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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

鎖定
訴訟時效,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法律事實,又稱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在某種程度上喪失請求利益的時效制度。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進法律關係安定,及時結束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確定狀態,穩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中文名
訴訟時效
外文名
The limitation of action
定刑依據
民商法

訴訟時效定義

訴訟時效,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法律事實,又稱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在某種程度上喪失請求利益的時效制度。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進法律關係安定,及時結束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確定狀態,穩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訴訟時效法律規定

訴訟時效(一)民法典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對法定代理人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 【受性侵未成年人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訴訟時效援引】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 【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法定、時效利益預先放棄無效】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第一百九十八條 【仲裁時效】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 【除斥期間】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1] 

訴訟時效(二)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發佈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法釋〔2020〕17號 發佈日期:2020.12.29 實施日期:2021.01.01)
(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0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為正確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二)兑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三)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第二條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
第三條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條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 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合同的,應適用民法典關於除斥期間的規定。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合同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 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並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
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或者雖未簽名、蓋章、按指印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第九條 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於剩餘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餘債權的情形除外。
第十條 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申請支付令;
(二)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三)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四)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五)申請強制執行;
(六)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七)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八)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第十二條 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第十三條 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四條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第十五條 對於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對於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第十六條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第十七條 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第十八條 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
保證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後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債務人同意給付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新的協議,債權人主張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貸款人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能夠認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的義務的,對於貸款人關於借款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主張,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本規定施行後,案件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人民法院進行再審時,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訴訟時效法律特徵

訴訟時效(一)具有法定性

訴訟時效期間是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限。超過該期限以後,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的效力就會受到一定的影響。訴訟時效期限不是當事人約定的期限,而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期限。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經過該法定的期限,將產生時效屆滿的後果。當然,與除斥期間以及其他期限相比較,訴訟時效的期限並不是固定不變的,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可以中止、中斷或延長。

訴訟時效(二)具有強制性

訴訟時效的強制性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禁止當事人通過約定排斥時效規範的適用。強行性規範本身的含義是指當事人不能通過約定排除其適用。法律規範在遇有其所規定的條件具備時將自然適用,不能由當事人通過約定予以排斥適用。
第二,禁止當事人違反時效的規定約定延長或縮短訴訟時效期間。《民法典》第197條對訴訟時效的強制性作出了規定,明確禁止當事人通過約定延長或縮短訴訟時效期間。
第三,禁止當事人就訴訟時效的計算方法作出約定。此處所説的計算方法,主要是指訴訟時效自何時開始起算。如果允許當事人就時效的計算方法進行約定,實際上等同於允許其延長或縮短訴訟時效期間。
第四,禁止當事人就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事由作出約定。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的事由必須由法律規定,因為它們對於時效期間的確定具有重要意義,如果允許當事人任意約定,時效的強制性就受到很大的影響。尤其應當看到,強調訴訟時效期間等規則的強制性也有利於維護訴訟時效規則的統一性,因為如果允許當事人約定訴訟時效期間等規則,可能需要法官對每項約定是否合理作出具體判斷,可能影響司法裁判的統一性,也不合理地增加了司法成本。

訴訟時效(三)體現了義務人的時效利益

所謂時效利益,是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以後,權利人喪失了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義務人因此可以不履行義務,繼而獲得其本來不應該獲得的利益。在時效期間屆滿以後,義務人所享有的時效利益受到法律的保護。當然,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所享有的時效利益本質上是當事人的私益,其有權予以拋棄。但是,考慮到債務人利益的保護,《民法典》第192條第2款禁止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拋棄。

訴訟時效法律辨析

訴訟時效與仲裁時效
訴訟與仲裁均為糾紛的解決方式。仲裁時效與訴訟時效對應,它是指權利人向仲裁機構請求保護其權利的期限。
訴訟時效和仲裁時效在性質上是有區別的,但兩者又有一定的聯繫,因此,《仲裁法》第74條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民法典》借鑑了該規則,於第198條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依據該條規定,如果法律對仲裁的時效作出了特別規定(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則適用該特別規定。例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18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仲裁時效期間為2年,因此,此類糾紛的仲裁就應當適用這一規定,而不能適用《民法典》規定的3年時效期間。如果法律未對仲裁時效作出規定,則適用《民法典》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則。例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沒有對仲裁員是否可以主動援引時效規則作出規定,此時就應當適用《民法典》第193條的規定,不允許仲裁員主動適用仲裁時效的規定。

