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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

鎖定
債權是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也稱為債權關係或者債的關係。
在債權關係中,享有權利的人為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為債務人。債權人享有的權利為債權,債務人承擔的義務為債務。債權就是在債的關係中,一方(債權人)請求另一方(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中文名
債權
外文名
creditor's rights

債權定義

債權是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也稱為債權關係或者債的關係。
在債權關係中,享有權利的人為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為債務人。債權人享有的權利為債權,債務人承擔的義務為債務。債權就是在債的關係中,一方(債權人)請求另一方(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債權法律規定

債權民法典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併、分立後權利義務的享有和承擔】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條 【法人設立行為的法律後果】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第八十三條 【出資人濫用權利的責任承擔】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 【債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第二百二十一條 【預告登記】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第三百零七條 【因共同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的對外、對內效力】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係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第三百八十七條 【擔保物權的適用範圍和反擔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 【擔保合同】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條 【未經擔保人同意轉移債務的法律後果】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三百九十二條 【人保和物保並存時擔保權的實行規則】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百九十三條 【擔保物權消滅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三百九十四條 【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六條 【浮動抵押】企業、個體工商户、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條 【抵押合同】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第四百零一條 【流押】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財產的處分】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零七條 【抵押權處分的從屬性】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併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九條 【抵押權及其順位的處分】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第四百一十條 【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第四百一十一條 【浮動抵押財產的確定】依據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設定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
(一)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未實現;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四)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一十三條 【抵押財產變價後的處理】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一十四條 【數個抵押權的清償順序】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百一十六條 【動產購買價款抵押擔保的優先權】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於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第四百二十條 【最高額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
第四百二十一條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轉讓】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條 【最高額抵押合同條款變更】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範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是,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第四百二十三條 【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五條 【動產質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七條 【質押合同】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條 【流質】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三十六條 【質物返還及質權實現】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第四百三十八條 【質押財產變價後的處理】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四十二條 【有價證券出質的質權的特別實現方式】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兑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於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兑現或者提貨,並與出質人協議將兑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七條 【留置權的定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四百四十八條 【留置財產與債權的關係】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五十五條 【留置權的實現】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六十八條 【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律適用】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適用有關該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一條 【合同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五百一十四條 【金錢之債中對於履行幣種約定不明時的處理】以支付金錢為內容的債,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以實際履行地的法定貨幣履行。
第五百一十七條 【按份之債】債權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享有債權的,為按份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負擔債務的,為按份債務。
按份債權人或者按份債務人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條 【連帶之債】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五百一十九條 【連帶債務人的份額確定及追償權】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範圍內向其追償,並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
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範圍內按比例分擔。
第五百二十條 【連帶債務涉他效力】部分連帶債務人履行、抵銷債務或者提存標的物的,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在相應範圍內消滅;該債務人可以依據前條規定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被債權人免除的,在該連帶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範圍內,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
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與債權人的債權同歸於一人的,在扣除該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後,債權人對其他債務人的債權繼續存在。
債權人對部分連帶債務人的給付受領遲延的,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發生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條 【連帶債權的內部關係及法律適用】連帶債權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受領債權的連帶債權人,應當按比例向其他連帶債權人返還。
連帶債權參照適用本章連帶債務的有關規定。
第五百二十二條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第五百二十三條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四條 【第三人清償規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後,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九條 【因債權人原因致債務履行困難時的處理】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第五百三十條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是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三十一條 【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是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三十五條 【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六條 【債權人代位權的提前行使】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七條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採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第五百三十八條 【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不合理價格交易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範圍以及必要費用承擔】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 【債權人撤銷權除斥期間】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五百四十二條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效果】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轉讓時從權利一併變動】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權轉讓時債務人抗辯權】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四十九條 【債權轉讓時債務人抵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於同一合同產生。
第五百五十條 【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的負擔】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轉移】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 【並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轉移時新債務人抗辯權】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第五百五十六條 【合同權利義務一併轉讓的法律適用】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的,適用債權轉讓、債務轉移的有關規定。
第五百五十七條 【債權債務終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第五百五十八條 【債權債務終止後的義務】債權債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第五百五十九條 【債權的從權利消滅】債權債務終止時,債權的從權利同時消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條 【債的清償抵充順序】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
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第五百六十一條 【費用、利息和主債務的抵充順序】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
(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二)利息;
(三)主債務。
第五百七十條 【標的物提存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七十二條 【提存通知】標的物提存後,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
第五百七十三條 【提存對債權人效力】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五百七十四條 【提存物的受領及受領權消滅】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但是,債權人未履行對債務人的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提存部門書面表示放棄領取提存物權利的,債務人負擔提存費用後有權取回提存物。
第五百七十五條 【債務免除】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債權債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但是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六條 【債權債務混同】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債權債務終止,但是損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條 【非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及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第五百八十六條 【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第五百八十九條 【拒絕受領和受領遲延】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債務人可以請求債權人賠償增加的費用。
在債權人受領遲延期間,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定義】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的從屬性及保證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四條 【保證合同內容】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五條 【保證合同形式】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七條 【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條 【最高額保證合同】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協商訂立最高額保證的合同,約定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保證。
最高額保證除適用本章規定外,參照適用本法第二編最高額抵押權的有關規定。
第六百九十一條 【保證範圍】保證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 【保證責任免除】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條 【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第六百九十五條 【主合同變更對保證責任影響】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第六百九十六條 【債權轉讓對保證責任影響】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七條 【債務承擔對保證責任影響】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第六百九十八條 【一般保證人保證責任免除】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範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九條 【共同保證】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百條 【保證人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條 【保證人抗辯權】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第七百零二條 【保證人拒絕履行權】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範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百六十一條 【保理合同定義】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三條 【虛構應收賬款的法律後果】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虛構應收賬款作為轉讓標的,與保理人訂立保理合同的,應收賬款債務人不得以應收賬款不存在為由對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虛構的除外。
第七百六十五條 【無正當理由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行為對保理人的效力】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後,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協商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對保理人產生不利影響的,對保理人不發生效力。
第七百六十六條 【有追索權保理】當事人約定有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嚮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返還保理融資款本息或者回購應收賬款債權,也可以嚮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保理人嚮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在扣除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後有剩餘的,剩餘部分應當返還給應收賬款債權人。
第七百六十七條 【無追索權保理】當事人約定無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應當嚮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保理人取得超過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的部分,無需嚮應收賬款債權人返還。
第七百六十八條 【多重保理的清償順序】應收賬款債權人就同一應收賬款訂立多個保理合同,致使多個保理人主張權利的,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取得應收賬款;均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時間的先後順序取得應收賬款;均未登記的,由最先到達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轉讓通知中載明的保理人取得應收賬款;既未登記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的比例取得應收賬款。
第七百六十九條 【適用債權轉讓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第六章債權轉讓的有關規定。
第九百七十五條 【合夥人權利代位】合夥人的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依照本章規定和合夥合同享有的權利,但是合夥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請求權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的職責】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遺產管理人未盡職責的民事責任】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債權法律特徵

