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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

鎖定
進口,是指向非本地區居民購買生產或消費所需的原材料、產品、服務。進口的目的是獲得更低成本的生產投入,或者是謀求本國沒有的產品與服務的壟斷利潤
中文名
進口
外文名
enter port;sail into a port;import;entrance
拼    音
jìn kǒu
目    的
獲得更低成本的生產投入
基本解釋
從別的國家、地區購進(商品)

進口詳細解釋

1.從別的國家、地區購進(商品)
(1)這批玩具是從日本進口的。
(2)Cubita咖啡都是古巴原裝進口的。
2.船隻駛進港口
代理進口服務流程圖 代理進口服務流程圖
[身體] 進入的地方(如門、大門或通道)

進口出處

1.謂外國貨船駛進本國的海關口岸。
魏源聖武記》卷八:“並於進口夷船,收賣其壓艙鹹沙,以杜煎硝之弊。”
《花月痕》第四七回:“倭船進口,由封疆大吏派員驗明有無夾帶禁物。”
2.泛指謂將外國貨物運進本國。
進口,指向非居民購買生產或消費所需的原材料、產品、服務,目的是獲得更低成本的生產投入,或者是謀求本國沒有的產品與服務的壟斷利潤。
進口貿易是指把外國商品輸入到本國的一種貿易活動。是國際貿易的組成部分。
《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一回:“這邊出口要給他出口税,到那邊進口又要給他進口税。”
3.謂將外地貨物運進本地。
毛澤東《必須注意經濟工作》:“這一千五百萬元鹽、布的進口,過去不消説都是商人在那裏做的,我們沒有去管過。”
沙汀《堰溝邊》:“在這歷史性的、一貫需要糧食進口的丘陵地帶,這是一個有名的苦寒地區。”
4.指進入建築物或場地所經過的門或口兒。
5.方言。上口;可口。
古華《芙蓉鎮》第二章:“酒,是家做的雜糧燒酒,好進口,有後勁。”

進口外貿名詞

進口流程

一.辦理海關進口手續及簡要説明
進口 進口
1.外貿公司是指經國家商務部或省、市級商務部門批准其有進出口商品經營和代理權的企業。
2.所需通關單據:
(2)進口發票
(3)裝箱單
(5)提貨單(正本海運提單背書、傳真空運單據換取)
(6)各種進口許可證(根據海關商品編號上的規定)
二.從國外視同進口到保税區
1.海關備案是指進口商將進口的貨物如實向海關申報,而無需加税和進口許可證。備案進區後的貨物呈保税狀態。
2.海關備案所需提供的單據:
(1)進口合同(如國外賣方是本公司系統可免去)
(2)進口發票
(3)裝箱單
(4)提貨單(正本海運提單背書空運提單換取)
(5)海運、空運提單
(6)保税倉儲進庫登記簿
三.從保税區進口到國內
1.方法B是指在保税區內投資經營自身產品,且經保税區海關核准按月、季等核銷期限的倉庫和生產性企業,進口時可辦理的方法。特點是貨物可先實現國內銷售,後報關付税、付證。
2.通關和核銷單據:
(1)進口合同(保税區內企業和外貿公司的)
(2)進口發票(保税區內企業和外貿公司的)
(3)裝箱單
(4)出庫單(正本)
(5)各種進口許可證(根據海關商品編號上的規定)
四.從國外通過保税區海關(一次性)進口到國內
1.這種方式是保税區內企業為了保證自己獨立對海外經商的進口通關方法。
2.通關單據
(1)進口合同(如國外賣方是本公司系統可免去)
(2)進口發票
(3)裝箱單
(4)提貨單(正本海運提單背書、空運提單換取)
(5)海運、空運提單
(6)進口合同(保税區內企業與外貿公司)
(7)進口發票(保税區內企業與外貿公司)
(8)各種進口許可證(根據海關商品編號規定)。

