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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內税

鎖定
價內税是“價外税”的對稱。包含在產品價格內的流轉税。它是計劃價格體制下,國家提取企業盈利的一種重要課税方式。計劃價格定價的一般原則為:產品價格由價值決定,價值則由產品成本 (C+V)和產品盈利 (M) 構成。其中M又可分解為產品利潤 (M1) 和產品税金 (M2)。因此,產品税金不僅是產品價格的合理部分,也是產品價值的有機部分。這種包含產品税金的價格,通常也稱為含税價格。價內税有利於國家積累資金,調節產品利潤水平,且是緩解價格矛盾的重要工具。 [1] 
中文名
價內税
對    稱
價外税
包    含
商品價值或價格之內的税
條    件
計劃價格
詞    性
名詞

價內税定義

價內税 價內税
凡是税金構成價格的組成部分,作為課税對象——價格的組成因素的税種,都為價內税。這是按照税收與價格的關係為標準所進行的一種分類。例如我國從1984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實行的產品税以及1994年税制改革實施的消費税,均屬於價內税。形成價內税這種價税關係的理論依據可概括為:物質生產部門在一定時期內生產出的社會總產品,扣除補償價值後的國民收入,在有計劃地分配給勞動者用於消費以前需要作各項社會必要扣除。扣除對象為國民收入中歸於社會支配的剩餘產品價值。商品課税則是國家執行這一扣除的有效手段。在這種理論指導下的價格制訂的一般原則是:產品價格由價值決定,價值則由生產成本、税金和根據產品成本平均盈利率計算出的盈利3部分組成。這裏產品税金不僅是價格的一個合理部分,同時也是價值的一個有機部分。作為税收分配對象和税收來源的是產品價值中的剩餘產品價值。其商品價內税具有參與國民收入初次分配的特殊功能。有觀點認為,價內税可能產生税上加税的不合理現象。此外,價內税是計劃經濟條件下,以價格相對不變為前提產生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價內税會導致價税在調節經濟過程中相互掣肘,不利於合理價格的形成。

價內税計算公式

價內税是由銷售方承擔税款,銷售方取得的貨款就是其銷售款,而税款由銷售款來承擔並從中扣除。因此,税款等於銷售款乘以税率價外税是由購買方承擔税款,銷售方取得的貨款包括銷售款和税款兩部分。由於税款等於銷售款乘以税率,而這裏的銷售款等於貨款(即含税價格)減去税款,即不含税價格,因此,税款計算公式演變為:税款=(貨款/(1+税率))*税率。
所以,價內税與價外税的最直接的區別在於計算税款的應用公式的區別:
價外税:税款=(含税價格/(1+税率))*税率=不含税價格*税率
價內税:税款=含税價格*税率
因為增值税價外税,所以應繳增值税=不含税價格*税率

價內税區別聯繫

價內税是指税金構成商品價格一部分的税收存在形式,凡是商品價格中包含應繳流轉税税金(不包含流轉税中的增值税),統稱為價內税。我國消費者購買零售消費品,一般按消費品標明價格支付貨幣,並不知道消費品已繳税款有多少。因此,價內税具有隱蔽、間接、穩定的特點。價內税反映了商品價格構成的組成部分,物質生產部門在一定時期生產出的社會產品,扣除了補償價值以後的國民收入,需要各項社會必要扣除,商品課税是國家執行這一扣除的有效手段。 我國現行的營業税和消費税都是價內税。
價外税是價內税的對稱、凡是商品價格中不包含應繳流轉税税金,統稱為價外税。在價外税條件下,購買貨物人支付的商品市場價格由生產價格和商品税金兩部分組成。以不含税價格計徵税款,一般不會產生税上加税的重複徵税問題。價外税具有直觀、透明、中性的特點,有利於納税人相互監督並瞭解對國家貢獻的大小。中國現行的增值税就是價外税。
價內税和價外税是流轉税從税款相對於計税依據而言的,凡是税款在計税依據之內包含着的就是價內税,凡是計税依據不包括税款的就是價外税,只有增值税是價外税,其他流轉税都是價內税。但價內税和價外税的計税依據一般是相同的。但在依據含(增值税)税價計算時需要進行還原為不含税價格進行計算。在還原為不含税價格就是計算增值税和消費税的同一計税依據。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