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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企業所得税

鎖定
國營企業所得税,是指對國營企業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税。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國營企業為納税義務人。聯營企業先分配所得的,以投資各方(包括行政、事業及其他單位)為納税人。以納税人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包括營業外收入)減去成本、費用、國家允許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營業外支出後的佘額(即應納税所得額)作為計税依據。大中型國營企業適用55%的固定比例税率;小型企業、飲食服務企業和營業性的賓館、飯店、招待所等,適用八級超額累進税率。國營企業所得税按年徵收,按期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多退少補。税額的計算辦法有:(1)適用55%固定比例税率的,為應納税所得額乘税率;(2)適用八級超額累進税率的,預繳税款時,當月應將累計應納税所得額,換算為全年應納税所得額,求得全年應納税額,當月再換算為累計應納税額,求得應納税額。 [1] 
中文名
國營企業所得税
對    象
國有企業
性    質
關鍵性税種
開始時間
1983年6月1日

國營企業所得税基本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國家對國有企業不徵所得税,而實行國
國營企業所得税 國營企業所得税
有企業上交利潤的制度。為了理順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進一步擴大企業的自主權,通過在各地進行“利改税”試點,於1983年在全國推行第一步“利改税”,規定自1983年6月1日起對全國大部分國有企業徵收所得税,徵税時間從1983年1月1日起計算。第一步“利改税”辦法規定,對國有大中型企業徵收55%的所得税。税後利潤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分別採取遞增包乾、固定比例上交,徵收調節税、定額上交等辦法。1984年實行第二步“利改税”。對國有大中型企業繳納了55%的所得税後的利潤統一開徵調節税,設想把國家同國有企業的分配關係完全作為税收關係固定下來。國務院於1984年9月18日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税條例(草案)》和《國營企業調節税徵收辦法》,對第二步“利改税”的內容作了具體規定。

國營企業所得税設置原則

(1)兼顧國家、企業職工三者之間利益關係的原則;
國營企業所得税 國營企業所得税
(2)效率與公平兼顧的原則
(3)便於徵管的原則。
税率分為兩類,一是國有大中型企業適用55%的比例税率;一是國營小型企業適用8級超額累進税率,最低税率為10%,最高税率為55%。其徵收方法是實行按年計徵,按日或按、月、季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多退少補。税法規定,對繳納國營企業所得税有特殊困難的企業,可實行免税、定期減税、按一定比率減税或一次性或定期免税等項照顧。

國營企業所得税税種意義

(1)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用法令形式固定下來,企業有依法納税的責任和義務,使
國營企業所得税 國營企業所得税
國家財政收入有了法律保證,並能隨着經濟的發展而穩定增長;
(2)企業自身有依法規定的收入來源,隨着生產的發展,企業將從新增加的利潤中得到應有的份額,使企業的責、權、利更好地結合起來;
(3)能更好地發揮税收的經濟職能,有利於調節生產、流通和分配,加強宏觀控制和指導。
(4)有利於改進企業管理體制財政管理體制,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改善企業經營的外部環境。
1994年税制改革時,本着“公平税負、促進競爭”的原則,取消了按企業所有制形式設置所得税的辦法,實行統一的內資企業所得税制度。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組織,都是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企業所得税實行33%的比例税率,適當減輕了企業税負,並簡化了企業所得税的計算方法。