進口代理

注意事項
1.進口代理最需要注意的是貨物的所有權問題,貨物所有人在跟進口代理商談妥之後,必須簽訂進口代理協議,規定貨物的所有權,以避免由此產生的糾紛。而進口代理商也要適時維護自己的權益,由於放貨給客户之後而沒有得到應得利益而產生的糾紛以及法律訴訟案例,已不勝枚舉。
(1)接到客户全真單據後,應確認貨物的商品編碼,然後查閲海關税則。確認進口税率。確認貨物需要什麼監管條件,如需做各種檢驗,則應在報關前向有關機構報驗。報驗所需單據:報驗申請單、正本箱單發票,合同、進口報關單兩份。
(2)換單時應催促般舶代理部門及時給海關傳艙單,如有問題應與海關艙單室取得聯繫,確認艙單是否轉到海關。
(3)當海關要求開箱查驗貨物,應提前與場站取得聯繫,調配機力將所查箱子調至海關指定的場站。(事先應現場站確認好調箱費、掏箱費。)
2.若是法檢商品應辦理驗貨手續。如需商檢,則要在報關前,拿進口商檢申請單(帶公章)和兩份報單辦理登記手續,並在報關單上蓋商檢登記在案章以便通關。驗貨手續在最終目的地辦理。如需動植檢,也要在報關前拿箱單發票合同報關單去代報驗機構申請報驗,在報關單上蓋放行章以便通關,驗貨手續可在通關後堆場進行。
3.海關通關放行後應去三檢大廳辦理四檢,向大廳內的代理報驗機構提供箱單、發票、合同報關單,由他們代理報驗。報驗後,可在大廳內統一窗口交費,並在白色提貨單上蓋三檢放行章。
4.三檢手續辦理後,去港池大廳交港雜費。港雜費用結清後,港方將提貨聯退給提貨人供提貨用。
5.所有提貨手續辦妥後,可通知事先聯繫好的堆場提貨。
流程
1.與委託方簽訂代理進口協議
經過與委託方友好充分地協商,雙方簽訂代理進口協議。
2.經委託方確認對外簽訂進口合同
經過委託方確認,與委託方指定的境外出口商重新簽訂進口合同,以備報關時使用。
3.委託方資金到位後開具L/C、贖單或前T/T
結算方式跟單信用證跟單託收預付貨款時,委託方先將信用證保證金或貨款劃入代理方的指定賬户,代理方隨即開立信用證或辦理贖單、付匯。
4.通知委託方作接貨準備
貨物抵達口岸前3~5天通知委託方準備接貨。
5.委託方資金到位後辦理清關、商檢
委託方將報關所需的手續費劃入代理方的指定賬户,代理方隨即委託辦理報關、報檢。
6.未通關
如果貨物未能通關,則協助委託方與供方協商貨物的退運與解決方案。
7.通關
通知委託方到指定地點接收貨物,完成交貨手續,並結清所有通關費用。
8.後T/T
如果結算方式為貨到付款,則委託方先將貨款劃入代理方的指定賬户,代理方再辦理付匯。

進口程序

進口 進口
1.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進境地海關申報轉關運輸
2.申報貨物轉關運輸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代理人應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以下簡稱“申報單”),並交數據錄入中心錄入海關計算機報關自動化系統,打印成正式的申報單一式三份。
3.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如實向海關申報,並遞交申報單、指運地海關簽發的進口轉關運輸貨物聯繫單、隨附有關批准證件和貨運、商業單證(如貨物的提單或運單、發票、裝箱單等)。
4.進口貨物收貨人或代理人申請辦理屬於申領進口許可證的轉關運輸貨物,應事先向指運地海關交驗進口許可證,經審核後由指運地海關核發進口轉關運輸貨物聯繫單,並封交申請人帶交進境地海關。
5.進境地海關在接受進口貨物收貨人或代理人申報遞交的有關單證後,要進行核對,核准後,要將上述有關單證製作關封,交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
6.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要按海關指定的路線負責將進口貨物在規定的時限內運到指運地海關,向指運地海關交驗進境地海關簽發的關封,並應在貨物運至指運地海關之日起14日內向指運地海關辦理報關、納税手續。
7.指運地海關在辦理了轉關運輸貨物的進口手續後,按規定向進境地海關退寄回執,以示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監管工作的完結。
8.來往港澳進境車輛裝載的轉關運輸貨物,由車輛駕駛人員向進境地海關交驗載貨清單一式三份,並隨附有關貨運、商業單證,進境地海關審核後製作關封交申請人帶交出境地海關,由出境地海關負責辦理該車輛及所載貨物的監管手續。
9.保税倉庫之間的貨物轉關手續,除應按辦理正常的貨物進出保税倉庫的手續外,亦按上述(1)、(7)的程序辦理手續。但在填報申報單時,在“指運地”一欄應填寫貨物將要存入的保税倉庫名稱。