訴訟時效法律分類

訴訟時效(一)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所謂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基本法規定的普遍適用於應當適用時效的各種法律關係的時效期間。《民法典》第188條第1款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該條改變了《民法通則》2年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權利人的利益。

訴訟時效(二)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別法針對某些民事法律關係規定的時效期間。按照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一般規則,如果符合特別訴訟時效規定的情況的,應當適用特別訴訟時效,而不應當適用普通訴訟時效。在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中,有關特別訴訟時效的規定散見於《民法典》和民事單行法,主要包括如下幾種。
1、《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考慮到國際貨物買賣的特殊性,法律上規定了特殊的訴訟時效期間。《民法典》第594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可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的時效要比一般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更長。
2、其他法律規定
《海商法》《票據法》等也都規定了特殊的訴訟時效。這些特殊時效有的比一般訴訟時效期間要短,例如,《海商法》第257條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後,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追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法院的起訴副本之日起計算。”法律設定特別訴訟時效的目的,主要是根據不同糾紛的法律特點來適用不同的訴訟時效。如果證據比較清楚,法律關係比較單一,則一般要求當事人儘快地行使權利。但是對於糾紛比較複雜,且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證據不會丟失的,就可以適用更長一些的訴訟時效。由於《民法典》中沒有對上述特殊的訴訟時效作出規定,依據該法第11條的規定,特別法的規定應當優先適用,因而,特別法上的特殊時效規則仍然應當予以適用。

訴訟時效(三)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學説上又稱絕對時效期間,是指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規定的時效期間。《民法典》第188條第2款規定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從該條規定來看,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具有如下特點:
1、具有固定性。最長訴訟時效設立的宗旨就是要對民事權利的保護設立一個最長的固定期限,一般超過這個最長的期限,則對該民事權利不予保護。所以,該期限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2、在起算上,從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而不採用主觀主義的計算方法,即不是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遭受侵害之日起計算。
3、不適用訴訟時效延長的規定。從設立最長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來看,其主要是給權利的行使設立一個固定的期限,或者説設立一個最長的保護期限,如果最長的期限仍然可以延長,且對延長的上限沒有限制,這就造成最長訴訟時效成為可變期限,也會使最長訴訟時效的功能不復存在。

訴訟時效適用範圍

訴訟時效主要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債權請求權是特定的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從原則上説,債權的請求權都可以適用訴訟時效。如合同之債、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等,均可以適用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之所以適用於請求權,原因在於:一方面,請求權在內容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的權利,請求權的實現有賴於義務人履行一定的給付義務,但這種給付義務實際上對義務人來説是一種負擔,相反,這種負擔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存在,而不能無期限地持續下去。否則,義務人長期負擔某項給付義務,不利於社會經濟關係的穩定。另一方面,請求權雖有賴於義務人履行義務才能實現,但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權利人有權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實現。但這種請求保護的權利,也要有時間的限制,否則可能因年代久遠而出現舉證困難等問題,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受到法院的保護。

訴訟時效常見問題

訴訟時效(一)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物權請求權,是指基於物權而產生的請求權,也就是説,物權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時,有權請求恢復物權的圓滿狀態或防止侵害。物權請求權是基於物權而產生的與物權不可分離的一種獨立的請求權。
物權請求權原則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主要理由在於:一方面,物權請求權是物權效力的具體體現,是包含在物權權能之中的,只要物權存在,物權請求權就應該存在。由於物權本身作為支配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因而作為物權的一部分的物權請求權,也不應當因時效屆滿而消滅。
另一方面,物權請求權的主要功能是保證對物的圓滿支配,它是保護物權的一種特有方法,如果物權請求權因時效屆滿而消滅,但是物權繼續存在,將使物權成為一種空洞的權利。因而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的時間差將導致所有權名實錯位的混亂現象,出現權利真空。