債權的法律特徵
(一)債權是相對權,是在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民事法律關係;
(二)債權的性質是請求權,債權的實現有賴於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即債權人只能請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
(三)債權具有期限性原則上不能永久存在;
(四)債權具有相容性,對同一標的物可以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權,其相互之間並不排斥;
(五)債權具有平等性,數個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先後發生數個普通債權時,其效力一律平等;
(六)債權的客體具有多樣性;
(七)債權具有任意性。

債權債權內容

債權請求權

債權請求權是債權的基本權能,因為債權本質上就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從效力上看,債權人只能依據其債權向債務人提出請求,而不能直接依據債權取得相關的給付利益。

債權給付保有權

它是指債權人有權保有債務人所作的給付。債權的重要權能之一就是債權人有權保有債務人所作出的給付,因此,債務人在向債權人作出履行後,並不能基於不當得利向債權人請求返還。債權人所享有的債權即為其保有債務人給付的法律上的原因。

債權抵銷權

它是指二人互負相同種類債務,各使雙方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的法律制度。除法律明確禁止抵銷的情形(如人身損害賠償之債原則上不得作為被動債權抵銷)外,只要符合抵銷條件,原則上也應當允許抵銷。

債權保全權

它是指在債務人的行為可能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時,債權人有權採取一定的行為,以保障其債權的實現。債權人的債權保全權包括代位權和撤銷權,這兩種權利是確保債權實現的重要手段。

