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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

鎖定
扣繳義務人是指税法規定負有扣繳納税人應納税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徵管法》第4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税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税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税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第6條第2款規定: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税務機關提供與納税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有關的信息。
中文名
扣繳義務人
外文名
Withholding agent

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和義務

扣繳義務人(一)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

1、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税務機關了解國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税程序有關的情況。
2、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税務機關為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3、納税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税、免税、退税的權利。
4、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對税務機關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5、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税務機關、税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扣繳義務人(二)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等的義務

1、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税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
2、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税務機關提供與納税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有關的信息。
3、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接受税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税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扣繳義務人營業税的扣繳義務人

(一)委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受託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
金融機構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委託,為其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時,如果將委託方的資金轉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將資金貸給使用單位或個人的,由最終將貸款發放給使用單位和個人並取得貸款利息的經辦機構代扣委託方應納的營業税。
(二)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税人提供建築業應税勞務,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無論工程是否實行分包,税務機關可以建設單位和個人作為營業税的扣繳義務人:1)納税人從事跨地區(包括省、市、縣,下同)工程提供建築業應税勞務的;2)納税人在勞務發生地沒有辦理税務登記或臨時税務登記的。
(三)中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四)單位或者個人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應納税款以售票者為扣繳義務人;演出經紀人為個人的,其辦理演出業務的應納税款也以售票者為扣繳義務人。
(五)分保險業務,以初保人為扣繳義務人。
(六)個人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商譽等無形資產,其應納税款以受讓人為扣繳義務人。
(七)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税的扣繳義務人

凡支付個人應納税所得的企業(公司)、事業單位、機關、社團組織、軍隊、駐華機構、個體户等單位或者個人,為個人所得税的扣繳義務人。
這裏所説的駐華機構,不包括外國駐華使領館和聯合國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國際組織駐華機構。
個人所得税扣繳義務人的法定義務與責任
按照税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是扣繳義務人的法定義務,必須依法履行,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責任主體規定為:扣繳義務人的法人代表(或單位主要負責人)、財會部門的負責人及具體辦理代扣代繳税款的有關人員,共同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負法律責任。
這些義務與責任規定主要有:
(一)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納税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時,不論納税人是否屬於本單位人員,均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税税款。這裏所説的“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二)扣繳義務人應指定支付應納税所得的財務會計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為辦税人員,由辦税人員具體辦理個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繳工作;同一扣繳義務人的不同部門支付應納税所得時,應報辦税人員彙總。
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有關領導要對代扣代繳工作提供便利;支持辦税人員履行義務,確定辦税人員或辦税人員發生變動時將名單及時報告主管税務機關。
(三)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税款時,必須向納税人開具税務機關統一印製的代扣代收税款憑證,並詳細註明納税人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護照號碼(無上述證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證明身份的證件)等個人情況。對工資、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因納税人數眾多,不便一一開具代扣代收税款憑證的,經主管税務機關同意,可不開具代扣代收税款憑證,但應通過一定形式告知納税人已扣繳税款。納税人為持有完税依據而向扣繳義務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不得拒絕。
扣繳義務人應主動向税務機關申領代扣代收税款憑證,據以向納税人扣税。非正式扣税憑證,納税人可以拒收。
(四)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税款義務時,納税人不得拒絕。納税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及時報告税務機關處理,並暫時停止支付其應納税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税款的,按《税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由税務機關向納税人追繳税款,並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扣繳義務人已將納税人拒絕代扣代繳的情況及時報告税務機關的除外。
(五)扣繳義務人應設立代扣代繳税款賬簿,正確反映個人所得税的扣繳情況,並如實填寫《扣繳個人所得税報告表》及其他有關資料。但扣繳義務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税報告表》及其他有關資料的,經縣級税務機關批准,可以延期申報。
(六)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接受税務機關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和隱瞞。否則,由税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扣繳義務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税款解繳税款及滯納金,然後可以在收到税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
(八)扣繳義務人為納税人隱瞞應納税所得,不扣或少扣繳税款的,按偷税處理;以暴力、威脅方式拒不履行扣繳義務的,按抗税處理。
扣繳義務人違反以上規定,或者有偷税、抗税行為的,依照《税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扣繳義務人特殊情形下的扣繳義務人

《企業所得税法》第38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税,税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在此,税務機關可以指定扣繳義務人的情形,包括:
(一)預計工程作業或者提供勞務期限不足一個納税年度,且有證據表明不履行納税義務的;
(二)沒有辦理税務登記或者臨時税務登記,且未委託中國境內的代理人履行納税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或者預繳申報的。
税務機關指定扣繳義務人不能隨意擴大範圍。
指定扣繳義務人實質上是加支付人以義務,增加其負擔。因此,《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106條第2款明確規定:前款規定的扣繳義務人,由縣級以上税務機關指定,並同時告知扣繳義務人所扣税款的計算依據、計算方法、扣繳期限和扣繳方式。
為加強資源税的徵管,《資源税暫行條例》還規定:收購未税礦產品的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税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税的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相關詞條

小規模納税人;增值税;抵扣
資源税;城鎮土地使用税;耕地佔用税