訴訟時效(二)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主要理由在於:上述三種請求都涉及絕對權的保護問題。物權請求權一般不適用訴訟時效。例如,某人在他人的房屋旁邊挖洞,影響他人房屋安全,行為人一直未將該危險消除,此時,受害人請求消除危險不能認為訴訟時效已經屆滿。此外,在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情形下,由於行為人的侵權行為一直處於持續狀態,訴訟時效無法確定起算點,因而不應當適用訴訟時效。需要指出的是,無論是侵害物權,還是侵害人格權(參見《民法典》第995條),都可以適用停止侵害等絕對權請求權,一般都不適用訴訟時效。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一是不動產物權。我國對不動產物權採用登記要件主義,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消滅都要辦理登記,登記簿本身能夠產生一定的公信力。只要登記記載中顯示出了不動產的權屬狀態,第三人就應當相信登記記載的權利人是真實的權利人。交易第三人因信賴登記簿而進行交易的,相關的交易關係也受到法律保護。因此,就已經登記的不動產物權而言,因為不動產登記簿本身是由國家公權力機關製作的,表明了不動產的權屬關係,在此情況下,單純佔有不動產本身並不能使第三人產生信賴,也不必通過時效制度來保護此種信賴。且在第三人進行不動產交易時,其也負有查詢登記簿的義務。當然,並沒有要求必須是已經登記的不動產,因此,對不動產物權而言,即便沒有登記,也不能適用訴訟時效。例如,農村的房屋基本都沒有進行登記,如果某個農民外出打工,其房屋被他人佔有,不能認為經過3年,就不能請求返還。
二是登記的動產物權。登記的動產物權是指依據我國法律規定進行登記的動產。例如,《民法典》第225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需要指出的是,依據《民法典》第196條規定,未登記的動產物權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例如,甲外出打工數年,其家傳古董被他人侵佔,依據《民法典》第196條第2項的規定,其返還請求權可能會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這顯然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社會一般人的觀念。不過,雖然未登記的動產物權可以適用訴訟時效,但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也不能取得該動產物權,該動產的物權仍歸屬於原權利人,只是在權利人主張權利時佔有人享有抗辯權而已。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依據《民法典》第196條第3項的規定,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權利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所謂撫養費,是指義務人因撫養義務而應當支付的費用;所謂贍養費,是指義務人因贍養義務而應當支付的費用;所謂扶養費,是指義務人因扶養義務而應當支付的費用。其中,長輩對晚輩支付的費用稱為撫養費;晚輩對長輩支付的費用稱為贍養費,相同輩分的人之間支付的費用稱為扶養費。
法律之所以作出此種規定,是因為一方面,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權利關係到權利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如果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則可能影響權利人的基本生活。要構建和諧的家庭關係,對於家庭生活中的弱者不能完全按照交易規則處理,而必須對其進行傾斜性保護。另一方面,從訴訟時效的功能來看,其主要是維持相關的財產秩序、保護當事人對相關財產秩序的合理信賴,但就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權利而言,其並不涉及維持財產秩序、保護交易當事人合理信賴的問題。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依據《民法典》第196條的規定,如果法律規定某種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則適用該規定。例如,依據《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1條的規定,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因為一方面,居民存款是為了將錢款進行儲備,以備以後使用,並不一定在短期內行使這種債權。個人基於對銀行的信賴,將其貨幣存在銀行,即使經過三年沒有支取,銀行也不能以時效屆滿為由而不再返還本金和利益,否則,會嚴重侵害個人的財產權。另一方面,個人將錢款儲蓄在銀行,其本身是行使其所有權的表現。此外,相對於銀行而言,儲户屬於弱者,基於對儲户特殊保護的要求,不應將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納入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因此,許多國家法律規定,基於儲蓄關係發生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以保護儲户的特殊利益。

