衡者課徵的一種居間牙税,為我國牙税的肇端。關税的徵收機關稱作“司關”,它的職責是:掌管國家的“貨節”(屬於進出口證的性質);檢查進出關口的貨物,按章徵税;如發現逃税,除沒收貨物以外,還要處罰;遇有凶年,可免予徵税。據史書所載,周朝的關税,曾推行於齊、晉、宋等一部分諸侯國家。至於山澤之賦,它的徵收機關則有“角人”、“羽人”等,分別負責對齒角、羽翮等產品進行徵課,税率為25%。

工商税發展

工商税 工商税
1966年四月起,根據“合併税種、簡化徵收”的方針,對國營企業徵税探索過簡化税制的辦法。經過試點,國務院於1972年3月31日批轉了財政部《關於擴大改革工商税制試點的報告》和所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税條例(草案)》,要求各地在1972年擴大試點,做好準備工作,1973年全面推行。1973年,在全國推行工商税,對國營、集體和個體經濟普遍徵收,外商投資企業仍執行原税制。1979年以後,由於貫徹了改革開放的方針,實行社會主義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重視了價格、税收、信貸等經濟槓桿的調節作用,過於簡化的工商税制同經濟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的矛盾也突出起來。改革工商税的税制,就成為一項緊迫的任務。改革工商税的税制,就成為一項緊迫的任務。

工商税税制改革

為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按照《關於改革工商税制的設想》,與第二步利改税同時進行的一次工商税制的全面性改革。
為了促進城市經濟體制改革,進一步搞活經濟,調整和完善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分配關係,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並使企業在經營管理和發展上有一定的財力保證和自主權,調動企業和職工搞好生產經營的積極性,國務院於1984年9月18日在批轉了財政部《國營企業第二步利改税試行辦法》的同時,發佈了有關税收條例(草案),其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税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税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税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税條例(草案)》和《國營企業調節税徵收辦法》。並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税、房產税、土地使用税和車船使用税,保留税種,暫緩開徵”,“屠宰税燒油特別税、建築税以及獎金税等,仍按原規定徵收”。

工商税種類劃分

這次税制改革是將原工商税按照徵税對象劃分為產品税、增值税、營業税和鹽税;增加資源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房產税、土地使用税和車船使用税;將第一步利改税設置的國營企業所得税和調節税加以改進。這樣,在這次全面改革中,共推出了11個税種。
上述幾種税均從1984年10月1日起實施。作為保留税種的城市維護建設税房產税土地使用税、車船使用税後來也陸續開徵。這樣,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就從根本上改變了中國税制的面貌。由原來適應產品經濟的單一税制,轉向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發展需要的多税種、多層次、多環節發揮調節作用的復税制;由原來的流轉税為主體的税制體系向以流轉税和所得税為主體,其他税種相配合的新的税制體系,從而使中國的工商税制步入新的軌道。
我國共有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企業所得税個人所得税、資源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房產税、城市維護建設税、耕地佔用税土地增值税車輛購置税、車船税、印花税、契税、煙葉税、關税、船舶噸税、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等19個税種,其中,16個税種由税務部門負責徵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由國務院決定從2000年起暫停徵收。關税和船舶噸税由海關部門徵收,另外,進口貨物的增值税、消費税由海關部門代徵。

工商税特點介紹

工商税有以下特點::一是税源大、範圍廣。工商税是我國現行税收體系中的一個主要税種,在各税收入中居於首位,約佔整個税收收人總額的80%以上。在國民經濟活動中,凡屬經營各種產品的生產、銷售以及從事服務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不論其經濟性質是全民、集體還是個體,不論其經營方式是固定還是臨時,不論其所在地區是城市還是農村,除税法規定的減税免税外,都要交納工商税。二是按產品銷售收入徵税,收入比較穩定。由於工商税的主要徵税對象產品銷售收入、納税人只要發生銷售行為、取得了收入,不論其成本高低、也不論其有無盈利,都要交納工商税。

工商税徵收管理

原文不知所云,與詞條無關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