進口税務

船
import duty進口税---指進口國家的海關在外國商品輸入時,對本國進口商所徵收的正常關税。它是在外國貨物直接進入進口國關境或由自由港自由貿易區或海關保税區等免徵進口税的其他區域提出運往進口國國內銷售時,在辦理海關手續時徵收。
進口税同時也是一國推行對外政策的一項重要手段。一些國家根據政治經濟關係的需要,會對來自不同國家的同一種商品實行不同的税率,從而形成一種差別待遇。如果以這種差別待遇為標準,可以把進口税分為普通税、最惠國税、特惠税普遍優惠制
1.普通税。普通税適用於與該國沒有簽訂任何關税互惠貿易條約或協定的國家或地區進口的商品。普通税税率最高,一般比優惠税率高1~5倍,少數商品甚至高達10倍、20倍。僅有個別國家對從極少數(一般是非建交)國家的進口商品實行這種税率,大多數國家只是將其作為其他優惠税率減税的基礎。因此,普通税率並不是被普遍實施的税率。
2.最惠國税。最惠國税適用於與該國簽訂有最惠國待遇條款的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進口的商品,也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之間在正常貿易下必須給予的關税待遇。所謂最惠國待遇,是指締約方給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權、優惠和豁免,也同樣給予締約方對方。最惠國待遇的主要內容是關税待遇。由於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加入了簽訂有多邊最惠國待遇條約的世界貿易組織,或者通過個別談判簽訂了雙邊最惠國待遇,因此最惠國税實際上已成為正常的關税。
但是,最惠國税率並非是最低税率。在最惠國待遇中往往規定有例外條款,如在締結關税同盟自由貿易區或有特殊關係的國家之間規定更優惠的關税待遇時,最惠國待遇並不適用。
3.特惠税。特惠税,又稱優惠税,是對來自特定國家或地區的進口商品給予特別優惠的低關税或免税待遇。使用特惠税的目的是為了增進與受惠國之間的友好貿易往來。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
特惠税最早開始於宗主國與殖民地及附屬國之間的貿易,最有名的特惠關税英聯邦特惠制。它是英國確保獲取廉價原料、食品和銷售其工業品,排擠其他國家侵入英國殖民地市場,壟斷其殖民地、附屬國市場的工具。仍在起作用的,且最有影響的是洛美協定國家之間的特惠税。它是歐盟向參加協定的非洲加勒比海太平洋地區發展中國家單方面提供的特惠關税。
4.普遍優惠制。普遍優惠制,簡稱普惠制,是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出口的製成品和半製成品(包括某些初級產品)普遍的、非歧視的、非互惠的一種關税優惠制度。
普惠制是發展中國家在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上長期鬥爭的成果。從1968年聯合國第二屆貿發會議通過普惠制決議,普惠制已在世界上實施了30多年。全世界已有190多個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享受普惠制待遇,給惠國則達到31個。
普惠制方案是各給惠國為實施普惠制而制定的具體執行方法。各發達國家(即給惠國)分別制定了各自的普惠制實施方案,而歐盟作為一個國家集團給出共同的普惠制方案,因此,全世界共有17個普惠制方案。從具體內容看,各方案不盡一致,但大多包括了給惠產品範圍、受惠國家和地區、關税削減幅度、保護措施、原產地規則、給惠方案有效期六個方面。
1.給惠產品範圍。一般農產品的給惠商品較少,工業製成品或半製成品只有列入普惠制方案的給惠商品清單,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一些敏感性商品,如紡織品、服裝、鞋類以及某些皮製品、石油製品等常被排除在給惠商品之外或受到一定限額的限制。例如,歐盟1994年12月31日頒佈的對工業產品的新普惠製法規(該法規於1995年1月1日開始執行),將工業品按敏感程度分為五類,並分別給予不同的優惠關税。具體地説,對第一類最敏感產品,即所有的紡織品,普惠制關税為正常關税的85%;對第二類敏感產品,徵正常關税的70%;對第三類半敏感產品,徵正常關税的35%;對第四類不敏感產品,關税全免;而對第五類部分初級工業產品,將不給優惠税率,照徵正常關税。又如美國的普惠制方案規定,紡織品協議項下的紡織品和服裝、手錶、敏感性電子產品、敏感性鋼鐵產品、敏感性玻璃製品或半製成品及鞋類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
2.受惠國家和地區。發展中國家能否成為普惠制方案的受惠國是由給惠國單方面確定的。因此,各普惠制方案大都有違普惠制的三項基本原則。各給惠國從各自的政治、經濟利益出發,制定了不同的標準要求,限制受惠國家和地區的範圍。例如,美國曾以我國不是關貿總協定成員,不符合其受惠國標準為由,而沒有把普惠制待遇給予我國的出口產品。
3.給惠商品的關税削減幅度。給惠商品的減税幅度取決於最惠國税率與普惠制税率之間的差額,即普惠制減税幅度=最惠國税率-普惠制税率。減税幅度與給惠商品的敏感度密切相關。一般説來,農產品減税幅度小,工業品減税幅度大,甚至免税。例如,日本對給惠的農產品實行優惠關税,而對給惠的工業品除其中的“選擇性產品”給予最惠國税率的50%優惠外,其餘全都免税。
4.保護措施。各給惠國為了保護本國生產和國內市場,從自身利益出發,均在各自的普惠制方案中制定了程度不同的保護措施。保護措施主要表現在例外條款、預定限額畢業條款三個方面。例外條款是指當給惠國認為從受惠國優惠進口的某項產品的數量增加到對其本國同類產品或有競爭關係的商品的生產者造成或將造成嚴重損害時,給惠國保留對該產品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減税優惠待遇的權利。預定限額是指給惠國根據本國和受惠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及貿易狀況,預先規定一定時期內(通常為一年)。
5.原產地規則。為了確保普惠制待遇只給予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生產和製造的產品,各給惠國制定了詳細和嚴格的原地產規則。原產地規則是衡量受惠國出口產品能否享受給惠國給予減免關税待遇的標準。原地產規則一般包括三個部分:原產地標準直接運輸規則書面證明書。所謂原產地標準,是指只有完全由受惠國生產或製造的產品,或者進口原料或部件在受惠國經過實質性改變而成為另一種不同性質的商品,才能作為受惠國的原產品享受普惠制待遇。所謂直接運輸規則,是指受惠國的原產品必須從出口受惠國直接運至進口給惠國。但由於地理或運輸等原因確實不可能直接運輸時,允許貨物經過他國轉運,條件是貨物必須始終處於過境國海關的監管下,未投入當地市場銷售或再加工。所謂書面證明書,是指受惠國必須向給惠國提供由出口受惠國政府授權的簽證機構簽發的普惠制原產地證書作為享受普惠制減免關税優惠待遇的有效憑證。
6.普惠制的有效期。普惠制的實施期限為10年,經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全面審議後可延長。普惠制已進入了第四個實施期。普惠制在實施30多年來,確實對發展中國家的出口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由於各給惠國在提供關税優惠的同時,又制定了種種繁瑣的規定和嚴厲的限制措施,使得建立普惠制的預期目標還沒有真正達到。廣大發展中國家尚需為此繼續鬥爭。
百科x混知:圖解關税 百科x混知:圖解關税

