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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

鎖定
欠税是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超過徵收法律法規規定或税務機關依照税收法律、法規規定的納税期限,未繳或少繳税款的行為。欠税數額不滿1萬元,尚未構成犯罪的,由税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税款50%以上5 倍以下的罰款。 [1] 
中文名
欠税
成    因
企業 税收管理 社會環境
含    義
扣繳義務人未繳或少繳税款的行為
改    革
建立清理欠税報告制度

欠税成因分析

究其原因,欠税的產生總體上可以歸納為三個主要方面:

欠税自身因素

1、從客觀實際上看,資金短缺是造成企業欠税的直接原因,而造成企業資金短缺主要有如下情況:一是在新舊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部分企業因歷史包袱沉重,競爭能力不強,經營管理不善,經濟效益不佳,造成欠税難以清繳;二是市場經濟下企業間的競爭不斷加劇,產品的換代週期急速縮短,企業不得不加大投入用於技術改造,造成雖有大量的資產卻無法迅速變現,容易出現短期資金短缺,造成欠税;三是在銷售產品後,因購貨方拖欠貨款致使納税人資金出現困難造成欠税;四是企業技改投入資金大,短期內難以收回,造成了事實上的資金短缺。
2、從主觀意識上看,納税意識差是企業欠税的主要原因。從當前情況看,納税人税收法制觀念淡薄,納税意識不強,造成部分企業對欠税的認識存在兩大誤區:一是認為欠税不同於偷税抗税,不屬違法行為,於是把欠税當作國家無息或低息貸款長期佔用;二是企業貸款的難度大,銀行銀根緊縮,企業貸款難,為了獲得流轉資金,寧可揹負滯納金罰款,利用欠税渡難關;三是由於在過去一段時間裏,我國一些地方的税收減免税過寬過濫,“欠→緩→免”成了一種通用公式,同時部分税務徵收機關對欠税管理不嚴,導致部分企業企圖通過長期欠税希求得到事實上的税收減免。
3、企業財務核算和管理水平偏低,也是造成企業欠税的又一重要原因。私營企業賬務不健全、不真實,採取賬外賬,本本賬甚至不做賬的辦法,造成了企業財務核算嚴重失真,税務機關彙算或檢查後税款不能及時調整並足額入庫,形成欠税。同時一些企業辦税人員知識老化,素質參差不齊,對税法的掌握或不全、或滯後,造成對納税期限、納税金額的認識與相關税法存在偏差,形成非主觀故意上的欠税產生。

欠税税收管理原因

1、税收計劃體制因素
長期以來,我國税收計劃的編制以“基數法”(基數*係數+/-特殊因素)為主,税收任務逐年遞增,且均為指令性計劃,以此來考核税收工作業績。當核定的收入任務低於當年實際税源時,税務機關便怠於催繳舊欠,或有意壓庫形成新欠,以控制本年收入基數,為下一年度“儲備”税源;當核定任務高於當年實際税源時,税務機關為完成任務,就會加大清欠力度,甚至寅吃卯糧,到下年初不得不給企業喘息之機,以各種變相形式默許企業欠税,從而埋下欠税的隱患。各基層徵收單位,為了保證當年任務完成和或確保以後年度的任務不要大起大落,把欠税作為調節器,税收指令性計劃是導致欠税的主要原因。
2、税收徵管因素
一是徵管力度不足,控管力度不夠。地税部門徵收管理點多面廣,而基層一線徵收人員較少,徵管力量明顯不足,對企業、個體户和零散户的生產經營情況不能做到跟蹤監控,催繳、檢查不及時,客觀上形成欠税。
二是外界環境差,執法難度大。公民的納税意識、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干擾和制約,以及税務人員的親情和人情關係,造成了税收環境差,執法難度大的現狀,從而導致了欠税形成。三是税務人員的素質及執法意識也是造成欠税的原因之一,少數税務人員面對複雜的執法環境怕得罪人,或同情企業困難,不忍“逼税”,人為造成欠税。
3、現行税制因素
一是從税收徵管制度來看,不可能把所有税種的税款都在支付環節預扣,只要不是預扣,繳納税款的法定時間必然滯後於納税義務的實際發生時間,在納税人遇到自然災害、可供納税的現金、支票以及其他財產等遭遇偷盜等意外事故等問題時,必然會出現無力納税的問題。
二是税制中還存在不合理的因素,如資本溢價的部分應納所得税;以留存利潤增加個人股本需繳納個人所得税等,納税人實際沒有得到現金收入,將來還可能存在損失。而我國一般要求在確認收入時繳納,容易造成納税人無現金納税,形成欠税。
三是滯納金罰款加收難度大,給清欠工作帶來很大阻力,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欠税的及時清理,導致了欠税基數的加大。
4、對納税人知情權重視不夠,導致企業對税法的認識不足,造成欠税。在傳統計劃經濟影響下,税務機關形成“重權利、輕義務”的傾向,造成税務機關對納税人的知情權重視不夠,税務機關自身義務履行不全面,如對納税人的税法宣傳不深入、納税輔導不到位、欠税公告不及時,導致納税人納税意識不強、辦税素質不高、清繳欠税壓力不大。

