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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税

鎖定
產品税是以生產、進口或採購的特定產品為徵税對象,對其流轉額徵收的一種税。對產品課税,在中國已有悠久的歷史。早在周朝徵收的“山澤之賦”就帶有對物課税的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先後實行過貨物税、商品流通税、棉紗統銷税、工商統一税和工商税。其中貨物税、商品流通税、棉紗統銷税就是對產品徵税。產品税是中國税制中積累財政資金,調節經濟和體現國家產業政策的重要税種之一,其收入總額約佔整個税收的一半。
中文名
產品税
外文名
Product tax

產品税產生和發展

產品税曲線圖 產品税曲線圖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先後實收過貨物税、商品流通税、棉紗統銷税、工商統一税工商税等。其中貨物税、商品流通税、棉紗統銷税即屬於對產品徵税。工商統一税和工商税的徵税範圍雖不全是對產品徵税,但對產品徵税部分構成這兩種税的主體。
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時,將原工商税徵税對象中部分工業品和農、林、牧、水產品劃作產品税的徵税對象,形成了獨立的產品税。
國務院1984年9月18日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税條例(草案)》。同年9月28日財政部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税條例(草案)實施細則》。這兩個法規從1984年10月1日起試行。產品税制度的建立,為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籌集現代化建設資金,調節產品結構,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發展和服務經濟體制改革,發揮了積極作用。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標誌着產品税退出中國税制歷史舞台。

產品税特點和作用

①收入及時、穩定、可靠。因為就產品生產、流通、消費的全過程而言,產品税在生產環節實現銷售時就率先徵收,收入及時;另一方面,應税產品不論其成本及盈利狀況如何,都以其銷售收入額等作為計税依據繳納產品税,收入穩定。
②採取價內税形式。有利於運用税收槓桿,配合價格手段,調節社會生產和消費。
③實行產品差別比例税率。按不同產品設計税收負擔,同種產品同等税負,不同產品税負不等,使企業間競爭處於同等納税條件下,便於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
④計税依據同應税產品的銷售價格或採購價格一致,計算簡便易行。但是,產品税按銷售收入全額計算徵收,存在着重複徵税的弊病,一般只適宜於對某些產品起特殊調節的作用。

產品税內容

①應税產品範圍和税率——在中國廣泛推行增值税以前,產品税的徵税範圍較為廣泛,幾乎包括全部工業產品和大部分農、林、牧、水產品,共計270個税目。由於產品税按產品銷售全額徵税,對以前環節轉移而來的已税因素要重複課税,不利於生產專業化、協作化發展。
因此,從1986年起,國家決定把原徵收產品税的部分工業產品陸續改徵增值税。截至1991年4月,在產品税的原260個工業品税目中,已有174個税目劃入增值税範圍,只保留捲煙、酒等86個税目繼續徵收產品税。應税產品除“大型電力”一項採用定額税率外,其他產品均實行產品差別比例税率,税率最低為3%,最高為60%。
②計税方法——應税產品的生產經營情況較為複雜。税法根據不同情況,就產品税的計税依據、納税環節税額計算等規定有不同的計税方法。大致分為一般計税規定和特殊計税規定兩類。一般計税規定是:工業產品以產品銷售收入額為計税依據,由生產銷售應税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環節納税
農林牧水產品以應税產品的收購金額或銷售收入為計税依據,在收購或銷售環節,由收購者或生產銷售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納税。進口產品以税法規定的計税價格為依據,在報關進口環節由經營進口的單位納税
特殊計税規定主要是:自制自用產品、委託加工產品、個別用於企業連續生產的中間產品等,分別規定於使用、提貨、移送環節,比照同種產品的銷售價格計税,無可比照的,按税法規定的組成價格計税。
③減税免税——產品税的減税免税分為兩類,一類是長期減免,即税法上明確規定給予某些產品以減税或免税;另一類為臨時減免,即根據國家税收管理體制規定,經有關税務機關批准給予某些產品的臨時性減税或免税