進口擔保政策

辦理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人可以向海關提供擔保,申請放行貨物:
(一)進口貨物的商品歸類、完税價格、原產地尚未確定的;
(二)有效報關單證尚未提供的;
(三)在納税期限內尚未繳納税款的;
(四)減免税審批手續或者其他海關手續尚未辦結的。
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擔保的其他情形,海關不予辦理擔保放行。
應當提交的資料:
保證金審批表及其隨附單證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擔保人、被擔保人的姓名、名稱、住所地聯繫方式
(二)申請擔保的貨物名稱、數量、貨值、申請理由,運輸工具號碼、申報日期;
(三)保證金的數額、期限;
(四)保證事項和擔保範圍;
(五)擔保責任
(六)擔保人、被擔保人存款賬號或其開户銀行賬號;
(七)海關認為需要説明的其他事項。
擔保人應當在海關保證金審批表上加蓋印章,並註明日期。
辦理程序:
擔保人申請提前放行貨物而提供擔保的,應當向現場海關業務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根據海關的要求提供保函等權利憑證以及有關文件。
對於因減免税審批手續未辦結申請憑保證金(保函)放行的,擔保人憑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關税處出具的《海關同意按減免税貨物辦理税款擔保手續證明》向現場海關業務部門辦理擔保申請擔保人向海關辦理擔保手續,應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提供擔保;對於無法辦理銀行轉賬或金額較小的,可以以現金形式交付。以現金形式交付的,業務部門應在收據上註明“現金收取”。
以保證金形式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交款後,由財務部門憑銀行回單確認保證金到帳,由業務部門在H2000系統中的“保金保函子系統”辦理核注,向擔保人開具《海關保證金、風險擔保金、抵押金專用收據》,對被擔保貨物予以放行。
以保函形式提供擔保的,由業務部門在由業務部門在H2000系統中的“保金保函子系統”辦理核注,對被擔保貨物予以放行。
擔保人在擔保期內履行納税義務的,現場海關業務部門應自納税人履行納税義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財務部門和擔保人辦理退款手續。財務部門憑擔保人《海關保證金、風險擔保金、抵押金收據》退款聯和業務部門轉來的《海關(交)付款通知書》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退款並進行賬務處理
辦理時限
現場海關業務部門收到申請的,海運口岸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接受擔保,陸運口岸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接受擔保。如不能做出決定,經本海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及依據
不收取任何費用。
辦理依據:
《海關總署關於印發<海關保證金、風險擔保金、抵押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署財發[2005]339號)
《深圳海關關於印發<深圳海關保證金、風險擔保金、抵押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深關財〔2005〕994號)
辦理部門:
各現場進口部門