訴訟時效(三)訴訟時效的中斷

1、概念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是指訴訟時效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生,推翻了訴訟時效存在的基礎,因此使已進行的期間全部歸於無效,訴訟時效重新起算。
2、中斷事由
導致時效期間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且是在時效進行過程中發生的。法律規定這些事由的依據在於,這些事由都表明權利人在積極地行使權利,從而導致訴訟時效適用的基礎喪失。由於時效中斷會阻礙時效期間的完成,對於當事人的利益影響甚大,所以,必須由法律作出明確規定。在實踐中,權利人必須舉證證明中斷事由的存在,法院不能主動援引中斷的規定而使時效中斷。依據《民法典》第195條規定,中斷的事由包括如下幾種: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權利人既可以向義務人主張權利,也可以向其代理人主張權利。一旦提出“履行請求”,就表明權利人積極行使了權利,從而應當導致時效的中斷。提出履行請求”的認定,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必須向義務人提出請求。請求可以採取書面、口頭等各種形式。二是權利人請求的意思表示必須到達義務人。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義務人對權利人同意履行義務可以採取各種方式,按照《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16條的規定,“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都可以認定為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因為這些行為都表明義務人對權利人的權利存在予以認可,從而使雙方的法律關係重新趨於穩定,在此情況下,時效適用的理由不復存在,因此應當導致時效的中斷。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第一,權利人提起訴訟。它是指權利人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此處所説的訴,是指民事訴訟,無論是本訴、反訴還是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均為行使權利的行為。一旦提起訴訟,即導致時效中斷。
第二,申請仲裁。它是指權利人在仲裁機構申請就爭議進行仲裁。只要權利人的仲裁申請符合法律規定,就可以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因為仲裁與訴訟類似,都是權利人行使其權利的重要途徑,權利人申請仲裁也表明了其積極地行使了權利。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主要包括兩種:一是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機構提出請求。二是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3、中斷效果
第一,已經經過的時效統歸無效。
第二,中斷事由消除以後,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三,在時效中斷以後,可能會發生時效再次中斷的效果。

訴訟時效(四)訴訟時效的中止

1、概念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從而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法律之所以規定訴訟時效中止,主要是為了保證權利人具有積極行使其權利的足夠時間,不至於因為權利人不可控制的原因而發生訴訟時效屆滿的效果。同時,規定訴訟時效中止制度也符合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宗旨。訴訟時效制度主要是通過使權利人失去一定利益以敦促權利人及時行使其權利,避免權利人“睡眠於權利之上”,但在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造成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情況時,權利人主觀上並沒有行使權利的懈怠,如果令其承擔時效屆滿的後果,則違背了時效制度設定的宗旨。
2、中止事由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此處所説的“控制”,一般理解為權利人被限制人身自由。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該規定實際上是對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作出了兜底規定,法律上設置這一兜底條款是必要的。因為一方面,權利行使障礙的事由比較複雜,在發生權利人無法行使權利的障礙時,應當允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裁定時效的中止。另一方面,如果中止事由中沒有兜底條款,則會對權利的行使限制得過死,從而不利於對權利人的權利進行保障。
3、中止效果
(1)訴訟時效期間停止計算。
(2)中止事由發生前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
(3)中止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再計算6個月。
4、中止與中斷的區別
訴訟時效中止不同於訴訟時效中斷,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第一,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止發生在時效期限屆滿前6個月,而時效中斷可以發生在時效進行中的任何一個階段。
第二,發生的事由不同。中止的法律事由通常是當事人主觀意志所不能控制的事由,如不可抗力。而中斷的法定事由一般都是當事人主觀意志所能夠左右的。例如,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都是當事人主觀上能控制的。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一般是自然事件,而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一般是人的行為。
第三,法律效果不同。中止的法律效果在於使中止事由發生的時間不計入時效期間,或者説將該期限從時效期間內排除,中止事由發生前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仍有6個月才屆滿。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是在中斷事由發生以後,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於無效,重新開始計算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五)訴訟時效的延長

訴訟時效的延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以後,權利人基於某種正當理由,而要求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延長時效期間,經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延長的制度。
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應當具備如下條件:一是出現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二是當事人提出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的申請,也就是説,即便出現了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法院也不能依職權決定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必須由權利人提供申請。三是由人民法院決定,即訴訟時效期間是否延長,延長多長時間等,均應當由人民法院決定。