國營企業所得税法律條規

第一條 凡國營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除另有規定者外,都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所得税。
國營企業所得税 國營企業所得税
第二條 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國營企業,為所得税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
聯營企業先分配所得的,以投資各方(包括行政、事業及其他單位)為納税人。
第三條 國營企業所得税的計税依據,是應納税所得額。納税人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包括營業外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國家允許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營業外支出後,其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各項開支的範圍和標準,應按照 《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 和財政部制定或批准的國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國營企業所得税税率分為:
一、 大中型企業,適用55%的固定比例税率。
二、 小型企業、飲食服務企業和營業性的賓館、飯店、招待所等,適用八級超額累進税率(税率表附後)。
大中型和小型企業的劃分,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五條 納税人遇有特殊情況,按規定繳納所得税確有困難,需要減税、免税的,可以提出申請,經當地税務機關審查核實後逐級上報。省級以下企業,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批准;省級和中央級企業,報經税務總局批准。
需要統一減税、免税的,由財政部確定。
第六條 納税人在某一年度發生虧損的,可以提出申請,經當地税務機關審查核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經批准後,從其下一年度的所得中,給予一定數額抵補。一年抵補不足的,可以結轉次年抵補,但連續抵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國營企業所得税 國營企業所得税
第七條 國營企業所得税按年徵收,按期預繳。税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一、 適用55%固定比例税率的,為應納税所得額乘税率。
二、 適用八級超額累進税率的,預繳税款時,應將當月累計應納税所得額,換算為全年應納税所得額,求得全年應納税額,再換算為當月累計應納税額,求得應納税額。
第八條 國營企業所得税,按日、按旬或按月預繳税款,按月、按季結算,年終彙算清繳,多退少補。具體納税期限,由當地税務機關根據納税人應繳税額的大小,分別核定。
第九條 國營企業所得税,由納税人就地繳納。下列情況除外:
一、 跨地區經營的企業,按其隸屬關係回原地繳納。
二、 聯營企業所得先分給投資各方的,由投資各方在其所在地繳納。
三、 鐵路運營、金融、保險企業和國家醫藥管理局直屬企業,分別由鐵道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中國人民保險總公司、國家醫藥管理局集中繳納。
第十條 國營企業所得税,由税務機關負責徵收和管理。
第十一條 税務機關對納税人的應納税所得額和應納税額,應按照國營企業財務制度審查、核定。未經税務機關審核同意,不得核減應納税所得額和應納税額。擅自核減的,一律無效。
第十二條 納税人應於經營開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税務機關辦理税務登記。
第十三條 經有關部門批准合併聯合、分設、轉業遷移、停業的納税人,應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税務機關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的手續,並清繳應納的税款。
第十四條 納税人不論經營情況如何,應在每月終了後十日內,年度終了後三十五日內,向當地税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和所得税申報表。年度、季度財務計劃,應在上報主管部門的同時,報送當地税務機關。
第十五條 納税人發生納税義務而不按照規定申報納税,當地税務機關有權確定其應納税額。
第十六條 税務機關有權對納税人的財務、會計和納税情況進行檢查。納税人及其所屬企業必須據實報告,並提供帳冊、憑證單據和有關資料,不得隱瞞或者拒絕。税務機關應為其保密。
第十七條 納税人必須建立與健全帳冊,正確計算盈虧。税務機關如發現有虛列成本、亂攤費用、瞞報收入等違反《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和違反國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有權按照規定調整其應納税所得額,限期追補少繳的税款。
第十八條 納税人必須依照税務機關核定的期限繳納税款。逾期不繳的,除限期追繳外,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5‰的滯納金
税務機關向納税人催繳税款無效時,可以通知其開户銀行扣繳入庫。
第十九條 納税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税務機關可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隱匿所得額或申報不實的,除限期追繳應納税款外,並可酌情處以應納税款一倍以下的罰款。偷税、抗税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税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納税人如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納税,任何人都可以檢舉揭發,經税務機關查實處理後,可按規定獎勵檢舉揭發人,併為其保密。
第二十一條 納税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問題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税務機關的決定納税,然後向上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上級税務機關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覆。納税人對上級税務機關的複議不服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試行。

國營企業所得税税率表

級次
應納税所得額級距
税 率%
速算扣除數(元)
1
全年所得額在1,000元以下的
10
0
2
全年所得額超過1,000元至3,500元的部分
20
100
3
全年所得額超過3,5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28
380
4
全年所得額超過10,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35
1080
5
全年所得額超過25,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42
2830
6
全年所得額超過5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8
5830
7
全年所得額超過100,000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53
10830
8
全年所得額在200,000元以上的部分
55
14830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