進口替代政策

進口替代政策是指一個國家採取各種措施,限制某些外國工業產品進口,促進國內有關工業品的生產,逐漸在國內市場上以本國產品替代進口產品,為本國工業發展創造有利條件,實現工業化。又稱進口替代工業化政策,是內向型經濟發展戰略的產物。一般做法是國家通過給予税收、投資和銷售等方面的優惠待遇,鼓勵外國私人資本在國內設立合資或合作方式的企業;或通過來料和來件等加工貿易方式,提高工業化的水平。為使國內替代產業得以發展,就要使用提高關税、實行數量限制外匯管制等手段,限制外國工業產品進口,以使國內受進口競爭的工業在少競爭、無競爭的條件下發育成長。

進口配額

概念
進口配額,又稱進口限額,是一國政府在一定時期(如一季度、半年或一年)以內,對於某些商品的進口數量或金額加以直接限制。在規定的期限內,配額以內的貨物可以進口,超過配額不準進口,或者徵收較高的關税或罰款後才能進口。它是發達國家實行進口數量限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分類
主要有兩大類:
1.絕對配額。絕對配額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對某種商品的進口數量或金額規定一個最高數額,達到這個數額後,便不準進口。這種方式在實施中,有以下兩種形式:
(1)全球配額。即屬於世界範圍的絕對配額,對來自任何國家或地區的商品一律適用,按進口商品的申請先後批給一定的額度,至總配額髮放完為止,超過總配額就不準進口。
全球配額並不限定進口的國別或地區,故配額公佈後,進口商往往相互爭奪配額。鄰近的國家或地區依其優越地理因素,在競爭中居於有利地位。為了減少這種情況所帶來的不足,一些國家採用了國別配額
(2)國別配額。即在總配額內按國別和地區分配給固定的配額,超過規定的配額便不準進口。為了區分來自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商品,在進口商品時進口商必須提交原產地證明書。實行國別配額可使進口國家根據它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關係分配給予不同的配額。例如,1987年底,我國與美國就紡織品貿易達成協定,使我國對美紡織品成衣出口年增長率,從1988年1月1日起4年內,由19%下降到3%。
2.關税配額。關税配額是指對商品進口的絕對數額不加限制,而對在一定時期內,在規定的關税配額以內的進口商品,給予低税、減税或免税待遇,對超過配額的進口商品徵收高關税、附加税或罰款。這種方式在實施中也有以下兩種形式:
(1)優惠性關税配額。即對關税配額內進口的商品給予較大幅度的關税減讓,甚至免税;超過配額的進口商品徵收原來的最惠國税。歐盟在普惠制實施中所採用的關税配額就屬此類。
(2)非優惠性關税配額。即對關税配額內進口的商品徵收原來正常的進口税,一般按最惠國税率徵收;對超過關税配額的部分徵收較高的進口附加税或罰款。例如,1974年12月,澳大利亞曾規定對除男襯衫、睡衣以外的各種服裝,凡是超過配額的部分加徵175%的進口附加税。

進口押匯

進出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之後,進口方請求進口地某個銀行(一般為自己的往來銀行)向出口方開立保證付款文件,大多數為信用證。然後,開證行將此文件寄送給出口商,出口商見證後,將貨物發送給進口商。商業銀行為進口商開立信用保證文件的這一過程,稱為進口押匯
因為進口商通過信用保證文件的開立,可以延長付款期限,不必在出口商發貨之前支付貨款,即使在出口商發貨後,也要等到單據到達自己手中才履行付款義務。這樣,進口商減少了資金佔用的時間。同時,出口商願意接受這種延長付款期限,是以開證行保證到期付款為條件的。因此,進口押匯是開證行為進口商提供的一種資金融通。

進口託收押匯

進口託收押匯是指代收行在收到出口商通過託收行寄來的全套託收單據後,根據進口商提交的押匯申請、信託收據以及代收行與進口商簽訂的《進口託收押匯協議》,先行對外支付並放單,進口商憑單提貨,用銷售後的貨款歸還代收行押匯本息。無論對於銀行或外貿企業而言,進口託收押匯的優點和進口押匯相比,大體一致。但銀行自身的風險卻遠遠超過進口押匯。因為進口押匯是建立在銀行負有第一性付款責任的信用證業務基礎上,如果單單相符單證一致,即使開證申請人不付款,開證行也必須履行對外付款的義務。這樣,如果剔除匯率風險和利息兩個因素,進口押匯並沒有給開證行帶來更大的風險。而進口託收則屬於商業信用,無論進口商是否付款,代收行都沒有責任。但如果為進口商續做進口託收押匯,進口商無疑將原本給予出口商的商業信用轉給了代收行,從而加大了代收行的風險。作為代收行,應當根據進口商的資信情況、業務情況、抵(質)押/擔保情況,為其核定一個押匯額度,供其週轉使用,做到拓展業務和防範風險的有機結合。