訴訟時效(六)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後果

1、義務人產生抗辯權
(1)從義務人的角度來説,在時效屆滿之後,其享有拒絕履行的抗辯權。也就是説,如果權利人提出請求,義務人有權拒絕,法院也不得強制義務人必須履行其義務。對於義務人來説,時效屆滿之後,義務人因援引時效抗辯權,不僅可以拒絕權利人的請求,而且將導致其義務轉化為自然債務,從而產生某種時效利益,這種利益本質上也是一種民事權益,應當依據私法自治原則由當事人自願行使。但義務人僅取得拒絕履行的抗辯權,權利人的實體權利與訴權均不消滅。
(2)對權利人的效果。對於權利人來説,時效屆滿以後,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和訴權均不消滅。具體來説,對權利人而言,時效屆滿的法律後果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時效期間屆滿並不導致權利本身的消滅,其實體權利仍然存在,只是會使其權利的效力減弱,權利人的權利已經轉化為一種自然權利,即只要義務人援引時效抗辯權,債權人的權利將難以實現。當然,在時效屆滿以後,債權的受領權能並沒有減弱。因此,債權人仍然可以受領債務人的給付,權利人仍然可以接受義務人的履行,義務人不得以權利人構成不當得利為由請求返還。第二,時效屆滿不導致訴權的消滅。權利人仍然可以基於其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向法院提起訴訟,只要符合起訴的條件,法院應當受理,而不得直接以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駁回起訴或不予受理。因為訴權本身作為一種國家賦予當事人為保護其合法權利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是一種憲法性權利,不能因時效屆滿而喪失。
2、義務人已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一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已經同意履行的,不得再提出抗辯。二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3、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依據《民法典》第193條的規定,時效屆滿以後,法院不應當主動依職權審查時效是否已經屆滿,無論是在起訴階段,還是在訴訟過程中,法院都不能主動援引時效規定。但一旦義務人提出時效的抗辯,無論是在正式答辯中提出,還是在法庭辯論中提出,法院都有義務審查時效屆滿的情況。如果當事人沒有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應當認為其拋棄了時效利益。
此外,《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第2款規定:“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此,當事人提出時效利益的抗辯,原則上限於一審程序。如果當事人在一審沒有提出,在二審和再審期間就不得提出時效的抗辯。當然,在二審期間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這就是説,除非債務人在二審期間發現了新的證據,且該證據足以證明訴訟時效屆滿,否則,其不得在二審期間提出時效的抗辯。

訴訟時效(七)訴訟時效利益的拋棄

1、訴訟時效利益不得預先拋棄
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拋棄,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前,權利人拋棄其時效利益。《民法典》第197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因此,該法禁止當事人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法律上作出此種規定的原因在於:一方面,如果允許當事人預先拋棄時效利益,權利人就可能利用其優勢地位,強迫義務人拋棄其時效利益,從而會損害實質公平。另一方面,如果當事人預先拋棄時效利益,則不利於社會公共秩序和交易安全的維護,訴訟時效利益雖然是一種私益,但它也確實關涉社會公共利益。按照私法自治原則,義務人可以事後放棄其時效利益,但不得預先放棄其時效利益,另外,時效規則具有強制性,如果允許當事人可以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就可能使法律上的時效規則形同虛設。當事人預先放棄時效利益的,其無論是採取單方法律行為的形式,還是採取雙方法律行為(如合同)的形式,都應當認定為無效。
2、訴訟時效屆滿後時效利益的拋棄
訴訟時效屆滿後時效利益的拋棄,是指義務人在時效屆滿以後,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棄其時效利益。時效利益的拋棄有如下特徵:
第一,拋棄的對象是義務人因時效屆滿而享有的時效利益,而不是實際佔有的財產。也正因為如此,義務人必須知道時效已經經過其獲有時效利益。
第二,拋棄是一種事後處分的行為。法律並不禁止當事人事後拋棄時效利益,畢竟此種利益僅屬於當事人的私人利益。也就是説,在時效期間屆滿後,當事人可以就已經取得的時效利益加以處分。
第三,時效利益拋棄屬於單方處分行為,應適用意思表示的一般規定,因此,拋棄者須有行為能力和處分能力。時效利益的拋棄在性質上屬於單方法律行為,只要符合單方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即可發生效力。時效利益的拋棄屬於有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該行為應當在到達相對人時生效。當然,按照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也可以事後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拋棄其訴訟時效利益。
第四,時效利益拋棄的方式是多樣的,義務人可以單方的意思表示,也可以以協議的方式拋棄時效利益。如時效屆滿後,雙方達成協議同意履行債務,即構成義務人對時效利益的拋棄。

