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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利改税

鎖定
第二步利改税指的是1984年10月起實行第二步利改税是要從税利並存逐步過渡到完全以税代利。主要內容是: (1) 把原來的工商税按性質劃分為產品税、增值税、營業税和鹽税四種。(2) 對某些採掘企業開徵資源税。 (3) 開徵城市維護建設税,恢復開徵房產税、土地使用税、車船使用税。(4) 對有盈利的國營企業徵收國營企業所得税。大中型國營企業按55%的比例税率徵收,小型國營企業按新的八級超額累進税率徵收。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允許企業所得税前歸還貸款和單項留利。(5) 對國營大中型企業還要徵收國營企業調節税,其税率按企業的不同情況分別核定,一户一率。與第一步比較,無論在廣度和深度上都大大前進了一步,實際上是工商税制的一次全面性改革。 通過改革,初步建立起適應我國當前多種經濟形式、多種經營方式並存的多種税、多環節、多層次調節的新的税制體系。 [1] 
中文名
第二步利改税
外文名
The secondstep profit
拼    音
dì èr bù lì gǎi shuì
類    型
税後利潤全部留歸企業
介紹
利改税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