進口附加税

是指一國海關在外國商品進口時,在徵收進口税之外,出於某種特定的目的而額外加徵的關税
進口附加税通常是一種臨時性的措施,是在特定情況下,非正常實施的。其目的主要有:應付國際收支危機,維持進出口平衡;防止外國商品低價傾銷;對某個國家實行歧視或報復等。人們為了把正常的進口關税與這種額外加徵的關税相區別,通常稱前者為正常關税或進口正税;而稱後者為特別關税或進口附加税。
進口附加税不同於進口税,在一國的《海關税則》中並不能找到,也不像進口税那樣受到世界貿易組織的嚴格約束而只能降不能升,其税率的高低往往視徵收的具體目的而定。它是限制商品進口的重要手段,在特定時期有較大的作用。以美國為例,1971年美國出現了自1893年以來的首次貿易逆差國際收支惡化。為了應付國際收支危機,維持進出口平衡,美國總統尼克松宣佈自1971年8月15日起實行新經濟政策,對外國商品進口在一般進口税上再加徵10%的進口附加税,以限制進口。
一般説來,對所有進口商品徵收進口附加税的情況較少,大多數情況是針對個別國家和個別商品徵收進口附加税。這類進口附加税主要有反傾銷税反補貼税緊急關税懲罰關税報復關税五種。

進口相關名詞

概念
進口信用證是銀行應國內進口商的申請,向國外出口商出具的一種付款承諾,承諾在符合信用證所規定的各項條款時,向出口商履行付款責任;
1.開立各種信用證,如:即期、延期、承兑、議付、可轉讓、保兑、循環、對開信用證等;
2.業務處理包括:開證、修改、審單、付款/承兑或拒付等(其中開證有授信開證和憑保證金開證兩種);敍做進口押匯提貨擔保等融資業務;協助進口商對外進行出口商資信調查,備貨和船情查詢等。
何時宜選擇進口信用證
進出口雙方希望對彼此的行為進行一定約定以提升貿易的可信度
進口商處於賣方市場,且出口商堅持使用信用證方式進行結算;
進出口雙方流動資金不充裕,有使用貿易融資的打算。
為進口商帶來哪些好處
改善談判地位---開立進口信用證相當於進口商為出口商提供了商業信用以外的有條件付款承諾,對進口商有信用增強的作用,進口商可據此爭取到比較合理的貨物價位;
貨物有所保證---變商業信用為銀行信用,銀行的介入可能使貿易本身更有保證,通過單據和條款,有效控制貨權、裝期以及貨物質量;
減少資金佔壓---對於使用授信開證的進口商來講,在開證後到付款前可減少自有資金的佔用。
進口許可證
進口許可證是貿易主管當局所簽發的准予貨物進口通關的文件。進口商只有拿到進口許可證,才能進口貨物。進口許可證分為自動進口許可證和非自動進口許可證。
自動進口許可證(自動進口許可機電產品除外)監管證件代碼為“7”。
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證監管證件代碼為“O”。
加工貿易自動進口許可證監管證件代碼為“v”,管理商品有原油、成品油。
許可證商品管理
進口許可證商品管理,是國家對進口商品進行宏觀管理的一種行政手段。國家對部分進口商品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其目的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保證對外貿易有序地是順利進行。
進口國家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都必須事先申請領取進口貨物許可證,經由國家批准經營該項進口業務的公司辦理進口訂貨。海關憑進口貨物許可證和其他有關單證查驗放行。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税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調整後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進口設備到岸價
CIF of imported equipment
進口設備運至買方港口,包括運輸費、運輸保險費在內的貨價。
進口付匯核銷
進口付匯核銷就是採用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的形式,對每一筆通過外匯指定銀行向境外付匯的情況進行統計,到貨後再逐筆核對註銷的一種監管制度。
銀行接受國外代理行或聯行委託,按照代理行或聯行的指示向進口商收取進口款項,並向進口商交付有關商業單據
進口代收可分為付款交單D/P)和承兑交單(D/A)兩種方式。
進口代收對進口商好處
費用低廉---銀行費用較低,有利於進口商節約費用、控制成本
簡便易行---與信用證方式相比,手續簡單,易於操作;
資金佔壓少---在出口商的備貨和裝運階段不必預付貨款、佔壓資金,支付貨款或做出承兑後可立即取得貨物單據並處置貨物;
改善現金流---承兑交單項下,進口商承兑後即可以取得貨物單據並處置貨物,在售出貨物並有現金流入後才對外支付,資金佔壓近乎為零,財務狀況償債能力得到有效改善。
進口代收方式的選擇
進口商希望能以簡便且低成本的辦法向出口商支付貨款;
進口商流動資金充足,可採用付款交單(D/P)方式;
進口商流動資金不足,需要出口商給予遠期付款的融資便利,且與出口商有良好的合作關係,可採用承兑交單(D/A)方式。
進口押金制,又稱進口存款制,是指一些國家規定進口商在進口時,必須預先按進口金額的一定比率和規定的時間,在指定的銀行無息存放一筆現金的制度。這種制度無疑增加了進口商的資金負擔,影響了資金的政常週轉,同時,由於是無息存款,利息的損失等於徵收了附加税。所以,進口押金制度能夠起到限制進口的作用。
例如,意大利政府從1974年5月7日到1975年3月24日,曾對400多種進口商品實行進口押金制度。它規定,凡項下商品進口,無論來自哪一個國家,進口商必須先向中央銀行交納相當於進口貨值半數的現款押金,無息凍結6個月。據估計,這項措施相當於徵收5%以上的進口附加税。又如,巴西政府曾經規定,進口商必須先交納與合同金額相等的為期360天的存款才能進口。
進口專利產品是指由專利產品組成的或包含有專利產品的物件被輸入國內。這與從哪個國家進口無關,與進口的產品在製造或出口該產品的國家是否有專利權也無關。進口的產品在進口國必須是受專利法保護的產品,否則就不能構成進口專利產品的行為。