產品税相關法律

產品税網上統計 產品税網上統計
為了適應中國進出口貿易發展和改革外貿體制的需要,根據產品税條例(草案)和增值税條例(草案),作如下規定:
一、外貿企業(包括工貿公司,下同)和其他單位進口的產品,應依照規定的税率,繳納產品税或增值税。
二、下列進口產品,免徵產品税或增值税:經國家批准進口的糧食原糖、化學肥料、農藥;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儀器、設備;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物資和設備;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原材料(包括輔料和包裝物料)、零部件;經國務院和財政部特案批准免税的產品。專為製造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分別不同產品按85%或95%的比例免税。
三、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自營進口的產品,應直接向海關交納產品税或增值税。進口單位委託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代理進口的產品,由代理進口的單位向海關代交產品税或增值税。
四、進口產品一律以組成計税價格計算產品税或增值税,計税公式如下:計税價格=(到岸價格+關税税額)÷(1-產品税或增值税税率)。應徵税款=計税價格×產品税或增值税税率
五、進口產品的納税人,應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税款。逾期不繳的,除限期繳納外,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1‰的滯納金。
六、對減免税進口的產品,轉作其他用途或在國內銷售的,應按規定補交進口環節的產品税或增值税。
七、外貿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的已税產品,除原油和成品油外,在報關出口後,應將所徵產品税或增值税税款退給出口企業。屬於增值税徵收範圍的產品,退生產環節已繳納的增值税税款;屬於產品税徵收範圍的工業品,退最後生產環節已繳納的產品税税款;出口已税、水產品,退收購環節已繳納的產品税税款。
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在報關出口後,免徵產品税或增值税。屬於增值税徵收範圍的產品,除免徵本企業應繳納的增值税外,還應退還“扣除項目”已繳納的税款。
八、出口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其他企業代理出口的產品,均應在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後,填寫“出口產品退(免)税申請表”,並附發票(副本或影印件)、《出口產品證明》等有關票據和證明,向本企業所在地税務機關申請,經審核後予以退(免)税。

產品税進出口產品税

汽車產品税課税對象 汽車產品税課税對象
一、出口貨物退税企業應在其出口貨物裝載的運輸工具辦結海關手續後,向其報關的海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的退税專用報關單(淺黃色)。出口貨物在口岸海關直接辦理出口手續的,由企業在口岸海關辦理。出口貨物在內地海關報關後轉關至口岸海關出口的,內地海關在收到口岸海關的轉關的通知單回執後,才予辦理出口貨物退税專用報關單。
海關根據實際出口貨物的數量價格等簽發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並按規定收取簽證費。海關簽發出口貨物退税專用報關單的時間為:裝載出口貨物的運輸工具辦結海關手續之日起,至海關放行貨物之日起的六個月內。
二、辦理出口退税必須在出口貨物實際離境後,因此,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出口貨物要待貨物提取出倉庫並裝載運輸工具離境後,海關才能簽發出口貨物退税裝用報關單。通過轉關運輸方式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貨物,企業應在貨物裝載運輸工具離境後,向處境地海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税專用報關單。
三、提取出口保税倉庫貨物銷售給國內企業或三資企業進行深加工產品復出口的,海關按結轉加工的有關規定辦理,不予簽定出口貨物退税專用報關單。
四、企業遺失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退税專用報關單可以補辦,補辦時間為自該出口貨物辦結海關出口監管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補辦時,企業應先到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國家税務局申請,税務機關經核實出口貨物確實未辦理過退税後,簽發《關於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企業得到《報告》後,應該到出口貨物原簽發海關去辦理補辦報關手續。海關憑《報告》補簽出口貨物退税專用報關單。
五、企業開展進料加工業務出口貨物辦理出口退税,必須持外經貿主管部門批件,先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務部門審核簽章,税務部門逐筆登記並將複印件留存備查。海關憑有主管出口退税税務部門印章的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件,方能辦理出口料件“登記手冊”。企業因故未能執行進料加工合同,需持原“登記手冊”或海關證明到主管税務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六、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1994年1月1日以後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出口貨物,符合《出口貨物退(免)税管理辦法》的在辦結海關出口手續後,可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税專用報關章。
七、出口貨物遇特殊情況發生退關或退運,如海關已簽發了出口貨物退税專用報關單,報關人需將該報關單退交海關;如企業以交國家税務局辦理了退税手續,則應向税務局申請《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税證明》,在辦理退關或退運報關時隨報關單等一併遞交海關,才予辦理退關或退運。
八、對出口企業違法騙取退税的行為,由海關和税務機關按有關規定分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