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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倉庫貨物
鎖定
- 中文名
- 保税倉庫貨物
- 所屬類型
- 貨物
- 定 義
- 從境外進口直接存入保税倉庫的貨物,保税倉庫出境的倉儲、轉口貨物,以及出口監管倉庫出境的貨物
保税倉庫貨物適用範圍
保税倉庫貨物管理規定
1.保税倉庫進出境貨物的範圍:
(1)加工貿易進口貨物;
(2)轉口貨物;
(3)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維修用零部件;
(4)供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的零配件;
(5)外商暫存貨物;
(6)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貨物;
(7)經海關批准的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
2.保税倉庫不得經營轉口香煙、洋酒業務。凡經我國港口轉口任何國家或地區的香煙、洋酒一律不準存人保税倉庫。
3.除天津、大連、上海、黃埔、滿洲里、深圳六個口岸外,其餘地區不得設立進口汽車保税倉庫。
4.保税倉庫進出境貨物不實行許可證管理,我國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公共道德、動植物檢疫、知識產權和文物保護等限制措施的,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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