進口相關法規

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核規定
第一條 為完善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定。
關聯法規: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貿易真實性”係指進口單位對外支付的或對外承諾的進口付匯,應當用於國際貿易結算、並在規定時間內有對應的貨物報關進口或以其他方式抵補,且有關憑證真實有效。
進口付匯貿易真實性的審核分事前備案和事後到貨報審核查兩部分。
第三條 下列進口付匯,進口單位應事前向其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備案手續,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憑外匯局核發的進口付匯備案表及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證辦理開證付匯手續:
1.進口單位不在“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內的(備案類別為“不在名錄”);
2.付匯後90天(不含90天)以內不能到貨報關及超過合同金額15%並超過10萬美元以上預付貨款的(備案類別為“90天以上到貨”);
3.開立信用證後、見單後、提單日後或承兑日後90天以上以信用證或託收方式付匯及到期後又推延付匯日期的(備案類別分別為“90天以上信用證”或“90天以上託收”);
4.到所在地外匯局管轄的市、縣以外的外匯指定銀行開證付匯的(備案類別為“異地付匯”);
5.付匯或承諾付匯後,所購貨物不運往境內而轉賣第三方的(備案類別為“轉口貿易”);
6.進口單位已被列入“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單”內的(備案類別為“真實性審查”);
7.進口單位付匯或開立信用證後,所購買的物資直接用於在境外承攬的工程項目的(備案類別為“境外工程使用物資”);
8.除上述7款外其他採用特別方式的進口付匯(備案類別為“真實性審查”)。
關聯法規:
第四條 進口單位申請備案時應提供蓋有法人章的申請備案説明函及下列單證:
1.信用證項下,提供進口合同、經外匯指定銀行加蓋業務章確認的90天以上跟單信用證開證申請書
2.託收項下,提供進口合同、銀行出示的付款通知書(即D/P、D/A單);
3.匯款項下,提供進口合同、商業發票、提單及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
4.預付款項下,提供進口合同、形式發票及外方銀行出具的預付款保函
5.轉口貿易項下,提供進出口合同、開證申請書及買方開來的信用證或有關收匯證明;
6.代理進口項下,還需提供正本代理進口協議;
7.信用證、託收項下推延付款期限的,還需提供核銷專用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
8.異地開證付匯的,提供異地分公司設立的有關主管部門的批件、委託方與貸款銀行或轉貸款銀行簽訂的項目貸款協議、外匯局批准開立經常項目外匯帳户的文件;
9.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條 進口單位在付匯地沒有分支機構、沒有工程項目貸款(含代理進口項下委託方項目貸款)、沒有經常項目外匯帳户等的,均不得辦理異地開證付匯類別的備案。
第六條 在辦理異地開證或付匯時,進口單位應事前持備案表到付匯地外匯局辦理確認手續。付匯地外匯局確認無誤並加蓋“進口付匯核銷專用章”後,進口單位方可持經確認的備案表及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到外匯指定銀行開證或付匯;外匯指定銀行憑經確認的備案表及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為進口單位辦理開證或付匯手續。
在辦理貨到付匯項下的異地付匯備案時,進口單位應向所在地外匯局出示有效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外匯局在備案表上記錄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的編號和金額後,將進口貨物報關單退回進口單位。
第七條 在辦理信用證、託收項下推延付匯日期的備案時,進口單位應持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向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貿易真實性審核手續。所在地外匯局核實貿易真實性後方可簽發進口付匯備案表。
第八條 對外付匯或開立信用證的進口單位必須是對外簽定進口協議的買方及進口貨物的經營單位或收貨人,不得代開信用證或代為付匯。
第九條 外匯指定銀行在議付進口貨款時,若議付單據中因缺少貨權憑證而出現不符點時,銀行不得議付;進口單位也不得授權或要求銀行議付。
第十條 除貨到付匯外,外匯局通過審核、抽查進口單位向外匯局報審的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及其他憑證,核查所有進口付匯的貿易真實性。
對貨到付匯項下的進口付匯,外匯指定銀行應對有關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進行貿易真實性審查,外匯局可對外匯指定銀行的審查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一條 在辦理到貨核銷報審時,若進口單位提供的進口貨物報關單金額與進口付匯額不等時,進口單位須向外匯局逐筆説明情況並提供有效證明,必要時外匯局可向海關等有關部門發函取證及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備案類別為90天以上信用證、90天以上託收和異地付匯的,口單位應在備案表上的“預計到貨日期”後一個月內辦理到貨報審手續,推遲到貨期的應提供有關函電及情況説明。