訴訟時效(八)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

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都是對權利行使的一種時間限制,都具有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保持社會關係穩定的作用,並且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都是民事法律事實中的狀態,並因一定時間的經過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動,但二者具有顯著區別,主要體現為:
1、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主要適用於債權的請求權;除斥期間主要適用於撤銷權、解除權等形成權。二者適用對象的差別也決定二者的具體規則與法律效果存在一定的差別。
2、能否由當事人約定不同。法律關於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屬於強制性規範,不得由當事人通過約定加以改變。而除斥期間既可以由法律規定,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
3、是否適用中止、中斷、延長不同。訴訟時效在性質上是可變期間,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斷,例外情形下還可以延長。而除斥期間旨在排除形成權行使所導致的法律關係的不穩定性,因此,除斥期間一般不得中斷、中止、延長。
4、屆滿後的法律效果不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相關的請求權並不因此消滅,而只是使義務人產生相關的抗辯權。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説,訴訟時效屆滿後,債權人的債權已經蜕變成一種“自然債”。而除斥期間在性質上屬於形成權的存續期間,一旦除斥期間屆滿,則直接消滅權利本身。
5、是否允許法院主動援引不同。訴訟時效屆滿只是使義務人產生一定的抗辯權,是否主張該抗辯權,應當由義務人自主選擇,法院不得依職權進行審查。而除斥期間屆滿後,將使權利人的權利消滅,權利人不得再行使該權利,因此,法院有權依職權進行審查。

