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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税

鎖定
城鎮土地使用税是指國家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其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按照規定的税額計算徵收的一種税。開徵城鎮土地使用税,有利於通過經濟手段,加強對土地的管理,變土地的無償使用為有償使用,促進合理、節約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於適當調節不同地區、不同地段之間的土地級整收入,促進企業加強經濟核算,理順國家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的分配關係。 [1] 
中文名
城鎮土地使用税
外文名
Urban land use tax
徵税對象
開徵範圍的土地
計税標準
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

城鎮土地使用税相關法律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納税義務人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税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税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税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例如:幾個單位共有一塊土地使用權,一方佔60%,另兩方各佔20%,如果算出的税額為100萬,則分別按60、20、20的數額負擔土地使用税。
徵税範圍
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土地。
從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在華機構的用地也要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特點
1、對佔用土地的行為徵税
2、徵税對象是土地
3、徵税範圍有所限定
4、實行差別幅度税額

城鎮土地使用税應納税額

城鎮土地使用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
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
1.凡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税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出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税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税,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注意:税務機關不能核定納税人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
二、税率
城鎮土地使用税適用地區幅度差別定額税率
城鎮土地使用税採用定額税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城鎮土地使用税年應納税額。城鎮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12元。
三、應納税額的計算
應納税額=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適用税額
四、税額計算
城鎮土地使用税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税法規定的單位税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税額=應税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税額
房產税、車船使用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均採取按年徵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城鎮土地使用税税收優惠

主要有兩大類優惠:
一、國家預算收支單位的自用地免税
二、國有重點扶植項目免税
可以和房產税、車船使用税結合起來學習。
一、國家預算收支單位的自用地免税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但如果是對外出租、經營用則還是要交土地使用税。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經營用地則不免。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衞生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3年。
8.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9.免税單位無償使用納税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單位無償使用免税單位的土地,納税單位應照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單位與免税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的土地上的多層建築,對納税單位可按其佔用的建築面積佔建築總面積的比例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税。例如一共是15層的大廈,一單位租用5層,一單位租用10層,則並不是只佔有一層的單位交税。
10.對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對比

1、徵税範圍
城鎮土地使用税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根據上述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人不包括集體土地的使用者。
但2006年4月30日《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56號)對此進行了擴大解釋,該文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税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規定一律以本通知為準。”該通知將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擴大到集體建設用地。
耕地佔用税徵税範圍包括佔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耕地是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園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佔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視同佔用耕地。用已開發的灘塗、草場、水面和林地,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結合情況確定是否徵收耕地佔用税。在佔用之前3年內屬於規定範圍的耕地或農用土地,也視為耕地。
2、納税人
城鎮土地使用税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耕地佔用税是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
3、特點
城鎮土地使用税:
1.對佔用土地的行為徵税。
2.徵税對象是土地。
3.徵税範圍有所限定。
4.實行差別幅度税額。
耕地佔用税:
1.兼具資源税與特定行為税的性質。
2.採用地區差別税率。
3.在佔用耕地環節一次性課税。
4.税收收入專用於耕地開發與改良。
4、適用税率
城鎮土地使用税:
1.大城市1.5至30元;
2.中等城市1.2至24元;
3.小城市0.9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耕地佔用税:
1.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元至50元;
2.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8元至40元;
3.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6元至30元;
4.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5元至25元。
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税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的當地適用税額的50%
5、計税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平方米)為計税依據
耕地佔用税:納税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税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税扶植項目

城鎮土地使用税相關書籍 城鎮土地使用税相關書籍
1.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在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税。
2.對企業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3.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產,辦公,生活用地,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税。
4.對林區的有林地,運材道,防火道,防火設施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税。林業系統的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可比照公園免徵土地使用税。
5.對高校後勤實體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政策

下列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税務局確定減免土地使用税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税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3.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佔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
4.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用地
5.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則上應按規定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2023年9月28日,財政部、税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對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2] 

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管理

納税義務發生時間
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納税人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其餘都是從次月起繳納,如
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該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税。(根據財税[2006]186號文件規定,本條內容廢止。)

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標準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日前下發的“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決定的通知”如是表示。
業內專家認為,按高限確定税額、允許發達地區“突破税額上限,進一步提高税率”都暗含鼓勵的政策傾向,明確了通過税收政策調控房地產的意圖。如果都按“上限”制定城鎮土地使用税,那麼大城市每平米將按30元徵收,中等城市每平米也需支付24元城鎮土地使用税。
通知明確表示,要嚴格執行城鎮土地使用税政策,對徵管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要認真研究,妥善解決,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通知對今年(2007年)的城鎮土地使用税增幅也下了明確“指標”,即税額幅度原則上應在2006年實際執行税額幅度的基礎上提高2倍。
“要使税額幅度能夠客觀地反映該地區經濟發展程度和地價水平”,通知強調,多年未調整税額幅度的地區,調整力度應大一些。毗鄰地區在制定調整方案時,要注意溝通情況;經濟發展水平相近的地區,税額幅度不應相差過大。有關專家指出,原來地方政府重視土地出讓金給地方財政帶來的收入,因此往往採取“就低不就高”的徵收方式,此次財政部和税務總局出台通知也是為了嚴格土地税收政策。這一方面是為了保證對土地調控政策的協調一致,另一方面更是為了保護土地資源
通知還指出,要嚴格控制減免税,根據國家加強土地管理的有關要求,從嚴控制各類開發區、各類園區用地和屬於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發展項目用地的減免税。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用地和廉租房、經濟適用房以外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税。通知還強調,“要制定完善的減免税審批管理辦法,並加強對減免税項目的後續管理。”社科院財貿所專家稱,城鎮土地使用税雖會增加房地產企業的成本,但其實際影響可能會小於土地增值税“清欠”。通知提出對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從高、從嚴”,“以及提出税收增幅,嚴格控制減免税,甚至允許‘突破税額上限’,結合最近頻繁出台關於土地的税收政策等一系列調控措施,這些措施頻頻明確政策信號———通過增加成本控制房地產”。

城鎮土地使用税財政數據

2023年1-11月,城鎮土地使用税2028億元,同比下降0.4%。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