欠税社會環境原因

1、有些職能部門從自身利益出發,以費擠税。在納税人支付能力一定的情況下,納税人對税款、貸款、規費、攤派的支付肯定存在此長彼消的比例關係。但是,有些職能部門卻往往從自身利益出發,利用部門的權力和地位,強行搶先劃繳,造成不應有的欠税。
2、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干涉税務機關的清欠工作。“既要依法治税,又要放水養魚的‘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論’”宣傳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依法治税的宣傳效果。部分地方政府違規採取“核定基數,逐年遞增”的辦法,對超過基數的税款“以欠代免”,默許或者支持企業違法欠税;或者出於對社會管理、福利保障等方面的考慮,以政府行為干預企業的兼併、破產活動,並給予一定的優惠承諾,如允許對欠税實行掛賬處理,或者對企業兼併後生產經營實現的税款准予緩繳等。企業往往以此為藉口,對税務機關的欠税催繳置之不理,導致企業改制演變成為逃避清理欠税的脱殼行為。
3、相關法律規定的原因。一是破產企業按規定在支付清算費用後,先清償拖欠的職工工資和安置費用,然後再清償欠税。但“安置費用”的法律概念十分模糊,彈性很大,加上對破產清算費用又缺乏必要的監督,破產企業安置費用處理完畢之後,基本已無力清償“破產企業所欠税款”;二是企業破產後,根據《破產法》規定,“破產程序終結後,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這樣,破產企業原有的欠税合法地變成“死欠”。對於此類“死欠”税款,按現行税收會計核算辦法規定無權核銷,只能反映在税務機關的欠税總數越累越大與實際可清欠比例越來越小,客觀上影響了税務部門清欠的積極性。
欠税涉及面之廣、影響之深,已引起多方重視,深入治理欠税已勢在必行,針對欠税基本成因,我們認為,治理欠税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欠税職責和分工

1、欠税管理是一項系統性、全局性的工作,涉及面廣、法律和政策性強,因此,首先要切實加強對欠税管理的組織領導,提高認識,明確目標,建立欠税管理長效機制。各級税務機關要充分認識到加強欠税管理工作對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執政能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證公平競爭,保障財政收入、防止税款流失的重要作用。要高度重視欠税管理工作,增強欠税管理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對清欠任務要有明確的目標,要建立欠税管理長效機制,針對崗位制定管理辦法和措施,防止因納税人改制、管理人員變動、人為減免欠税造成税款流失。針對目標制定處罰措施,對欠税底數不清、清欠措施不力、不能有效控制欠税增長的人員,依照執法責任制處理辦法,追究責任。其次,要明確各部門在欠税管理中的職責:徵管部門負責牽頭對欠税的清理核實工作,直接負責對欠税的監控和管理,税政部門負責對欠税的分類和確認,以及對涉及欠税豁免問題上報工作;計財部門負責對欠税的核算反映工作;監察部門和法規部門負責對欠繳税金的違規處理和執法責任追究工作。
2、欠税的追繳應遵循誰經辦誰負責追繳的原則,即基層徵收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管徵納税户的欠税清繳上報工作;稽查部門負責查處案件的欠税清繳上報工作。對需要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由縣級局局長批准,各税務所(分局)負責實施;涉及到偷、逃、抗税案件需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由縣級局局長批准,稽查部門負責實施,監察、徵管法規部門負責對欠税清理和制度落實的監督檢查工作。