債權受領權

它是指債權人受領債務人給付的權利。債權的本質在於,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給付,而且在債務人作出給付之後,債權人有權受領,從而接受債務人的給付。在債務人沒有作出給付情形,債權人可以催告債務人履行。基於受領權,債權人原則上是適格的受領主體。當然,債權人受領債務人給付,也並非必須親自進行。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債權人可以指定第三人受領給付,該第三人被稱為“受領輔助人”。

債權連帶債權

所謂連帶債權是相對於按份債權而言的,是指具有連帶關係的多個債權人之間所享有的債權。其特點在於:一是債權人為多數,即債權人必須是二人以上。連帶債權是多數人之債的一種類型,其債權人必須為二人以上,至於債務人是否為二人以上,在所不問。二是各個債權人之間具有連帶關係,連帶關係可以由法律規定,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三是各個連帶債權人都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任何一個債權人也都可以接受債務人的履行,如果連帶債權人中的任一債權人接受了債務人的全部清償,則連帶債權因此消滅。

債權合同之債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法律約束力,就是合同之債的效力。合同成立之後,締約當事人成為合同之債的債權債務關係當事人,享有權利的一方為債權人,負有債務的一方為債務人,合同約定的內容就是合同之債的債權債務內容,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實現自己的債權,義務人須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如果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債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債權侵權之債

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侵害了被侵權人的人身、財產權益,造成損害的,構成侵權責任。這種侵權責任具有雙重屬性,一是民事責任屬性,二是債的屬性。被侵權人享有的侵權請求權,性質屬於債權,也屬於權利保護請求權。侵權人負有賠償被侵權人損失的債務。
應當注意的是,原《民法通則》將侵權責任從債權體系中分離出來,民法典將侵權責任仍作為侵權之債,使之迴歸債法體系,但仍作為獨立一編規定。

債權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之債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為管理人,具事務被他人管理的人稱為本人或者受益人。
構成無因管理須具備三個條件:1、管理人須對他人事務進行管理或者服務;2、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無因是指管理人對他人事務的管理沒有法律上的原因;3、管理人須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
無因管理的效力是指構成無因管理後在本人和管理人之間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無因管理的管理人本無管理本人事務的義務,但管理人一經管理,就應當管好,這是法律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利益和維護社會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無因管理成為適法行為的必然結果。

債權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而通過造成他人損失取得的不當利益,受損人享有請求得利人返還其不當利益的債權債務關係。當事人之間因不當得利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稱為不當得利之債。獲得利益的一方為得利人,受到損失的一方為受損人。不當得利是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的現象。
(一)構成不當得利請求權,須具備四個要件:
1、一方獲得利益;
2、他方受有損失;
3、取得利益與受有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4、無合法根據。
(二)不當得利分為兩大類:
1、基於法律行為又無法律上的根據而得利;
2、非掛於法律行為但也無法律直接根據而取得利益。
不當得利的法律效果是,得利人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人。得利人返還的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的價款或者其他利益。