第十三條 對備案類別為轉口貿易的,外匯局憑銀行出具的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書及進出口發票審核進口付匯貿易真實性。
第十四條 《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及本規定同時適用於保税區企業的進口付匯的貿易真實性審核,具體操作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對於經審核,發現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無貿易真實性等違反《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及本規定的,外匯局應及時將其列入“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單”,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關聯法規:
第十六條 被外匯局列入“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單”的進口單位,不予辦理異地付匯、90天以上遠期信用證和先支後收項下轉口貿易付匯的備案;同時外匯局可指定為其辦理進口開證、付匯手續的外匯指定銀行。
第十七條 各外匯局應按月將“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單”的材料、已查實的偽造進口貨物報關單的單位的材料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附:關於下發《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核規定》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
為健全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機制,規範操作,保證核銷監管制度的統一執行,在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我局制定了《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核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見附件),現發你局遵照執行。
一、進口付匯備案是指外匯局依照國際慣例和我國外匯、外貿法規等,對進口付匯貿易背景的初步核查,是事後對進口付匯進行統計監測的必要備案、登記程序。除《規定》第三條第六款外,備案不等於審批,不應影響進口單位的正常進口開證、付匯。
二、境內機構中資銀行申請開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一年以下(含一年)遠期信用證時,應事先逐筆向外匯局辦理進口付匯備案手續;
境內機構向中資銀行申請開立一年以上遠期信用證時,按借用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管理;中資企業外資銀行申請開立遠期信用證時,應事先經外匯局批准並辦理進口付匯備案表,佔用外債指標,事後辦理外債登記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在外資銀行開立遠期信用證時,應辦理進口付匯備案手續事後辦理外債登記手續。
三、進口單位申請辦理信用證、託收項下推延付款期限的備案時,應當提供有效、對應的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推延的付匯期最多不超過3個月,並且不得辦理第二次推延。
四、《規定》執行後,先支後收項下轉口貿易的貿易真實性通過進口付匯備案進行審核管理。
五、進口付匯備案類別可視貿易類別及結算方式進行多項選擇。
六、《規定》第三條第7款所指“境外工程使用物資”,指貨款從國內直接向第三國支付,而進口的貨物不運抵境內,運往在境外承攬的承包工程、援外建設等項目。
七、自本文發佈之日起,報關“放行日期”早於付匯日90天以上的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由外匯局作真實性審查後,才可憑以付匯。
八、備案表使用有效期,指備案表自簽發之日起到銀行憑以開證或付匯的期間,有效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0天。超過有效期的備案表自行作廢,進口單位應及時將其退回有關外匯局註銷。
九、進口單位向外匯局報審時,對於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的報關金額少於對外付匯金額的,進口單位應提供提單、關税及增值税發票等單據。
外匯局參考同類進口商品同期國際市場價格進行審核,確認其貿易真實後,給予核銷報審,並對低報金額進行登記。
各分局可視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具體的監管措施,及時向轄內的分支局、外匯指定銀行及其他相關單位轉發此文,並向進口單位做好宣傳工作。對執行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請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