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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

鎖定
保證合同指的是保證人和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連帶責任的協議。保證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約作為保證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
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主債務人共同訂立合同;
三是保證人單獨出具保證書
中文名
保證合同
外文名
Guarantee contract
當事人
保證人被保證人
分    類
合同
學    科
法學
保證方式
兩種

保證合同概念內容

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的協議。
保證合同的當事人稱為保證人和被保證人。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主債務的種類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訂立的主合同是何種類型的債務,是給付金錢債務、交付貨物債務還是付出勞務的債務。主合同的數額是指主合同的標的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和保證人有着直接的關係。因此,債務人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內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就要開始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的方式
擔保法規定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要比一般保證的責任大,因此,保證的方式是保證人如何承擔保證責任的重要問題,在訂立保證合同時,應當對保證的方式作出明確規定。
四、保證擔保的範圍
保證擔保的範圍是指保證人對哪些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的範圍,明確是對主債務、主債務的利息、損害賠償金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內容的全部還是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1] 

保證合同法律特徵

一、保證合同是有名合同
保證合同 保證合同
根據在法律上有無法定名稱及內容,將合同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保證合同是一種有名合同,即由法律直接規定其名稱及內容的合同。法國、德國、日本對此在民法上都有明確規定,中國所頒行的擔保法中對於保證合同的名稱和內容也作了明確規定。
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合同錯綜複雜,立法上不可能一一窮盡,全部予以定名,只能按一標準,對常見的合同關係作出規定,明確合同的名稱和當事人的主要權利義務關係內容。這類在法律上有了明確規定的合同便為有名合同,如買賣、租憑、借貸、加工承攬、運輸、保險等合同都屬於有名合同。另外在一些單行法,職中國的《經濟合同法》、《擔保法》中,規定了一些更為具體的有名合同,不過這些都是民法規定的具體化,一般不有新的原則突破。
無名合同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合同,即法律上沒有規定其名稱及內容的合同。如甲乙約定,只要乙學習勤奮,考上大學,甲便負擔乙在上學期間的一切費用。無名合同的內容只要不違法,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區分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的意義,在於處理合同糾紛時便於適用法律,有利於法律實務工作者解決糾紛。有名合同的糾紛應按法律的直接規定來處理,而無名合同糾紛的處理則可參照類似的有名合同或者根據有關合同的規定和民法的基本原則處理。
二、保證合同是從合同
根據有無主從關係,合同可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不以他種合同為存在的前提,能自身獨立存在的合同為主合同;必須以他種合同為前提的合同為從合同。保證關係是從屬於主債關係而存在的,保證合同也因而具有從屬性,是從屬於主合同而存在的。
三、保證合同是單務合同
保證合同 保證合同
根據雙方權利義務的有無關聯性,可將合同分為雙務合同單務合同。當事人雙方都承擔一定義務的合同,叫做雙務合同。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與其義務是相互關係的,有權利必擔義務,有義務也必享有權利。而單務合同則是當事人一方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另一方只享有權利而無須承擔義務的合同,權利義務並沒有關聯性。保證合同便是保證人一方承擔保證義務而不享有權利,主債權人只享有權利而無須承擔義務的合同。保證合同是單務合同。由於合同主要是反映商品交換關係的,所以大多數合同都是雙方合同,只有極少數不以商品交換為內容的合同是單務合同。保證是一種擔保債權實現的合同,本質上不追求經濟利益,唯以擔保為目的,因而是一種較為典型的單務合同。在保證合同中,保證人只承擔保證義務而沒有實體上的權利,債權人只享有保證請求權而不對保證人承擔義務。
四、保證合同是無償合同
根據合同的權利有無對價的特性,可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享有權利必須償付相應的代價的合同,如獲取貨物必須支付貨款的買賣合同,使用他人財產須交付租金的租賃合同等。享有權利而不必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如贈與、借用、無息貸款等。保證合同是無償合同,也即債權人享有保證請求權,而不必向保證人償付代價。
這就是一般情況來説的,但在實際生活中,保證人也可能獲得一定的好處。這主要是因為由於保證人提供保證,使債權債務關係得以順利建立,故訂立保證合同的同時,債務人出於感激和友善心理可能給予保證人一定的酬金或其他好處。但這是屬於合同效力以外的問題,不屬於保證合同關係的內容,因而並不影響保證合同的無償性。
五、保證合同是諾成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須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的標準,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就合同必要條款經協商達成一致時即為成立的合同。除當事人經協商達成一致外,還需要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稱之為實踐合同,或稱為要物合同。諾成合同有多種,如買賣、租賃、加工承攬等,其特點在於不要求事先交付標的物,而僅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告成立。這是由這些合同的本質和目的決定的。其標的物的交付往往標誌着合同的履行或完成,所以不可能作為成立時的條件要求。實踐合同也有不少,如運輸、保管等,除有協議外,一般還要交付運送物、保管物,否則合同就不能成立。保證合同是一種擔保之債,屬於比較典型的諾成性合同。其成立無須擔保人交付財產,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告成立,可見,保證合同是諾成合同。
六、保證合同是附停止條件的合同
保證合同 保證合同
根據合同有無一定條件作為其效力發生或消滅的依據,合同可分為附條件的合同和不附條件的合同。附條件合同的所附條件實際上反映着當事人的動機和目的。這裏所説的條件有停止條件和解除條件兩類。停止條件是指在條件未出現時,合同的效力將停止或靜止狀態;解除條件是指條件出現時,合同效力隨即解除。
保證合同是一種附停止條件的合同,這個條件就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當債務人屆期不如約履行債務時,即條件出現時,保證合同始發生實際效力。而在正常情況下,也就是債務人如期履行債務,即條件沒有出現時,保證合同的效力則處於停止或“待發”狀態。在這種情形下,雖然保證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已經確定,但債權人尚不能對保證人行使保證請求權,保證人也不必履行他所承擔的代為履行義務或負連帶賠償責任。只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條件成就時,其間的權利義務才發生具體的法律效力。所以保證合同普遍被認為是附停止條件的合同。 [1] 