債權法律辨析

債權債權與物權的區別

債權與物權的區分是對財產權利的基本區分方法,也是傳統大陸法系民法典編纂的基本指導思想。按照通説,財產權是以財產利益為客體的民事權利,它主要包括物權與債權。債權與物權是民法中最基本的財產權形式。
債權與物權具有如下區別:
(一)債權是請求權,而物權是支配權
債權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依照債的規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而物權是權利人支配特定物的權利。請求權必須以相對人的意志作為中介,該權利的實現需要他人的積極協助行為。如果相對人未按照請求權人的意志積極實施某種行為,請求權人的利益就無法實現。
(二)債權是對人權和相對權,而物權是對世權和絕對權
債權受到侵害以後,債權人只能針對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針對其他第三人主張權利。即便是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債務無法履行,債權人也只能請求債務人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而物權是對世權,權利人可以對抗一切人,任何人都負有不得妨害或侵害的義務。只要物權受到侵害,不論行為人與物權人之間是否存在一定的法律關係,物權人都可以對行為人主張物權請求權,也可以請求行為人承擔侵害物權的責任。
(三)債權具有平等性,而物權具有優先性
所謂平等性,是指不論債權成立時間的先後,各個債權在效力上都是平等的。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各個債權的情況下,各個債權不論成立時間的先後,都按照其債權比例清償。但物權具有優先性。所謂物權的優先性,主要表現在同一標的物之上同時存在物權和債權時,物權的效力優先於債權。當同一物上多項其他物權並存時,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物權設立的時間先後確立效力的優先性。
(四)債權具有非公開性,而物權是公開化的權利
債權只是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它並不具有公開性,設立和轉移債權也不需要公示。也正因如此,債權原則上不受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則債權人只能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而物權作為一種絕對權,具有強烈的排他性,直接關係到第三人的利益,因而物權必須對外公開,使第三人知道,由此決定了物權在設定、變動時必須公示。因此,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設立某項物權,如未公示,可能僅產生債權而不產生物權。物權正是因為具有社會公開性,所以受到侵權責任法的保護,任何人侵害物權或者妨害物權人行使權利時,權利人都可以通過提起侵權行為之訴來獲得法律上的救濟。
(五)債權可以由當事人自由約定,而物權的設立採法定主義
債權的設立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設定債權,並自由約定債的內容和具體形式。當事人即使訂立法定的有名合同之外的無名合同,也受法律保護。而物權具有法定性,物權的種類和基本內容由法律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種類或隨意確定物權的內容。這有利於防止欺詐,維護交易安全。
(六)債權主要以行為為客體,而物權的客體主要是有體物
債權主要以行為為客體,如交付貨物、支付貨款、提供勞務等。而物權作為支配權,必須以特定的物作為其支配的客體。
(七)債權具有一定的存續期限,而物權具有永久性或長期性
他物權雖然有一定的存續期限,但其存續期限一般也較長。因此,物權在性質上屬於長期穩定的財產權。而債權的存續期限一般較短,一旦債務人履行債務,當事人之間債的關係即終止。因此,債權對應着較為鬆散的財產結合關係。

債權案例分析

案例:封某與某市XX畜產品開發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上訴案——債權轉讓應以實際存在的合法債權為限

債權案情介紹

【裁判要旨】
債權人有權對其享有的合法債權進行轉讓,但超出其合法債權部分無效。債權轉讓合同自債權人通知債務人之日起發生效力,即使未通知債務人,依法訂立的債權轉讓合同不因未通知債務人而影響效力。受讓人以起訴方式送達債權轉讓通知具備通知債務的法律效力。債權受讓人起訴維權的訴訟時效受原債權時效限制,並由債權受讓人承擔舉證責任。
【案號】
一審:(2019)渝0110民初1217號
二審:(2019)渝05民終5421號
【案情】
原告:封某。
被告:某市XX畜產品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
第三人:某長X建築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X公司)。
XX公司法定代表人於2016年9月23日前系廖某,之後系廖曼某。第三人長X公司前身為某市某區永X建築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X公司),封某系監事。2014年10月30日,永X公司召開股東會議,決議公司整體轉讓;2014年11月11日,永X公司召開新股東會會議,決議修改公司章程,選舉譚文兵為公司執行董事、譚文鑫為公司監事、原股東職務全部免除,公司名稱變更為某長X建築勞務有限公司;次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審查後對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進行了相應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為譚文兵。
2012年8月26日,XX公司(甲方)與永X公司(乙方)簽訂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約定XX公司將其位於某市綦江區篆塘鎮某村三社的廠房、辦公樓、水池等建設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給永X公司施工。工程竣工後,雙方進行了驗收和結算。2014年1月8日,XX公司出具工程結算清單,載明:“某市永X建築勞務有限公司於2012年8月26日與XX公司簽訂承建廠房等基建工程於2013年5月底全部竣工,經雙方現場管理人員驗收(附雙方收方清單並簽字),合計工程總價款為937231元,甲方先後已付給乙方工程款70.8萬元,下欠139231元。甲方承諾下欠款支付時間為:2014年12月前支付最少3萬,餘款於2015年12月底前全部付清,超過上述付款時間,甲方按月息2%支付給乙方利息。此據。欠款單位:某XX畜產品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加蓋XX公司印章);出據時間:2014年1月8日”。該工程結算清單一直由封某執掌。2016年7月5日,廖某在工程結算清單下方簽註“此工程款延期至2016.12.30”。2016年12月30日,廖某又在工程結算清單下方簽註“此付款協議延期至2017年6月”。
2018年12月18日,封某自制了債權轉讓合同,通過他人向第三人長X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譚文兵説情,由譚文兵在債權轉讓合同上加蓋了長X公司印章。該債權轉讓合同載明的轉讓事項為“甲方(即本案第三人長X公司)將某市XX畜產品生產廠房和附屬設施勞務施工和代購原材料的債權:金額392308元(其中:本金229231元;利息163077元)轉讓給乙方(即本案封某)所有和收取”。2019年1月30日,封某提起本案訴訟。