欠税改革方式

1、建立清理欠税報告制度
要改變欠税底子不清的現狀,基層徵收單位應對管轄的所有納税户存在的舊欠税情況進行徹底的檢查清理,逐户按税種、税目、欠税所屬時間等建立完善徵收單位欠税台帳,並將時間、税種、金額等欠税的基本信息錄入徵管系統,實現“人機結合”,夯實清理欠税的基礎性工作。在此基礎上,基層單位還應對欠税情況進行分類,提出處理意見上報縣級局徵管部門,縣級局徵管部門負責上報材料的審查、核實和建立縣級局重點欠税企業欠税台帳,並提出處理意見提交欠税管理機構研究。對需要轉呆帳税金確認和豁免的按照《欠繳税金核算管理辦法》規定上報市級局職能部門審批。
2、建立欠税約談和公告制度
一是建立欠税企業財務主管和企業負責人約談制度。主管税務機關要組織對欠税企業的財務主管或法人代表進行約談,瞭解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產生欠税的原因、提出清欠的具體要求以及告之拖欠税款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並形成約談記錄。二是對納税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經主管税務機關約談和下發催繳税款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仍未繳納的,實行催欠公告進行曝光。要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新聞輿論工具,公開曝光各典型欠税納税人名單、企業法人代表、欠税原因和欠税金額等事項,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壓力,迫使其儘快繳清欠税。
3、建立清欠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
一是確定欠税清繳情況作為衡量税務機關征管質量的重要指標之一,對欠税清繳工作進行考核和定期通報。考核指標及內容要在徵管質量考核指標和績效考評辦法的基礎上進行單列考核。具體指標包括欠税額、欠税率和清欠率等。
二是認真落實税收執法責任制,嚴格執行過錯責任追究。各級税務機關、職能部門、相關人員,應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認真履行欠税管理的工作職責,對出現由於税收工作原因造成欠税的、向上級税務機關虛報、瞞報欠税情況的、沒有認真執行欠税管理制度和落實清欠措施等情況,要嚴格按照《税收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實行過錯責任追究。
4、改革税收計劃管理方式
一是淡化税收計劃剛性,逐步實現指令性計劃指導性計劃轉變,促使税收計劃的制定與國民經濟發展相適應,推動税收職能由收入型轉為服務型,努力培植新的税收增長點,增強税收收入發展後勁;
二是改進現行税收計劃基數分配法,逐步過渡為GDP税收負擔比重法。對與GDP增長比例弱相關的部分税收收入,應單獨測算;
三是健全税收考核機制,改變單純以税收收入完成情況論英雄的現況,逐步建立注重徵管質量的考核機制,以完善的徵管手段促進税收收入的持續增長。