保證合同法律責任

《擔保法解釋》規定,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時,保證合同也就喪失法律效力。我國法律規定保證人按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締約過失責任,其責任方式賠償損失(《擔保法》第5條,《擔保法解釋》第4條後端、第7條、第8條)。其賠償範圍是債權人相信保證合同有效但實際上卻無效所受的損失,即信賴利益的賠償。在主合同有效、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該信賴利益的賠償表現為:
(一)締約費用,包括郵電費用、赴訂約地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二)準備接受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三)債權人支出上述費用所失去的利息;
(四)喪失得到合格保證人的機會所遭受的損失。
前三項為直接損失,在所立保證為一般保證或者連帶責任保證中均無區別。後一項為間接損失,在所立保證為一般保證的場合,只要未出現對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無效果的事實,債權人就不存在該間接損失,保證人不負賠償間接損失之責;在對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無效果的情況下,債權人因保證合同無效而遭受該間接損失,保證人應負賠償責任,具體數額依個案而定。在所立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場合,債務人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不能履行時均產生違約責任,保證人在任何一種情況下均負相應的責任,具體數額亦需依個案而定。
在主債和保證合同均無效的情況下,保證人所負的信賴利益的賠償,同樣包括債權人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其直接損失包括締約費用和相應的利息,一般不包括準備接受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所支出的費用。因為在債權人明知主債無效乃至明知保證合同無效時,不應作接受保證責任的準備。這裏的間接損失因主債無效而使數額相對降低,比在主債有效但保證合同無效情況下的間接損失額低。
二、適用規定
為使保證合同無效、被撤銷時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更具有可操作性,《擔保法解釋》規定:
(一)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第16條、第149條第3項的規定,以公司財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因此無效的情況下,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4條);
(二)主債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於債務人對主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第7條);
(三)主債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第8條)。 [1] 

