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營小型企業
鎖定
- 中文名
- 國營小型企業
- 所屬學科
- 企業學
- 定 義
- 指一部分符合國家規定,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利潤額較少的國營企業
國營小型工交企業劃分的標準是: 京、津、滬三市,固定資產原值不超過400萬元,年利潤額不超過40萬元; 其他地區,固定資產原值不超過300萬元,年利潤不超過30萬元。以上兩個條件同時具備者,可劃為國營小型工交企業。國營小型商業企業劃分的標準是: 以獨立核算的自然門店為單位,京、津、滬三市,年利潤不超過30萬元,職工人數不超過60人;省會、自治區首府所在城市,年利潤不超過15萬元,職工人數不超過60人;其他城鎮,年利潤不超過8萬元,職工人數不超過30人的可劃為國營小型商業企業。其中年利潤額為必要條件,至於是否同時需要具備職工人數條件,可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但個別城市需要放寬標準的,必須報財政部批准。此外,還包括雖不夠上述標準,但按規定應劃入的其他企業。劃分確定的國營小型企業,按照八級超額累進税率交納所得税,税後利潤原則上留歸企業支配,但對税後留利超過合理留利較多的,國家收取一定數額的承包費。
- 詞條統計
-
- 瀏覽次數:次
- 編輯次數:6次歷史版本
- 最近更新: X598289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