欠税嚴格執法

1、加強税源監控,督促企業制定和兑現清欠計劃。主管税務機關每月末要逐户對納税人欠繳税款及滯納金的數額增減變動情況進行調查分析,及時掌握納税人的經營情況和資金流向,力保不形成新欠的前提下,通過"以票管税"等行之有效的管徵辦法,督促欠税的納税人制定和兑現清還舊欠計劃:對小額欠税要實行一次性清繳;對大額欠税則要求企業在年初制定當年各月份還欠計劃,由主管税務機關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審批確定,並監督企業按計劃繳清當月清欠税款;若企業因自然災害等緣故確實無力還欠時,主管税務機關可對企業的還欠計劃進行微調。
2、充分運用法律、法規的規定,抑制欠税的產生。如正確實施《税收徵管法》賦予的税收強制保全和税收優先權力,並做好協調工作,制止某些職能部門從自身利益出發,搶奪優先權,使欠税得不到優先償還。又如《破產法》規定,對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之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應及時要求欠税人(特別是瀕臨破產的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等保全措施,減少企業欠税的可能。此外,税務機關職能部門應注意瞭解和掌握其他法律與欠税有關聯的規定,多方面、多角度思考抑制欠税的各種可行辦法,儘量將欠税控制在最低限度。
3、加大對欠税和逃避追繳欠税的處罰力度。對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超過規定期限繳納或解繳税款的,除經税務機關批准延期繳納和由於税務機關責任造成未繳少繳税款的外,都要嚴格按照《税收徵管法》規定加收滯納金和罰款,對有能力清欠又屢催不繳的,要採取強制入庫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加強税法宣傳,增強納税人納税意識。要廣泛宣傳税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税知識,無償地為納税人提供納税諮詢服務。除了不斷加大税法宣傳力度外,在税法宣傳上還要注意做到普遍性與針對性相結合,根據税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或重點問題,有針對性的進行宣傳,如偷逃欠税造成的惡果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問題,努力提高全社會納税意識,增強納税人的納税觀念和自覺性。
5、爭取黨政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做到合力清欠。
一是及時向當地黨政領導報告企業欠税的情況,爭取當地黨政部門的理解和支持,(針對欠税問題呂梁市政府出台了呂政發[2005]37號文《呂梁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欠税管理的意見》,此項措施的出台必將為我市欠税治理工作起到巨大的作用),也可建議當地黨政部門取消拖欠税款的納税户及其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當年度評先評優的資格;
二是要積極爭取公檢法、銀行、工商、財政、海關等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形成一整套完整的如離境清税等清欠協調製度,對欠税管理實施綜合治理;
三是要大力整頓税收秩序,清理地方政府違規自行制定的税款緩繳返還等優惠政策,清除有礙清欠的地方性規定,將清理欠税納入法律軌道。

欠税追繳方式

税務機關對欠税者可採取以下四種追繳方式:
一是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滯納金
二是責令限期繳納或解繳税款,但最長期限為15日;
三是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四是欠繳税款的納税人在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税款,或提供納税擔保的,税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欠税法律責任

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税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税款的,由税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欠繳應納税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2] 