訴訟時效案例剖析

案例:福建省泉州市xx民政局與泉州市x輝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上訴案——繼續性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
(一)案情介紹
1、裁判要旨
當事人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約定無效。對於繼續性合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當權利人就給付全部債務起訴時,應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當權利人分期起訴時,應從每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分別起算,但對於屬於連續不間斷數期債務的起訴,則從該數期內最後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案件詳情
原告:福建省泉州市xx民政局(以下簡稱xx民政局)。
被告:泉州市x輝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輝公司)。
2013年1月1日,xx民政局將座落於泉州市洛江區萬虹公路塘西社區的區社區服務中心建設用地(約10畝)出租給x輝公司使用。雙方在所簽訂的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24個月,即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3800元,按季度繳納,每季度開始前5日內交付;x輝公司在交付首期租金時一併交付保證金3500元,租賃期間的用水、用電,由承租人自行繳納;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超過2個月的,出租人可以扣留保證金作為違約金並終止合同;若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追訴租金不受時效限制。合同簽訂後,xx民政局按照合同約定將租賃土地交付給x輝公司使用,x輝公司在租賃的土地上自建辦公樓、停車場和修車棚。x輝公司自2013年11月開始拖欠租金。2016年5月1日,x輝公司與泉州市洛江區萬安街道洛江小總部經濟區徵遷指揮部簽訂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獲得係爭租賃土地上建築物的徵收補償。同年9月1日,x輝公司通過銀行繳納租金3200元。2017年7月20日,洛江民政局在催討未果後,訴諸法院。
原告xx民政局訴稱,x輝公司累計拖欠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的租金計5.32萬元;合同期滿後,x輝公司繼續佔有使用租賃土地,直至2016年4月30日才搬離,應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支付佔用費6.08萬元。上述款項合計11.4萬元,扣除2016年9月1日支付的3200元,尚欠11.08萬元未付,請求被告支付並賠償利息損失(自起訴之日起按6%的年利率計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被告x輝公司辯稱,xx民政局訴求的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的租金已超過訴訟時效;合同期滿後,其已搬離租賃場所,另行向他人承租。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裁判結果
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訴訟時效具有法定性,xx民政局與x輝公司在合同中關於出租人追討租金不受時效限制的約定,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確認無效。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為1年。本案合同期內租金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2013年11月x輝公司拒付租金時起便開始起算,xx民政局直至2017年7月20日才向法院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喪失了勝訴權。租賃期限屆滿後,x輝公司未按合同約定與xx民政局辦理租賃物移交手續,違反了雙方的約定和法律規定,現xx民政局請求判令x輝公司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的佔用費6.08萬元並支付利息,未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據此,洛江區法院根據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三)項,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2條等規定,作出判決:一、x輝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xx民政局租賃土地佔用費6.08萬元,並按年利率6%計算支付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駁回xx民政局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xx民政局、x輝公司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
二審中,xx民政局申請證人羅某、蘇某出庭作證,二人分別是該局辦公室員工和駕駛員。其中羅某證實自2014年起多次以口頭通知、書面通知的方式向x輝公司催收租金,蘇某證實2015年4月、9月曾與羅某到x輝公司催討租金。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x輝公司拖欠的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的租金屬於同一租賃合同項下分期支付的租金,具有整體性,該期間的租金自最後一期租金應付期限屆滿之日即2014年10月6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結合證人羅某、蘇某的證言以及xx民政局提供的書面催收函件,可認定xx民政局於2014年—2017年間每年持續向金輝公司主張權利具有高度可能性,本案訴訟時效因此多次發生中斷,其請求支付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的租金並未超過訴訟時效。一審對此判決不當,應予糾正。x輝公司主張係爭租賃土地上建築物為其所有,且已獲得徵收補償,説明其於2016年5月1日簽訂上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書時仍然佔用係爭租賃土地。因此,xx民政局主張x輝公司應按合同約定的月租金標準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繼續使用租賃土地的佔用費6.08萬元,合法有據,予以支持。
泉州中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作出判決:一、維持一審民事判決第一項;二、撤銷一審民事判決第二項;三、x輝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xx民政局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租金共計5萬元,及支付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
(三)專家評析
本案的核心焦點為xx民政局請求x輝公司支付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的租金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對此的裁判,主要涉及繼續性合同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以及當事人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是否有效等問題。而對於繼續性合同訴訟時效期間的認定,目前還缺乏明確的法律指引,具有探討意義。
一、當事人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約定無效
訴訟時效,指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持續經過法定期間,其權利的行使受到阻礙的制度。通説認為,訴訟時效制度的功能價值主要體現在:一是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二是穩定法律關係和社會交易秩序;三是避免債務人因時間長久經過後的舉證困難。以權利保護為重而義務居次,是私法領域的基本原則,訴訟時效制度以犧牲權利人的權利為代價,保護義務人基於一定的時間經過獲得對權利人不再行使權利的信賴利益,以此穩定法律關係和社會交易秩序,體現了該制度以社會公共利益為重對公平、效率與秩序價值的利益衡量。2016年7月10日,全國人大法工委在《關於民法總則(草案)的説明》中指出:“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該期間屆滿後,權利不受保護的法律制度。該制度有利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從中可見,立法機關設置訴訟時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過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之方式平衡權利人與義務人利益,以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根本宗旨在於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正因為如此,訴訟時效制度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如果允許當事人通過意思自治否定訴訟時效期間,勢必對訴訟時效制度框架下的法律秩序造成破壞,不利於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的穩定,背離該制度設定的立法初衷。對此,《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七條進一步規定:“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本案中,xx民政局與x輝公司在合同中約定,“若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追訴租金不受時效限制”,從x輝公司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中可倒推出,該約定系xx民政局利用其權利人的強勢地位強迫x輝公司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而形成的,它不是x輝公司的本意,並違反了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因此是無效的。