債權裁判結果

2019年6月20日,某市綦江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封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封某不服,提起上訴。
某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9月25日作出二審判決,XX公司向封某支付債權本金139231元,並以3萬元為基數,從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以139231元為基數,從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時止。

債權案件評析

債權人有權對其享有的合法債權進行轉讓,債權轉讓應當以實際存在的合法債權為限;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受讓人起訴維權的訴訟時效受原債權時效限制。
一、債權轉讓應當以實際存在的合法債權為限
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2012年8月26日,XX公司(甲方)與永城公司(乙方)簽訂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2014年1月8日,XX公司出具工程結算清單,載明欠款本金為139231元。該本金金額與2018年10月25日封某向一審法院起訴XX公司支付工程款229231元、2018年12月18日第三人長X公司與封某簽訂債權轉讓合同中載明的欠款本金229231元相差9萬元。結合XX公司在一、二審的陳述,即雙方結算時約定長X公司應當賠償XX公司相關損失9萬元,賠償款在工程款中抵扣,二審法院確認長X公司對XX公司的債權金額為139231元。XX公司並未按照雙方約定在2014年12月前支付3萬元,故XX公司應向長X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即以3萬元為基數,從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XX公司沒有在2015年12月前支付109231元,故XX公司應向長X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即以139231元為基數,從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時止。長X公司有權對其享有的合法債權進行轉讓,但超出其合法債權部分無效。
二、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法律規定的債權轉讓通知行為人,從文義上應理解為債權轉讓人,但在可以確認債權轉讓行為真實性的前提下,亦不應否定債權受讓人為該通知行為的法律效力,即應以債務人是否知曉債權轉讓事實作為認定債權轉讓通知法律效力之關鍵。
本案中,長X公司在一審庭審中明確表示其沒有向XX公司發過轉讓債權的通知或者作過説明,在債權轉讓合同上蓋章是錯誤的,其不想向封某、XX公司任何一方表達自己的意見,但現有證據證實封某作為案涉項目的實際施工人,雙方簽訂過內部承包協議及建築工程承包合同,長X公司向封某轉讓案涉項目的餘下債權符合常情常理。且二審中長X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訴訟,應視為其對訴訟權利的放棄。根據庭審查明事實,2018年12月18日第三人長X公司與封某簽訂債權轉讓合同,該合同約定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但該轉讓合同載明的本金及利息支付與實際結算不符,二審法院按照工程結算清單確認長X公司對XX公司的債權金額為139231元及相應利息,對符合法律規定的債權轉讓部分予以支持,對於超出部分依法予以駁回。
本案查明的事實不能證實起訴前債權轉讓合同已經合法送達到債務人XX公司,故在有效送達前對債務人XX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但在債權轉讓通知未送達XX公司前,並不影響債權受讓人封某取得受讓債權。因債權受讓人封某於2019年1月25日向一審法院起訴XX公司,並藉助人民法院送達起訴狀向債務人XX公司送達債權轉讓通知,可以發生通知轉讓之法律效力。長X公司轉讓債權給封某,受讓人封某在本案中以起訴方式送達債權轉讓通知,具備通知債務人XX公司的法律效力。
三、債權受讓人起訴維權的訴訟時效受原債權時效限制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XX公司稱工程結算清單約定於2015年12月前付清全部工程款,至封某2019年1月25日起訴時已過3年的法定訴訟時效。本案庭審已查明,工程結算清單于2016年7月5日、2016年12月30日兩次經XX公司負責人簽註,付款協議延期至2017年6月。本案涉及的債權約定了履行期限為2017年6月,故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封某2019年1月25日起訴並沒有超過3年的法定訴訟時效。XX公司稱封某起訴之日已過3年訴訟時效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二審法院不予採信。(郝紹彬;王秦,某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承辦人);某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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