保證合同合同範本

一般保證合同
保證人:中國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電話、電報掛號電傳
被保證人:________國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電話、電報掛號、電傳)
根據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被擔保人)的申請,甲方同意承擔被擔保人按期償還乙方與被擔保人簽訂的________號合同項下的貨款(或貨款本息)的保證責任,甲、乙雙方特訂立本保證合同。
第一條 甲方的資格
甲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合法法人,根據中國法律,具有獨立承擔保證責任的資格。
第二條 甲方的義務
甲方保證被擔保人依照合同規定按期償還全部合同項下的金額,包括主債的本息、違約金及其他負擔。如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甲方將承擔被擔保人承擔的全部償付義務。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
甲方在乙方未就被擔保人的財產強制執行的情況下,有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甲方有基於基礎合同和保證合同產生抗辯的權利。
第四條 保證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自被擔保人與受益人簽訂的________號合同生效日起至被擔保人還清該合同項下的全部貨款(或貸款本息)及有關費用止。
第五條 適用法律
本合同適用甲乙雙方選擇適用的________國法律。
第六條 其他
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文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及被擔保人各執一份。副本一式________份,送________等有關單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見證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房屋保證合同範本
抵押權人(甲方):
抵押人(乙方):
第一條 為確保甲方與______(以下稱借款人)簽訂的____年____號借款合同(以下稱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位於____市(縣)____區(鎮)______路(街)____號____房間之房產(地產)的全部權益(以下稱該抵押物,具體財產情況見抵押物清單)抵押給甲方,以作為償還借款合同項下之借款的擔保。
第二條 本抵押合同擔保範圍為借款合同項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違約或逾期還款所計收的複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和賠償金以及實現貸款債權抵押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
第三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被擔保的借款合同,被擔保的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鑑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抵押合同的登記
第五條 乙方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在本合同簽訂後執本合同、借款合同、購房合同及全套有關該抵押物的證明文件到有關的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的登記備案手續。
第六條 乙方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在獲得該抵押物的正式產權證明後,依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到有關的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該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記手續,並將該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及抵押登記證明交存於甲方。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第七條 乙方須保證該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物用於保險條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
第八條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對該抵押物作出任何實質性結構改變。因乙方違反本合同所作的改變而使該抵押物產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動轉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九條 抵押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該抵押物轉讓、出租、變賣、再抵押、抵償債務、饋贈或以任何形式處置。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損失,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十條 乙方對該抵押物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對該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損壞,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負責繳付涉及該抵押物的一切税費。乙方因不履行該項義務而對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乙方應負責賠償。
抵押物的保險
第十二條 乙方須在取得該抵押物____日內,到甲方指定的保險公司並按甲方指定的保險種類為該抵押物購買保險。保險的賠償範圍應包括該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導致的破壞及損毀;投保金額不得少於重新購買該抵押物的全部金額;保險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乙方不履行到期還款的義務,抵押人應繼續購買保險,直至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還清為止。
第十三條 乙方需在保險手續辦理完畢十日內,將保險單正本交甲方保管。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須為甲方,保險單不得附有任何損害或影響甲方權益的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的條款(除非甲方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 乙方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為其上述保險事項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險賠償金,將保險金用於修繕該抵押房屋的損毀部分或清還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項,此授權非經甲方同意不可撤銷。
第十五條 抵押期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上述保險。否則,乙方須無條件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損失。
第十六條 乙方如違反上述保險條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險條款的規定,代為購買保險,所有費用由乙方支付。
第十七條 抵押期間,該抵押物發生保險責任以外的毀損,乙方應就受損部分及時提供新的擔保,並辦理相應手續。
抵押物的處分
第十八條 發生以下情況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
(一)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
(二)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三)當有任何糾紛、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抵押物有不利影響的。
第十九條 乙方保證,在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約定條款時,甲方有權依法就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十條 處分本抵押合同項下之款項,依下列次序處理:
(一)用於繳付因處理該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費用;
(二)用於扣繳所欠的一切税款及乙方應付的一切費用;
(三)扣還根據本合同乙方應償還甲方的貸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款項。
二十一條 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甲方應退還乙方。
抵押人聲明及保證
第二十二條 乙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同時還作聲明及保證如下: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二)准許甲方或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的時間內依法進入該抵押房產,以便檢查;
(三)乙方在工作單位、聯絡方式等發生變化時,須在十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四)乙方在佔有該抵押物期間,應遵守管理規定,按時付清該抵押物的各項管理費用,並保證該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如不履行上述責任,須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五)當有任何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該抵押物有不利影響時,乙方保證在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對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餘額的____%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對方損失的,違約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四條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任何糾紛,雙方應儘量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甲乙雙方共同選擇下列方式之一:
(一)提交該抵押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二)提交仲裁委員會裁決。
第二十五條 爭議未獲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各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條款。
其 他
第二十六條 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條 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按期付清合同約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費用,並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條款及其他所有責任後,本合同即告終止。甲方將協助乙方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註銷登記手續,並將抵押房產的所有權權屬證明文件和收據退還乙方。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____份,均有同等效力。由____方各執一份,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抵押權人住所: 抵押人住所:
傳真: 賬號: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甲方(公章) 乙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登記機關:
抵押登記編號:
抵押登記日期:

保證合同無效合同

不成立及無效
一、 按照我國現行法的規定,保證合同可因下述原因而歸於無效
(一)法人的分支機構、內部職能部門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於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擔保法》第29條前段,《擔保法解釋》第17條、第18條);
(二)主債權人一方或者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串通,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的(《擔保法》第30條、《擔保法解釋》第40條);
(三)國際機關未經國務院批准而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擔保法》第8條);
(四)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於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擔保法》第9條);
(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以公司財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公司法》第149條第3項)。
二、對外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因
(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三)為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四)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6條)。 [1] 

保證合同注意事項

簽訂保證合同的注意事項
企業經常在實踐中會疏忽簽訂合同的法律風險的防範,對於保證合同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多加註意,降低企業風險運營成本
一、審查保證人的履約情況
1、保證人的主體資格
根據《擔保法》第七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這裏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一般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各國有商業銀行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各分支機構;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社會團體等。
注意以下機構不得作為保證人提供擔保,否則,保證合同無效:
①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②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合格證人;
③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內部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
2、保證人的保證能力
保證人以自己的名義擔保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在被擔保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另一方有向保證人請求履行或賠償損失的權利。保證人必須具有相應的經濟賠償能力。這是履行保證義務的必備條件。無相應的經濟賠償能力,即無保證能力。
注意從以下幾方面對保證人的保證能力進行審查:
①審查保證人的財務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等,以避免其提供的財產小於被保證的範圍。
②審查保證財產的來源,確保該財產是保證人的合法財產
③審查保證人對其提供的保證財產是否有獨立的處分權限,以降低債權實現的風險。
二、明確保證人的權利義務
1、保證人的義務
保證人對保證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有兩種: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如果保證合同上未寫明保證責任的承擔方式,那麼即認定為連帶保證責任。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對合同當事人所承擔的風險大小不一。
同時保證合同中需要明確保證人所提供的保證財產的數額、違約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這些數據必須具體明確,符合法律規定
2、保證人的權利
保證合同中可以寫明保證人基於主合同產生的抗辯權利,以防止債務人惡意躲債,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明確債務轉讓必須通知保證人,減低未知風險。
三、保證合同應採取書面形式
我國《擔保法》也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當事人僅有訂立保證合同的意思表示,沒有訂立書面的保證合同的,不能認定當事人之間設立了保證法律關係。保證合同的具體形式可以有以下幾種:
①保證人和債權人單獨簽訂一份保證合同;
②在主合同中寫明保證人的保證範圍和保證期限,並由保證人簽字蓋章;
③保證人在主合同保證欄內表明擔保意思,並簽字蓋章;
④保證人向債權人遞交保證書
四、保證期限
保證期限由保證合同當事人約定或是依據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保證人在簽寫保證期限時應當謹慎。
五、其他事項
保證人如果有多人,應該在保證合同的其他事項中明確各自該承擔的保證責任大小,避免糾紛的發生。
綜上,保證合同的核心是保證人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意思表示,所以保證人是否具備保證能力至關重要,對此,當事人在簽訂保證合同時必須謹慎審核。

保證合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三章 保證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第六百八十四條 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五條 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九條 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第六百九十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協商訂立最高額保證的合同,約定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保證。
最高額保證除適用本章規定外,參照適用本法第二編最高額抵押權的有關規定。
第二節 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一條 保證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第六百九十五條 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第六百九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七條 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第六百九十八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範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條 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第七百零二條 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範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