二、繼續性合同之債的性質
按照合同履行是否需要持續反覆進行,合同可分為一時性合同和繼續性合同。一時性合同是指給付一次即可完結的合同,合同的履行不須反覆進行,比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買賣合同。而繼續性合同是指合同的內容非一次給付可以完成,而是繼續地實現,其基本特色系時間因素在債的履行上居於重要的地位,總給付之內容繫於應給付時間的長度。實踐中,常見的繼續性合同有供用水、電、氣、熱合同、物業合同、租賃合同、委託代理合同以及特許經營合同等。這類合同的特徵主要有:一是時間因素對給付起決定性作用。表現在兩方面,其一,繼續性合同的履行非一次給付就能結束,必須持續一定的時間;其二,時間因素影響給付的次數和內容,總給付在履行完畢前不確定,隨着時間的推移在當事人之間持續產生新的權利義務,合同具有雙務性。二是合同性質具有單一性。繼續性合同雖然持續、多次給付,但數次給付的性質相同,每一次的履行均是基於同一份合同,兼具獨立性和關聯性。從特徵中不難看出,繼續性合同之債的性質屬於分期履行合同之債中的定期給付債務,對此,學界和實務界並無爭議。有爭議的是定期給付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
三、定期給付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認定
分期履行合同之債包括基於同一筆債務的分期給付債務和基於同一合同項下的定期給付債務。對於前者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如何確認問題,《規定》第5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對於後者的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認定問題,因學理上和司法實務中對此看法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規定》時為慎重起見對該問題擱置處理,並沒有作出具體規定,以致爭論至今。主要觀點有兩種,第一種觀點認為,定期給付債務有別於分期給付債務,後者雖然分期履行,但總給付是確定的,時間因素對單向性的給付不產生影響,且分期給付債務的實質為同一筆債務,具有整體性。比如,對於約定分期償還的借款,分期債務的內容在合同成立時就已確定為同一筆,時間因素在其中不起作用,並未影響分期給付債務的成立。因此,對於分期給付債務來説,“給付每一期債務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是同一筆債務具有唯一性和整體性的根本要求”。而定期給付債務具有雙務性,其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斷產生,因而各期清償期屆滿後,均為獨立債務,總給付隨時間的推移而變化,時間因素在債的成立、履行中起重要作用,由於各期債權的獨立性,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每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分別起算。第二種觀點認為,定期給付債務的獨立性不足以否定各分期履行債務的整體性和關聯性,為保護債權人的合理信賴利益,應從最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期間。
筆者認為,應辯證地看待定期給付債務中各期債務與整體債務的關係,並以此為基礎對定期給付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進行區分。唯物辯證法認為,整體和部分是辯證統一的,其對立性表現為,整體由不同部分組成,部分從屬於整體。其統一性表現在,整體和部分即互相包含,又相互轉化,整體包括部分,部分亦可是具體而微的整體;同時一個整體可分解為數個部分,又可被融合、兼併轉化為其他整體的一個部分。定期給付債務中各期債務與整體債務之間的關係就是部分和整體的關係。以租賃合同為例,假設租賃期限5年,承租人需按月支付租金A元,首月租金以A1為記,次月租金以A2表示,依此類推,並用B表示總租金,則B為60個A所組成的整體,A為B的部分。B與A的關係用數學公式表述為B是A1至A60所組成的集合,簡單講就是B=60A。根據唯物辯證法可知,A與B的關係既對立又統一,不僅有關聯性,還有獨立性和整體性。其中關聯性和整體性表現在:A1、A2等可以單獨作為B的一部分,也可合二為一或與其他部分組合成2A、3A等從屬於B;獨立性表現在:可以把A1單獨分割出來作為一個整體,也就是説可以把B分解為A1與其他59個A(即B-A1)兩個整體,當然也可以把B分解為A1、A2等多個整體。至於如何分解或者不分解B,亦即在承租人未給付任何一期租金情況下,要如何請求給付租金的問題,根據權利為本原則,該決定權理應賦予權利人,才合乎情理法,特別是對於出租人行使合同約定的在義務人連續幾期不繳納租金情況下可解除合同權利之情形。這就好比一塊蛋糕,要怎麼吃,權利人説了算,他可以整塊吃掉,也可以先切一小塊吃,其他留着。因此,在定期給付債務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如何把握的問題上,筆者主張,應視權利人的請求權而定:當權利人就給付全部租金提起訴訟時,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最後一期租金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當權利人分期起訴時,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每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分別起算,但對於屬於連續不間斷數期債務的起訴,訴訟時效期間從該數期內最後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一方面,在權利人就給付全部租金主張權利時,雖然前面各期租金因時間經過漸次產生而分別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但該獨立性是針對各債務本身可作為具體而微的整體而言的,實質仍是部分從屬於整體,此時總租金的請求權自然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從最後一期租金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另一方面,當權利人覺得義務人財產狀況堪憂、不及時起訴不足以保護其租金利益從而就到期的債務先行起訴時,該情形猶如權利人將到期租金(設為C)作為蛋糕的一部分先行切下準備吃掉,因切下來的C已從蛋糕中分離出來獨自成塊,成了新的整體。在此情況下,C的獨立性已然否定了B的整體性,故C與(B-C)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分開計算。C若為A1、A2或其他單期租金的,則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各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分別起算;而若C為A1-A2或A3-A5等連續不間斷數期租金之和的,則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該數期租金集合中的最後一期租金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更為合理,比如A1-A2作為一個整體的請求權從A2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有必要強調的是,C必須為連續不間斷數期租金之和,而不能為間斷的數期租金之和。比如不能將A1+A3視為C,因為你可將A1-A2或A2-A3連在一起作為一個整體切下,但不能將A1、A2、A3單獨切下後將A1+A3合起來視為一個整體。也就是説,當單獨主張A2這一期的租金利益時,第一期的租金A1即自然獨立於(B-A1-A2)部分,該期的訴訟時效期間只能從其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單獨起算,而無法與A3等其他部分合並計算。
綜上,本案中,x輝公司拖欠的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租金應付期限屆滿之日即2014年10月6日起開始計算。因證人證言、催收函件可證實xx民政局於2015年4月、9月向x輝公司催討租金具有高度蓋然性,加之x輝公司於2016年9月1日繳納租金3200元,兩者均構成訴訟時效中斷,故洛江民政局於2017年7月20日提起訴訟時,請求權並未超過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相關詞條

訴訟時效、除斥期間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