欠税控管工作

近年來,各地税務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領導關於清繳欠税的重要指示,欠税管理取得了明顯效果,但由於欠税成因複雜,欠税現象在一些地區仍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為切實加強徵納雙方的税款徵繳責任,嚴格控制新欠和加大欠税追繳力度,現將加強欠税控管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申報審核,及時堵塞漏洞
(一)嚴格納税申報制度。按照税收規定如期真實進行納税申報是納税人的責任,對於違反納税申報規定的,税務機關應依法予以追究。税務機關不得授意納税人虛假申報或變通虛假申報,不得故意接受虛假申報。
(二)建立健全申報審核方法。要利用納税人生產經營和納税的歷史數據、“一户式”資料的勾稽關係、行業税負標準等信息,採取“人機結合”的辦法,及時進行縱向、橫向的邏輯審核,提出異常警示,把好納税申報關卡,督促納税人不斷提高納税申報質量。
(三)及時核實情況。對於不按期申報、申報資料異常、申報不繳税或少繳税的納税人,税務機關應責任到人,採用各種方法,進一步摸清原因,以利及時發現問題,採取防範措施。對於容易變更經營場所的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尤其是商貿企業),如有申報繳税異常現象,必須立即進行實地核查,發現失蹤逃逸的,要隨即查明領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情況,上報總局,同時通報當地公安機關。
二、實行催繳制度,建立欠税檔案
(一)催繳制度化。申報期結束後,税務機關應及時反映逾期未納税情況,用格式化的形式書面通知納税人進行催繳。告知內容應包括本期未繳税金、累計欠税餘額和加收滯納金的規定。
(二)嚴格執行會計核算和報表上報制度。税務機關必須對申報、納税情況如實核算,全面反映應徵、解繳、欠税等税收資金分佈狀態,不得違規設賬外賬,更不得人為做賬。報表數據應出自於會計賬簿,不得虛報、瞞報。上級税務機關要加強報表分析,督促下級税務機關應徵盡徵。
(三)建立欠税人報告制度。凡納税人沒有繳清欠税的,應定期向主管税務機關報告其生產經營、資金往來、債權債務、投資和欠税原因、清欠計劃等情況,報告間隔期由各地依據欠税程度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欠税人有合併、分立、撤銷、破產和處置大額資產行為的,應要求納税人隨時向主管税務機關報告。税務機關應通知欠税人以規定格式報告,税務機關據此建立欠税檔案,實現對每個欠税人的動態監控。
三、堅持依法控管,加大清繳力度
(一)嚴格執行緩繳審批制度。納税人申請税款緩繳,主管税務機關要對其緩繳原因進行核實把關,確實符合條件的,再上報省級税務局審批。對於經常申請税款緩繳的納税人,税務機關應從嚴把握。緩繳期滿後納税人仍沒有繳税的,税務機關應及時轉為欠税處理。
(二)堅持以欠抵退的辦法。凡納税人既有應退税款又有欠税的,一律先將欠税和滯納金抵頂應退税款和應退利息,抵頂後還有應退餘額的才予以辦理退税。以欠税抵頂退税具體操作辦法,已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應退税款抵扣欠繳税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2〕150號)中明確。
(三)依法加收滯納金。對2001年5月1日新修訂的徵管法實施後發生的欠税,税務機關應按照徵管法的有關規定核算和加收滯納金。納税人繳納欠税時,必須以配比的辦法同時清繳税金和相應的滯納金,不得將欠税和滯納金分離處理。
(四)與納税信用評定掛鈎。税務機關要嚴格按照《國家税務總局納税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國税發〔2003〕92號)的規定,認真審核欠税人的納税信用等級評定條件,切實按照有關評定標準確定納税信用等級,真正發揮納税信用評定管理工作促進納税人依法納税的作用。
(五)加強欠税檢查。對長期欠税的納税人,税務機關應將其列入監控重點,明確專人負責,經常下户瞭解情況,提出解決方案,最大限度避免“死欠”。
(六)實行欠税公告。對於2001年5月1日以後發生的欠税,税務機關應依照徵管法的規定予以公告。公告的內容應包括納税人和法定代表人名稱、分税種的欠税數額和所欠税款的所屬期。在實施欠税公告前,税務機關應事先告之欠税人,督促欠税人主動清繳欠税。
(七)實行以票控欠。對於業務正常但經常欠税的納税人,税務機關應控制發票售量,督促其足額納税。對於有逃税嫌疑的欠税人,税務機關應採用代開發票的辦法,嚴格控制其開票量。
(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對於一些生產狀況不錯、貨款回收正常,但惡意拖欠税款的納税人,税務機關應積極與納税人開户銀行聯繫,掌握資金往來情況,從其存款賬户中扣繳欠税。對隱匿資金往來情況的,税務機關可進一步採取提請法院行使代位權、查封、扣押、拍賣和阻止法人代表出境等強制措施。
(九)參與企業清償債務。欠税人申請破產,税務機關應代表國家行使債權人權利,參與清算,按照法定償債程序將税款徵繳入庫。欠税人有合併、分立等變更行為的,税務機關應依法認定欠税的歸屬。
請各地税務機關按照科學化、精細化的管理要求,制定和完善具體操作辦法、工作流程,明確管理職責,做好“人機結合”,切實加強欠税管理,進一步提高税收徵管質量和效率。

欠税案例

據網易等媒體報道,北京市地方税務局依法通知出入境管理機構,對兩家欠税公司法定代表人阻止出境,這是北京市首次對欠税人採取阻止出境措施。據北京市地税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在税收徵管過程中,部分企業存在欠繳税款且數額較大的情形,經税務機關多次催繳,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税款和滯納金,且未提供擔保。調查發現,部分欠税人存在通過出境逃避繳納税款的嫌疑。
參考資料
  • 1.    胡志民 . 經濟法 :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2006年
  • 2.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經濟法.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甲28號:經濟科學出版社,2012年4月:第43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